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上海石化: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0688 股票简称:上海石化 编号:临2013-43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分别与中石化股份和中石化集团签订了现有产品互供及 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和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谨请参阅本公司分别于2010年11月 11日和2010年11月26日发出的现有框架协议项下有关日常关联交易(即持续关联 (连)交易,下同)的2010年公告及2010年通函。于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上,本 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现有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及截至2013年12 月31日止三年相关年度最高限额。 本公司亦于2013年1月31日与华销公司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现有资产租赁协 议」)。谨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1月24日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现有框架协议及现有资产租赁协议将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为确保本公司的正 常运作不受影响,以及延续现有资产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董事会建议本公司续订 (1)与中石化股份之间的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并作出若干修订包括 纳入现有资产租赁协议及增加中石化集团为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的 签约方;及(2)与中石化集团之间的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均按其条款续展三年 至2016年12月31日。 日常关联交易必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若干规定。由于续订的框架协议项 下日常关联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均预期将超过5%,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有关日常关 联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非豁免日常关联交易,且此等交易连同相关年度最高限额须在 股东大会上经独立股东批准。 此外,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续订的框架协议及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须履行独立 股东审批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以及截至2014 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年的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最 高限额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此外,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就续订的 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本公司将于2013年10月31日或前后,向本公司的H股股东派发载有续订的框架协 议及其项下之日常关联交易详情和载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通函(「通函」)。本 公司将于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于本公告同日上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网站,有关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连同代理人委任表格和出席确认回执将与通函一起派发予H 股股东。被视为在任何日常关联交易中拥有利益的本公司股东,即中石化股份及其 联系人,须在有关的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1. 绪言 谨请参阅本公司分别于2010年11月11日和2010年11月26日发出的现有框 架协议项下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2010年公告及2010年通函,以及本公司日期 为2013年1月24日有关现有资产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分别与中石化股份和中石化集团签订了现有产品互 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和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并在2010年公告及2010年 通函内披露了现有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在2010年12 月28日举行的本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了现有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 关联交易,并批准在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的与日 常关联交易有关的各年度最高限额。 本公司亦于2013年1月31日与华销公司签订了现有资产租赁协议。谨请参阅 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1月24日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现有框架协议及现有资产租赁协议将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为确保本公司 的正常运作不受影响,以及延续现有资产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董事会建议本 公司续订(1)与中石化股份之间的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并作 出若干修订包括纳入现有资产租赁协议及增加中石化集团为续订的产品互供及 销售服务框架协议的签约方;及(2)与中石化集团之间的现有综合服务框架 协议,均按其条款续展三年至2016年12月31日。 就有关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相关规定, 包括公告、申报及年度审核规定,且须获独立股东批准。根据上海上市规则, 日常关联交易亦须履行独立股东审批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于2013年10月24日举行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董事会批准了各项日 常关联交易及批准签订续订的框架协议。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以及截至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年的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 建议年度最高限额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此外,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独立非执 行董事须就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本公司将于2013年10月31日或前后,向本公司的H股股东派发通函,其中 列明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详情和载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函 件。本公司将于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将于本公告同日上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公司网站。