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安丰18:上市交易公告书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年10月17日 公告日期:2013年10月14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基金概览........................................................................................................................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5 六、基金合同摘要.................................................................................................................9 七、基金财务状况.................................................................................................................9 八、基金投资组合...............................................................................................................10 九、重大事件揭示...............................................................................................................1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13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13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14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 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3年7月24日《证券时 报》和2013年7月29日《上海证券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sera.com) 上公告的《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LOF) 场内简称:安丰18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18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18个月,以此类推。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 247,599,438.70份(截止2013年10月10日) 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5元(截止2013年10月10日)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安丰18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458010.00份(截止2013 年10月10日) 9、交易代码:160515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0月17日 12、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的募集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03 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和柜台(场外) 7、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代销券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 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基金发售确认的认购金额为247,495,320.64元,认 购款产生的利息为104,118.06元;上述资金及利息已于2013年8月2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30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 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47,599,438.70份,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 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 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8月22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47,599,438.7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34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0月1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LOF) 场内简称:安丰18 5、交易代码:16051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58,010.00份(截至2013年10月10日) 7、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对基金资 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3年10月10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331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383.72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0.00 份,占0%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458,010.00份, 占100%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 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备注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周秀缎 29006 6.33% 2 程雪飞 25001 5.46% 3 陈海燕 20001 4.37% 4 陈海丽 12000 2.62% 5 张丽杰 11000 2.40% 6 祝嘉庆 10001 2.18% 7 李庭卿 10000 2.18% 8 李朝国 10000 2.18% 9 刘斌 8001 1.75% 10 赵九洲 2000 0.44% 合计 137010 29.9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鶤 3、总裁:吴姚东 4、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3465194号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涉及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9、股权结构: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璟安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丰 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一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产品规划部、董事长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和国际组。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研究部负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国际组负责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中与权 益类资产管理和研究相关的工作。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 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 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两个部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 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 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三大区域,以及电子商务 部、客户服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 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 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 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董事长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 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 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 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 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 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 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 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另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 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处理 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境外子公司: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公司总人数365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3%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孙麒清 电话:0755-83169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3年6月30日,博时公司管理着博时裕阳封闭、博时裕隆封闭2只封闭式基 金以及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博时裕富指数、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精选股票、博时主题行 业股票(LOF)、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博时第 三产业成长股票、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博时信用债券、博时策略混合、 博时上证超大盘ETF及联接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FOF)、博时卓越品牌股票(LO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及联接基金、博时裕 祥分级债券、博时回报混合、博时天颐债券、博时上证自然资源ETF及联接、博时标普500 指数基金、博时医疗保健、博时信用债纯债、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博时理财30天 债券、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QDII)、博时安盈债券、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等 共37只开放式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桢女士,2000年9月2004年7月在吉林大学财政学专业学习,获学士学位。 2004年8月至2008年6月在厦门市商业银行工作,任资金营运部债券投资交易岗。 2008年7月17日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部债券交易员。2012年9月 24日起调任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起至今)、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年7月25日至今)、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22日起至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6611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 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 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 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农业大 学兼职教授。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粮食贸 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 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冀光恒,男,1968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工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专 职秘书、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北 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 李桦,男,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负责 人,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 到2013年6月30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 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 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基金、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基、华富保本混合基金1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 净值总规模为269亿元。 (三)基金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3年10月10日资产负债 表如下: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资 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213,112,257.09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856,808.92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4,319.77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41,991,56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款 9,000,000.00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102,226.40 债券投资 41,991,560.00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40,874.24 应付托管费 12,262.27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应付交易费用 -416.1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2,060,721.84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54,924.00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9,209,870.8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47,599,438.70 未分配利润 1,216,358.11 所有者权益合计 248,815,796.81 资产合计: 258,025,667.62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 总计: 258,025,667.62 (注:报告截止日2013年10月10日,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净值1.005元 , 基金份额总额247,599,438.7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10月10日,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资 41,991,560.00 16.27 其中:债券 41,991,560.00 16.27 资产支持证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3,969,066.01 82.93 6 其他各项资产 2,065,041.61 0.80 7 合计 258,025,667.62 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年10月1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无。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年10月10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名称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 金融债券 3 央行票据 4 企业债券 41,991,560.00 16.88 5 可转换债券 6 企业短期融资券 7 债券投资合计 41,991,560.00 16.88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年10月1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1 112055 11徐工01 10,000,000.00 4.02 2 122274 11航民02 10,000,000.00 4.02 3 122033 09富力债 7,130,900.00 2.87 4 112028 11冀能债 7,000,000.00 2.81 5 124161 13瑞水泥 6,063,000.00 2.44 6、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年10月1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无。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2)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19.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60,721.8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65,041.61 (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2 3 (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 文件; (二)《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如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 (2)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如 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 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 合同生效满3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 润高于0.01元(含),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可选择现金红 利;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 受封闭期限制);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券、短期融 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其中,私募债券指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其他相关主体非公开或定向发行的债 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 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 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4、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如基 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 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