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安心保本:招募说明书
建信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6 月 17 日 证监许可 [2013] 785 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 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 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7 第九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 .... 47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81 第十九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4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5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10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118 第一部分 绪言 《 建信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建信安心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安心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保证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 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进行相关公告 保本周期或保本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 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 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三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 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 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起始时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 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后各保本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 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 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 值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 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 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 额的差额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 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证 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合同 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 始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 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份额折算日 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 010 -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文 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 决策 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 理部、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海外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 展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 营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以 及深圳 、 成都、北京和上海四家 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2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 位。1986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英国 Heriot-Watt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办公室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 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 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总裁 — 亚洲。1977年 获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泰保 险公司管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 部副总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 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 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1984年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1991年获浙江大学经济 系宏观经济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 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兼财会部经理、中国建设银 行会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罗中涛女士,监事会主席。 1977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专 业。历任国家统计局干部、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投资调查部副处长,信 贷部副处长、处长,委托代理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唐湘 晖女士,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与风险 管理部经理。 1993 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 2007 年获得清华 - 麦考 瑞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原电力 工业部经济调节司,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 管理部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监察审计部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机构发展与管理部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 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 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 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 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 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 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 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 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监。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3 、公司高 级 管 理 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 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历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 察长。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硕士。 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5 月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 副总监、投资总监等职,于 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期间担 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0 年 5 月起任副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信 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4 月 27 日至今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 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 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硕士,加 拿大籍华人。曾任职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2005 年 4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投资经理; 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 2009 年 6 月 2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任建信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8 月 15 日起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首席策略分析师。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 登记事宜; 2 、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 产净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 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 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 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民生银行” 或“民 生银行 ”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 ] 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 - 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 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 和《商业银行法》建立 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 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 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 十五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 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 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 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 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 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 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 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险 、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 行形象。 2007 年 10 月,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 SAI 国际组织颁布的 SA8000 体系认 证(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 业银行。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 行称号,同时荣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奖”。 2007 年 12 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 规模上市企业 50 强”奖项。 2008 年 7 月,民生银行荣获“ 2008 年中国最具生 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 在《 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 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 银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 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 2009 年度 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 1 日,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 评为“ 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 , 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 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 “ 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2009 年最佳零售银 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 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 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 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 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 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 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 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 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 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 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 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 - 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 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 成就奖 —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 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 新秀奖”。 2 、主要人员情况 刘湣棠:男,高级经济师。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分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广州分行及香港代 表处;历任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信贷科副科长,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营业部信贷科长、秘书科长和办事处主任,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信贷部 总经理,振业支行行长和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广州分行副行长、行长、香 港代表处首席代表。在银行系统工作三十年,具有丰富的商业银行从业经 历和管理工作经验,同时具备广阔的海外视野。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 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 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52 人,平均年龄 33 岁,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 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截止到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共托管基金 19 只,分别为天治品 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 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 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投 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637.38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 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 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 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 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 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 1 )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 制。 ( 3 )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 4 )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 和音像监控。 ( 5 )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 6 )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 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 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 1 )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 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 2 )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 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3 ) 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4 )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 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 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 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 5 )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 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 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 核检查。 ( 6 )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 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 系统需求不仅从 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 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00 (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 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 网址: www.ccbfund.cn 。 2 、 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 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 om ( 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 3 )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 010 -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 金毅 联系电话: 021 - 61238888 传真: 021 - 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金毅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6月17日证监许可[2013]785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3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 民币。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2 00 万元 0.6%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4%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 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 的 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 若适用固定费用,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固定费用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 固定费用 )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 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1. 0 % )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 ( 9900.99 +5 ) /1.00= 9905.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 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转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 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定投 最低金额为2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 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赎回。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2 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6%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N ) 费率 N ≤ 1 年 2.0% 1 年 2 年 1.6%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