有关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连同代理人委任表格和出席确认回执将 与通函一起派发予H股股东。被视为在任何日常关联交易中拥有利益的本公司 股东,即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须在有关的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2. 日常关联交易 2.1 概览 由于本公司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和生产经营的需要,本公司自1993年7月6日首 次公开招股以来,一直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进行若干交易, 其中包括原材料(如原油、石脑油和乙烯等)采购、石油产品(如汽油、柴 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气等)销售、石化产品(如丁二烯、苯、对二甲苯和 乙二醇等)销售和石化产品(如树脂类、合纤原料及聚合物类和合成纤维类 等)销售代理。 因此,本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 框架协议。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在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了现有产品互 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 架协议将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而本公司今后拟继续进行同类型的交易; 近期,本公司也尝试通过利用中石化集团的石油商业储备,根据市场情况调节 和优化公司原油库存。因此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和中石化股份签订 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亦不时在其一般及通常业务过程中从服务供货商(包括中石化集团及其 联系人)获得各种非核心业务服务,以支持和补充本公司的核心业务。该等服 务包括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石化行业保险服务和财务服务。 因此,本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由于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而本公司今后拟继续 进行同类型的该等交易,因此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续订的综合 服务框架协议以继续获取该等服务。 现有及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概要载于下表: 关联交易 类型 产品或服务细分 关联方 到期日 既往数据 2010年批准的既往年度 最限额 预计年度最高限额 截至12月31日止 年度 截至6月 30日止6 个月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原材料采 购 原油、化工原料 (如石脑油、乙烯 等) 及其它原材料 和物资 由中石化集 团、中石化 股份及其联 系人向本公 司提供原材 料和物资 三年,于 2016年 12月31 日到期 47,107 52,231 32,049 47,300 57,700 81,000 85,254 91,444 94,475 石油产品 销售 石油产品(包括汽 油、柴油、航空煤 油、液化石油气 等) 由本公司向 中石化股份 及其联系人 销售石油产 品 三年,于 2016年 12月31 日到期 36,586 37,618 30,153 36,600 52,000 75,000 65,479 75,678 79,586 石化产品 销售 石化产品(丁二 烯、苯、对二甲 苯、乙二醇等) 由本公司向 中石化股份 及其联系人 销售石化产 品 三年,于 2016年 12月31 日到期 15,680 13,723 5,610 16,100 17,400 20,900 24,394 29,417 31,156 资产及物 业租赁 i)提供位于上海市 延安西路728号华 敏翰尊部分房屋的 出租物业服务 ii)位于陈山库区的 资产租赁 由本公司向 中石化股份 及其联系人 租赁资产 三年,于 2016年 12月31 日到期 23 24 12* 28 31 32 112 114 116 石化产品 销售代理 树脂类、合纤原料 及聚合物类、合 成纤维类、中间石 化产品类、乙烯 裂解和芳烃装置中 副产品及与上述 五类产品相关的等 外品等 由中石化股 份及其联系 人提供销售 代理服务 三年,于 2016年 12月31 日到期 196 161 84 290 310 390 283 305 309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建筑安装 和工程设 计服务 提供有关石化设备 的建筑安装、工 程设计等服务 由中石化集 团及其联系 人向本公司 提供 三年,于 2016年 12月31 日到期 286 436 132 665 640 420 668 1,593 1,824 石化行业 保险服务 提供承保有关石化 产品生产等的综 合保险服务 由中石化集 团向本公司 提供 三年,于 2016年 12月31 日到期 116 116 73 135 141 174 180 190 200 财务服务 提供财务服务,包 括存款、贷款、 融资租赁、票据承 兑或贴现、担保 等安排及其他金融 服务 由中石化集 团的联系人 (中石化财 务)向本公司 提供 三年,于 2016年 12月31 日到期 21 29 12 164 229 308 300 300 300 * 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资产租赁收入不包含本公司收到的华销公司支付的 陈山库区租赁资产租赁费。 2.2 各关联方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现时,中石化股份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0.56%的股权,是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而中石化集团为中石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并拥有中石化股份已发行股本 73.38%的股权,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石化股份和中石化集团的资料如 下: 企业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门北大街22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门北大街22号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于香港、 上 海、纽约及伦敦上市) 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 傅成玉 傅成玉 成立日期: 2000年2月 1998年7月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永久存续 注册资本: 人民币896.66亿元 人民币2,316亿元 主营业务: 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采、管道 运输、销售;石油煉制、石油 化工、化纤、化肥及其它化工 生产与产品销售、储运;石 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 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他商 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业务;技术、信息的研究、 开发、应用。 提供钻井服务、测井服务、井 下作业服务、生产设备制造机 维修、工程建设服务及水、电 等公用工程及社会服务等。 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及中石化集团之间的隶属和控制关系如下: 中石化集团 中石化股份 本公司 73.38% 50.56% % 由于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中石化股份及中石化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且根据 上海上市规则亦被认定为本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 上市规则,彼等及其联系人均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 此外,中石化股份一联系人占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金山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金山联贸」)的股权比例为22.67%,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1(5)条及上海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金山联贸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 本公司与涉及日常关联交易的每一关联方(中石化集团除外),均直接或间接由最终 实益持有人(即中石化集团)所拥有和控制。 