[公告]长江电力: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时间:2013年06月24日 21:16:09 中财网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3-02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157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315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31499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
股现金红利0.29841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8日
. 除息日:2013年7月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5月17日经本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8日的《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三峡工程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2012年末总股本16,5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3157元(含税),共计
派发股利5,470,905,000.00元。


(二)发放年度:2012年度。


(三)发放范围:2013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本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1499元;如股东的持股期
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
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
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9841元。如其
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
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3157元。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8日

(二)除息日:2013年7月1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4日

四、本次分红派息的发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公司发起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
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葛
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3157元(含
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688900

传 真:010-58688898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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