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上海石化: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688 股票简称:上海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3-38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现将有关股东大会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 召开时间:2013年10月22日(星期二)下午14时开始。 2. 召开地点:中国上海市金山区新城路5号金山区轮滑馆。 3. 召集人:董事会。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1.增补张逸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张逸民先生的简历如下: 张逸民,现年59岁,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金融学和会计学 系系主任。张先生1980年毕业于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数学力学专业。1983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取得硕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加拿大 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融学与政策专业,取得博士学位,此后曾任加 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后研究员、加拿大新不伦瑞克大学助理 教授、香港城市大学副教授。2004年9月起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张先生长期从事运营、融资与工业经济学教学和研究,在相关学术研究领域 建树颇丰。 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特别决议案: 2. 本公司2013年半年度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 配方案。 上述第2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须视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议2013年半年度 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优化股改承诺的议案”,以及 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相对应议案,方可生效和实施。 以上议案的详情请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之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刊载于2013年8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 报》,并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本公司网站),或于2013年9月6日(或 左右)发给本公司H股股东的股东通函。 三、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1. 于2013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办公时间结束后,名列本公司A股股东名 册及H股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以上人士须填妥本公司之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并于2013年9月30日(星期一) 前送回本公司。详情请参阅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3. 本公司聘任的审计师、其他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特约嘉宾。 四、股东大会登记办法 1. 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 照)。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法人,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证明,并提供能够让本公司确认 其法人股东身份的信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受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或法人股东的 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经过公证证实的授权决议副本,并提供能够让本公司确 认其法人股东身份的信息。 2. 请填妥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详情请参阅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3. 登记时间:2013年9月23日(星期一)至2013年9月30日(星期一)。 4. 登记地址:请参阅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承董事会命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张经明 公司秘书 中国,上海,2013年9月6日 附注: (a)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请注意: (1) 有关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之暂停过户日期 本公司将于2013年9月19日(星期四)至2013年10月22日(星期二)止 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认出席股东大会 之权利。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H股股东”),如欲于股东大会上投票, 必须于2013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4:30或之前将填妥之H股过户表格 连同有关之股票交回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进行登记。 (2) 有关建议派发H股半年度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之暂 停过户日期 董事会已建议2013年半年度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分配方案(“股本红利分配”)。如分配方案籍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及 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相关 议案而予以宣派,本公司将于2013年10月28日(星期一)至2013年11月4 日(星期一)止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 认获发股本红利分配之权利。所有填妥之H股过户表格连同有关之股票,必须 于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下午4:30或之前交回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 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号铺进行登记。 (3) 有关派发股息、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 所得税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向名列于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 派发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 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 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所以,其应 得之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如H股股东需要更改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 信托机构查询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对于本公司H股个人股东(“H 股个人股东”),应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股息个人所得税;同时H股个人股东可 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 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为扣缴H股个人股东 为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其他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低于10%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 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低于1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 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议优惠待遇申请。如果H 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高于10%但低于2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 按协议的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并无达成任何 税收协议的国家居民或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为20%的国家或属其他情况,本公 司将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2010]54号),对以盈余公积金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 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 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本次计划以股票溢价发行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36 股,以盈余公积金每10股转增1.64股,本公司将为H股个人股东代扣代缴盈 余公积金转增部分发生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其实施 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本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对于名列于本公司H股 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 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 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 股份。所以,其应得之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如H股股东需要更改股东身 份,请向代理人或信托机构查询相关手续。 本公司将以2013年11月4日(星期一)下午4:30后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 所记录的登记地址(“登记地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 并据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登记地址不一 致,H股个人股东须于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下午4:30或之前通知本 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联系方式为:香港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对于H股个人股东 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本公 司将根据2013年11月4日(星期一)下午4:30后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所 记录的登记地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 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引致的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 代缴机制之任何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亦不会予以受理。 如本公司H股股东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务必向其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 处置本公司H股股份所涉及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 意见。 本公司A股股东派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派发办法和时间另行公告。 (b)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须于2013年9月30日(星期一)之前将出席确认回执送 达本公司。详情请参阅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c) 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表决的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代其出席及表决。 受委托的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股东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代理人。委任表格应 由委托代理人的股东或该股东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如果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委任表 格,则其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就本公司A股股东而言,代理人委任表格连同经由公证人(机关)证明股东签署 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须于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 举行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中国石化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政编码:200540),方为有效。 代理人委任表格随本通知附上。 就本公司H股股东而言,代理人委任表格连同经由公证人(机关)证明股东签署 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须于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 举行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载有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有关增补独立董事等资料之股东通函,将连同代理人委任 表格和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发送予H股股东。 (d)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e) 股东大会预计历时半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自 理。 (f) 股东大会秘书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邮政编码:200540 电话:(8621) 5794 3143 传真:(8621) 5794 0050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凡欲参加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之本公司股东, 应按下列填写出席确认回执。 姓名 持股量(股) A股 H股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号 通讯地址 通讯电话 股东签名: 日 期: 附注: 1、根据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9 月18日(星期三),凡该日下午办公时间结束后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 均有权填写此出席确认回执并出席股东大会。 2、请用正楷填写。填写复印本亦属有效。 3、请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凡是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需持 股东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受托出席者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的代理人需持股东单位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4、请于2013年9月30日(星期一)前(如采用邮递方式,以当地邮戳为准)将此回 执送达: (a) 持有本公司A股的股东 (1) 若亲递,可送至: 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室;或 上海市延安西路728号·华敏翰尊国际28层B座·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2) 若邮递,可寄至: 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200540 (3) 若传真,可传至: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传真号码:8621-5794 0050 (b)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 请亲递或邮递到本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代理人委任表格 本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 (附注 1) 本人 (附 注2)地址/身份证号码及股东账号为 持有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票:A股 股、H股 股(附注3),为本公司之股东;现委任本公司股东大 会主席/ (附注4)为本人之代理人,代表本人出席 2013年10月22日(星期二)下午14时开始在中国上海市金山区举行的本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并于该股东大会依照下列指示就下列决议案投 票,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之代理人酌情决定投票。 普通决议案 赞成 (附注5) 反对 (附注5) 1 增补张逸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特别决议案 赞成 (附注5) 反对 (附注5) 2 本公司2013年半年度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金和盈 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方案 时间:2013年 月 日 签署(附注6) 附注: (1) 请填上以您的名义登记与代理人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 则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2)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持有本公司A股的股东请用 正楷填上全名、身份证号码及其股东账号。 (3) 请填上以您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 (4) 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代理人出席 及代其投票。如欲委派股东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股东大会 主席”之文字划去,并在空格内填上您所拟委派人士之姓名、地址及身份 证号码。股东可委托任何人为其代理人,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但必须亲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5) 注意:您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则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 票反对任何决议,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 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 (6) 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由您或您之正式书面授权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一家 法人单位,则代理人委任表格上须盖上法人单位的印鉴,或由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正式授权代理人亲笔签署。 如此代理人委任表格由您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则您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7) 持有本公司A股的股东请注意:本代理人委任表格连同经由公证人(机关) 证明股东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于股东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举行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室,邮政编码:200540)方为有效。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请注意:本代理人委任表格连同经由公证人(机关) 证明股东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于股东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举行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 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 楼)方为有效。 (8) 本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加签认可。 (9) 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由委托人签 署或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之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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