2.3 背景、订立该等交易的理由、定价政策和建议的年度最高限额 2.3.1 原材料采购 背景:本公司生产60多种不同类型的产品,包括一系列合成纤维、树脂和塑 料、中间石化产品和石油产品。该等产品均通过化学加工原油、石脑油、乙 烯、丙烯、芳烃和其它中间石化原材料制成。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有 序、持续及有效运行,自本公司于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来,本公司 一直,并将继续,从或者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以市场价格购买大部分的 原油、石脑油、乙烯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例如备品备件),以 生产不同类型的产品。下表载列本公司于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 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六个月,从中石化股份及 其联系人购买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总额的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 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从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的石化原材料及 其它原材料和物资总额 47,107 52,231 32,049 于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 架协议,当中包括有关原材料采购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 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 告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 并保持不变。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3年12月31 日届满,同时,本公司尝试通过利用中石化集团的石油商业储备,根据市场情 况调节和优化公司原油库存,公司将根据公司的生产计划、原油库存情况以及 公司对市场的判断从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借用或购买原油,董 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和中石化股份共同签订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 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 从或通过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或其联系人以市场价格购买大部分生产上物 料平衡所需的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鉴于本公司没有原油和其它原材料的大量储备,所以必须 通过不断购买来实现持续营运。中国的石油和石化行业一直受中国政府严格监 管,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本公司只能从具备原油经营许可的供 货商购买原油。中石化股份、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如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 合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为具备该等许可的公司。 此外,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在本公司生产所在地周边拥有大型 原油存储及管道输送设施。本公司认为,利用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及其联 系人的管道和设施进口原油可保障原油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降低公司原油 储运成本。 本公司一直以来从或者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包括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 合有限公司、中石化股份管道储运分公司及中石化股份上海高桥分公司等)以 市场价购买原油、石脑油、乙烯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材料和物资。若來自中石 化股份的材料供应中断,必然会增加公司运作安排难度和运作成本,从而对本 公司的石油及石化产品生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也尝试通过从中石化集 团的下属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商储公司」)购买或 借用原油,通过利用商储公司的商业储备,减少本公司原油库存,并能够根据 公司的生产计划、原油库存情况以及公司对市场的判断及时调节和优化原油库 存。从商储公司购买的原油价格参考国际原油市场价格确定,从商储公司借用 原油,商储公司将参考银行利率加上适当折让向本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 因此,董事会认为,这些原材料供应的可靠性、稳定性对公司的安、稳、长、 满、优运行至关重要,继续从或通过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 原材料符合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从或通过中石化集 团、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原油、石脑油、乙烯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 料和物资的价格按以下定价政策确定: LR14.58(5) (a) 如果有适用的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价,本公司的购买定价应遵从 国家定价;或 (b) 如果无国家定价但有适用的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购买定价应遵从国 家指导价;或 (c) 如果无适用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购买定价应按当时的 市场价(包括任何招标价)确定。 本公司从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购买 原油的价格按原油计划出库前一个月(计价月)均价并考虑贴水水平确定,运 费按照计价月中石化集团和中石化股份该油种航线平均运费确定,汇率按照计 划出库月的第一个交易日汇率计算;借用原油的资金占用费是以借用原油的当 月同油种到岸价、采购杂费、运输费、保险费、税费等采购成本的70%为基 数,按借用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六个月贷款利率的90%计算出的资金利息。 本公司将根据每份有关该等原材料采购的个别合约的付款条款,以现金形式支 付购买原材料的款项。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年中,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原材料的年度交易总额分 别不得超过人民币852.54亿元、人民币914.44亿元和人民币944.75亿元的 年度最高限额。于2010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11年、2012 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原材料采购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473亿元、人民币577亿元及人民币810亿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 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3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 被超过。