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农银信用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
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2月13日证监许可【2011】1981号文 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较低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3年6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销售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5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7 第二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12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持有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基金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1年 56、基金开放期: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1976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年起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青岛分行行 长、山东省分行行长。2010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运营管 理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2年8月起兼任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Carayon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1978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部 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许红波先生:董事,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长、 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 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hierry Mequillet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79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在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作 近15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任 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年起至今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 总裁。 刘才明先生: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有色金属对外工程公 司财务处处长,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铝业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执行委员 会委员。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先后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总行电子银行部副 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总经 理、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傅继军先生1973年开始工作,曾任江苏省盐城 汽车运输公司教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 咨询公司总经理。 马君潞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教授。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南 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及 深圳市政府金融咨询顾问。 2、公司监事 陈方华先生: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1980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温州市支行行长、分行 行长、厦门分行行长。2009年7月至2012年6月任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 总经理。2012年7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 责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 支持部负责人。 欧小武先生:监事 1985年起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工作。2000年 起历任中国铝业公司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处长、财务部(审计部)主任和财 务部总经理。2001年至2006年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中国铝业 公司审计部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叶光尧先生:监事 经济学硕士。2000年起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08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8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人 力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1976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年起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青岛分行行 长、山东省分行行长。2010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总行运 营管理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投资总监。2012年8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红波先生: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长、 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 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年3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年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2012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Laurent Tournier先生:副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1987年至2000年担任摩根大通银行欧洲结算系统公司北美地 区公关经理、北亚地区销售和公关经理、副总裁。2000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集团,历任东方汇理银行(香港)项目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巴黎)托管部业 务发展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8年3月起担任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09年8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运营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具有20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 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 作。2004年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吴江先生,CFA,财政学硕士。具有6年证券业从业经历。曾担任兴业银行 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和账户经理,现任农银汇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农 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红波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曹剑飞先生,公司投资总监,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 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低估值高增长 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Denis Zhang(张惟)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农银汇 理中证5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策略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李洪雨先生,投资部副总经理,农银汇理大盘蓝筹股票 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投资部副总经理,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 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王帅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 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 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 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方韡 联系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 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 作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 步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 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拥有一支业绩卓越、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他们在金融领域平均拥有超 过二十年的从业及管理经验,均为业内知名专家,具有创新的管理理念及全面的 操作经验。近年来,在这支优秀管理团队的带领下,中信银行秉承“坚持效益、 质量、规模协调发展”、“追求滤掉风险的利润”、“追求稳定增长的市值”和 “努力走在中外银行竞争前列”经营管理理念,积极发展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 行业务、国际业务、资金资本市场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汽车金融业务、托管业 务、信用卡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等,并拥有一流的对公客户服务能力,领先同业 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物流融资业务和资金资本市场业务,极具创新能力的投资 银行业务以及特色鲜明的零售银行发展战略享誉业界。 中信银行的业务辐射全球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全国近600 家分支机构战略 性地分布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以及内陆的经济中心城市。16000 多名员工为客户提供最佳、高效、综合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及优质、便捷的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以及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等电子银行服务。享誉海内外的中信品 牌及独具优势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着中信银行的发展。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 对外银行的战略合作将使中信银行在零售银行、风险管理等多个领域如虎添翼。 中信银行已经建立了独立、全面、垂直、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追求滤掉风险的 效益,不断提升量化风险的技术能力,以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Ⅱ》风险管理要 求为目标,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水平。近几年来,中信银行信贷资产不良率大大低 于上市银行的平均水平,资产质量显著提高。凭借业务的快速发展,优秀的管理 能力、出色的财务表现和审慎的风险控制,中信银行近年来的成就广获业界认同, 并深受国内外权威机构的肯定。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2008 年全球市值 500 强企业排行榜中,中信银行首次入榜即排名第260 位。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2008 年度“世界1000 家银行”排行榜中,中信银行一级资本排名 位居第77 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评出“全球2008 年金融品牌价值500 强” 排行中,中信银行的品牌价值排在第99 位,傲然迈入百强行列。在中国《银行 家》杂志推出的《2007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显示,中信银行在2007 年全国性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和2007年全国性商业银行财务评价排名中均 获得第五名。同时,中信银行整体品牌形象获得“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年 度最受尊敬银行”、“中国金融营销奖”之“最佳企业社会责任奖”和“北京奥 运会、残奥会运行保障突出贡献单位”等荣誉称号。不仅如此,中信银行在专业 领域还获有“亚洲十佳商业银行最佳公司业务奖”、“2007 年度中国最佳现金 管理银行”、“2008 年度中国CFO 最信赖银行大奖”、“最佳财富管理奖”、 “最佳理财品牌塑造奖”、“年度最佳人民币理财银行”、“2008读者最关注 的零售银行”、“交易量最大做市商”、“做市交易量最大做市商”、“年度最 佳风险控制银行”、“中国股票组合管理最佳私人银行奖”、“2008 年度最具 投资能力私人银行”、“最佳发卡银行奖”、“中国最佳呼叫中心”、“金融行 业十大最佳雇主”等奖项和称号。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 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 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朱小黄先生,中信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并获中国政府特殊津贴。1982 年湖北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85年北京大学经济法专 业专科毕业,2006年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毕业。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现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中国中信 股份有限公副总经理、中信银行党委书记及行长 。 曹国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计划资金处副处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计划 资金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助理。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 研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信银行已托管2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 总托管规模逾1400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 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 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 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 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 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 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 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联系人: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层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54509988 传真:64383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9 (2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2)其它代销机构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晓艺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1981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满 一年后转为开放运作。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6月15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972,043,841.3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9,249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6月 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期间,本 基金封闭期为1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封闭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可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 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 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 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 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已在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费率 M<50万 0.8% 50= 0.5% 100= 0.3% M>=500万 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T) 赎回 T<1年 0.1% 1年≤T<2年 0.05% T≤2年 0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 元、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50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8% 0.5% 0.3% 净申购金额(C=A/(1+B)) 9920.63 497,512.44 997,008.97 申购费用(D=A-C) 79.37 2487.56 2,991.03 申购份额(E=C/1.2000) 8267.20 414,593.70 830,840.81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基金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 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1%=12.50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12.5=12,487.50元 6、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 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基金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修改、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有关公告规定为基金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信用类债券作为主要的投资标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 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 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本基金的信用债类资产包括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权证投资比 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在对发行人信用状况严谨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并承担适当的 信用风险,以期获取超越政府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具有良好收 益水平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有效结合“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以及“自下而上”的债券精 选策略,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基本面、证券市场走势等宏观因素的基础上,灵活 配置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并通过严谨的信用分析以及对券种收 益水平、流动性的客观判断,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精选个券构建投资组合。 同时,本基金会关注并积极参与股票一级市场中存在的投资机会,力争在保 持基金总体风险水平不变前提下进一步增厚基金收益水平。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遵循“自上而下”的基本原则,在对宏观经济和 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具体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1)宏观经济因素: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跟踪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 综合考察宏观经济的变动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等对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影响。具 体考察因素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 业增加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消费品零售增长率、汇率和贸易盈余等。 (2)证券市场因素:基金管理人将对未来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市场运行 状况进行合理分析,并建立对预期利率走势的基本判断。对于债券市场的主要考 察指标包括:短、中、长期利率水平、市场短期资金流向、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力 度。 在客观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因素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各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水平进行科学预判,并据此具体设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上的配置比例,同时设定债券组合在组合目标久期、信用配置、券种配置等方面 的基本原则和策略,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未来短、中、长期利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合理预期的基础 上,对于组合内各券种期限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提高或降低债券组合对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