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易方达裕丰: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 I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3 年4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裕丰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06 号)和2013 年7 月23 日《关于易 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596 号)的核 准,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资产、股票、权证等。本 基金仅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对应日,则顺 延到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经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增加办理基金份额申购的开放日。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 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0,000 元。 4、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基金或证券市场交易量不 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基金 合同终止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 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 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II 金合同》。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4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3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3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4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十八、风险揭示 ......................................................................................................... 5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7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3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月度对应日:指递增月份的同日,如2013 年1 月n 日的月度对应日为2013 年1 月以后每个月的n 日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陈晓梅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 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7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 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 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 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谢亮先生,EMBA,董事。曾任53011、53061 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 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 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 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兼)。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 8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 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 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 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民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副总裁。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 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 任基金投资总监、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 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兼华东 区大区销售经理及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 理、总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市场总监兼上海分公司 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裁助理、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 9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 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 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执行 官,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钟鸣远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新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08 年3 月19 日起任职)、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 年11 月9 日起任职)、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 年6 月21 日起任职)。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钟鸣远先生、孙松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钟鸣远先生,同上。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中 交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 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10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11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12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13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14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66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汉族,1955 年10 月生,1973 年12 月参加工作,1976 年9 月加入中 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 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 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农业大 学兼职教授。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 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粮食贸易 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易 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16 冀光恒,男,1968 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工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专 职秘书、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北 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 李桦,男,1972 年出生,大学本科,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 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 年9 月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 2013 年6 月30 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 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基金、长信利 众分级债券基、华富保本混合基金1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 模为269 亿元。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浦发银行一直致力于加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通过与“笃守诚信,创造卓越”为核 心的公司文化相结合,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先进管理模式,逐步构建和完善内部控制体 系,为实现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的目标建立了坚实的基础。近几年来, 浦发银行在内控体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 是2006 年以来所进行的内控体系建设项目,使浦发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更加系统化、透明化、 文件化和程序化。经过近三年不懈的努力,浦发银行通过该项目对现有的内控规章制度进行 一次彻底的清理,系统清理过去的规章制度,识别规章制度中的有效部分,然后运用“过程 方法”和“管理的系统方法”,全面梳理业务和管理活动的过程网络,开展风险排查和风险 评估,同时解决过去制度中矛盾、重复、交叉的内容,确保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与有效性。目前浦发银行内控体系建设现阶段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浦发银行的发展 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在五部委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浦发银行 将在内控框架、内控管理机制、流程控制和内控评价方式等方面对内控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 完善。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 号富力中心23 层 负责人:林泽军 电话:(020)28261688 传真:(020)28261666 18 经办律师:林泽军、凌娜、张书杰 联系人:凌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19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606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3、认购数量限制 20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 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 0.10% 21 100 万≤M<200 万 0.08% 200 万≤M<500 万 0.04%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 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50)/1.00=99,059.9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59.90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100,000 元,认 购费率为0.1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 元 22 认购份额=(100,000-99.90+50)/1.00=99,950.1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950.10 份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2 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基 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仅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经提前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视情况增加办理基金份额申购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25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26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 份(如该帐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 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27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 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0% 100 万≤M<200 万 0.08% 200 万≤M<500 万 0.04%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4、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28 0-29 0.75% 30-364 0.10% 365-729 0.08% 730-1094 0.06% 1095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0%, 29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40=95,201.83 份 例五: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为0.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1.040=96,057.79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0%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10,149.84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 30 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1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32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3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34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严格管理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 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债券资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股票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货币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 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综合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容量、市场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等因素,在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2、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择四个层次 进行投资管理。 ①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 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 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②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 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 36 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③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 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④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 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 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 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利率市场整体环境和利率走势进行深入分析,在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 估的基础上,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确定各存款银行的投资比例,并选取利率报价较高 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判 断利差空间,通过杠杆操作放大组合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 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财务稳健性、公司竞争力、利润成长性等因 素的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的 大小,并根据资金成本、过往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股票锁定期间投资风 险的判断,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精选高成长性的优势 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竞争优势 37 等因素的判断,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 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 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持续地进行组合的优化调整,控 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税后)+1.5%。 上述“三年期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 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同期三年期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是指在报告期内按 照每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逐日累计计算得出的收益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 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采取调整后的利率进行计算。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38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 (2)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比例限制须遵循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39 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风险;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0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4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42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资产,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44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45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4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7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48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49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 基金的募集安排”中“(七)认购安排”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