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 确定: (a) 之前从或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原材料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自身业务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c) 本公司对原材料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及 (d) 除正常供需平衡引起的价格波动外,本公司对国际地缘政治、美元汇率 波动及国际资本市场投机资金对能源价格炒作可能带來的价格波动的影 响。 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高限额较过往的 年度最高限额有所增加,主要是因为本公司计划新建50万吨/年轻烃芳构化装 置、10万吨/年EVA项目、10万吨/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装置,和进行乙 烯装置改造及芳烃装置改造,以及其他环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该等项目的建 设和投用将增加本公司对原材料和物资的需求。 2.3.2 石油产品销售 背景:涉及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气等)买卖的交 易须服从中国政府的监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公司只允许向 具备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气等)销售经营资格的 公司销售石油产品。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如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 公司等)为具备该等资格的公司,因此,自本公司于1993年7月6日首次公 开招股以來,本公司一直,并将继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 品。 于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 年6月30日止的半年,中石化股份是本公司的五家最大客户之一。下表载列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年6 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的销售总额 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 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 的销售总额 36,586 37,618 30,153 于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 架协议,当中包括有关石油产品销售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 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本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 准。于本公告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 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3 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共同签订续 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 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涉及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气 等)买卖的交易须服从中国政府的监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 公司只允许向具备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气等)销 售经营资格的公司销售石油产品。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如中国石化销售有 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等)为具备该等资格的公司。另外,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 拥有广泛的成品油销售网络,在国内成品油市场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因此, 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期望可受惠于其稳固的商业网 络和市场竞争能力。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联系 人销售石油产品的价格按以下定价政策确定: (a) 如果有适用的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价,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遵从 国家定价;或 (b) 如果无国家定价但有适用的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遵从国 家指导价;或 (c) 如果无适用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按当时的 市场价(包括任何招标价)确定。 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将根据每份有关该等石油产品销售的个别销售合约的付 款条款,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从本公司购买石油产品的款项。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的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 人民币654.79亿元、人民币756.78亿元和人民币795.86亿元的年度最高限 额。于2010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 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销售石油产品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366亿 元、人民币520亿元及人民币750亿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限额并 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3年度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 确定: (a) 之前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石油产品现价以及对国家成品油定价机制进一步市场化的预期; (c) 本公司对国际原油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d) 本公司对国内成品油质量全面升级的估计;及 (e) 除正常供需平衡引起的价格波动外,本公司对国际地缘政治、美元汇率 波动及国际资本市场投机资金对能源价格炒作可能带來的价格波动的影 响。 2.3.3 石化产品销售 背景:除销售石油产品外,本公司过去一直在一般及通常业务过程中向中石化 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若干石化产品,包括丁二烯、苯、对二甲苯和乙二醇等。 下表载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 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 销售总额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 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销售 总额 15,680 13,723 5,610 于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 协议,当中包括有关石化产品销售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 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 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 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3年12月31日 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共同签订续订的产品互供 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 年度继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本公司相信,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以市场价格销售石 化产品能降低本公司石化产品库存和作业优化,最大程度减少市场需求波动的 影响,实现盈利的稳定性。