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岳阳兴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制度》)、《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核查情况如下: 1、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⑴第二大股东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本公司油品销售款4.88万元、兆瑞石化欠 本公司液化气销售款4.69万元; ⑵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关联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石油分公司垫付93#汽油事件 处理费用724.49万元; ⑶公司预付第一大股东关联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原材料采购款余额 591.80万元、华中销售分公司原材料采购款余额4.79万元。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其他情形。 2、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1、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系经营性占用,是由结算时间差异形成 的,不存在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2、公司应该及时与岳阳石油 分公司结算93#汽油维修维护费用。3、公司没有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新岭化工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作为新岭化工控股股东,有义务支持新岭化工;2、新岭化工另一主要股东湖南长 岭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与其在新岭化工的持股比例为公司部分借款提供担保或质 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3、该交易有利于发挥公司 资金使用效益;4、该交易有利于加快新岭化工工程进度,有利于新岭化工加快产生效益;5、 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履行芜湖康卫引进战略投资者时高管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目前芜湖康卫引进战略投资者时高管相关承诺履行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时任 高管应该履行承诺;该承诺履行的定价系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的, 价格公允、合理;同意公司按照该方案履行高管承诺,并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 黄文锋 万里明 唐课文 二○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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