同时,由于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已建立良好的客户 /供货商关系,本公司相信与一间如中石化股份般国际知名的石化企业建立良 好的商业关系,有助于获得稳定的产品用户和开发及扩大本公司产品市场。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 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价格按以下定价政策确定: (a) 如果有适用的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价,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遵从 国家定价;或 (b) 如果无国家定价但有适用的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遵从国 家指导价;或 (c) 如果无适用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按当时的 市场价(包括任何招标价)确定。 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将根据每份有关该等石化产品销售的个别销售合约的付 款条款,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从本公司购买石化产品的款项。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 人民币243.94亿元、人民币294.17亿元和人民币311.56亿元的年度最高限 额。于2010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 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销售石化产品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161亿 元、人民币174亿元及人民币209亿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限额并 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3年度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 确定: (a) 之前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材料成本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c) 本公司对自身石化产品产能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d) 本公司对石化产品市场价格上升作出的估计;及 (e) 除正常供需平衡引起的价格波动外,本公司对国际地缘政治、美元汇率 波动及国际资本市场投机资金对能源价格炒作可能带来的价格波动的影 响。 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高限额较过往的 年度最高限额有所增加,主要由于本公司对自身石化产品产能增长及本公司子 公司金山联贸业务增长做出的估计。 此外,本公司计划10万吨/年EVA项目等,该等项目的投用将增加本公司石化 产品的产量。 2.3.4 资产及物业租赁 背景:本公司于2004年购买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728号华敏翰尊第16层至28 层的房屋产权,作为本公司市区办公用房及部分出租。于2007年,本公司考虑 到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良好的财务背景,决定向其出租该物业,并将该项物 业出租包括在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内。 下表载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 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的交易 额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 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的交易额 23 24 12 本公司拥有的租赁资产由位于陈山库区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合计18,552.7 平方米);九个储罐(1#~9#储罐,共计 46 万立方米)及储罐 所有附属设施;三座码头泊位(7#、8#、9#泊位)及附属设施;供配电设施 (含二根 6KV埋地电缆);供水设施;雨污水系统;消防安全设施;办公通讯 设备;土地使用权(面积 418,939.8 平方米)及海域使用权(1,132,800 平方 米)组成。 考虑到通过出租租赁资产本公司能最大程度地利用和实现租赁资产对本公司的 经济贡献,为本公司带来持续的、合理的租金收益,本公司于2013年1月31 日与中石化股份下属的华销公司签署现有资产租赁协议,本公司向华销公司出 租租赁资产,租金最高为人民币78.2512百万元/年(含税)。现有资产租赁 协议将纳入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内。 下表载列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华销公司出租物业的交易 额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半年度 由华销公司支付的费用总额 34 于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 协议,当中包括有关物业出租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 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 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及现有资产租赁协议继 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现有资 产租赁协议将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 石化股份共同签订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4年、 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 业及租赁资产。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部分物业出租予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考虑到(i)中石 化股份良好的财务背景及信誉,及(ii)中石化股份可于较长时期租赁多个房 间,因此董事会建议本公司继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 陈山库区于20世纪70年代投入使用,原主要为本公司提供低硫原油、为金地 公司提供C3、C4等原料的存储中转功能。由于陈山库区码头吃水浅、吨位 小,无法停靠大型油轮(VLCC),以前采用大船转小船短驳的多程接力输 送。随着中国石化大榭岛大型深水原油码头和甬沪宁原油输送管线的建成投 用,本公司采购的原油越来越多地通过甬沪宁管线输送,以此降低原油的输送 成本及途耗。此外,随着2012年12月本公司炼油改造项目竣工投产,本公司 原油加工能力和加工深度得以提升,原油加工向重质化和劣质化迈进了一步, 基本可以不再使用低硫原油,陈山库区的低硫原油储存功能进一步弱化。另 外,考虑到本公司成品油的生产能力在炼油改造项目投产后比原来扩大90%以 上,每年可增加约460多万吨成品油,成品油中转和向江浙市场拓展成为急需 解决的问题。华销公司为本公司成品油的销售客户,其向本公司租赁陈山库区 的租赁资产,主要是为发挥租赁资产在本公司成品油出厂中转和通过浙苏管道 向江浙市场拓展方面的作用。 通过续订的租赁资产协议,本公司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大榭岛大型深水原油码头 和甬沪宁管线对本公司降低原油输送成本及途耗的经济贡献,同时为本公司盘 活资产,为本公司成品油出厂中转及向江浙市场拓展提供保障,并给本公司带 来持续的、合理的租金收益。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 系人出租物业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司一般而言将根据个别租赁合约的 租赁费用条款,以现金形式收取租赁费用。 陈山库区租赁资产租赁费的计算依据为:1)租赁资产中的每项固定资产及海 域使用权的租赁价格,按照有关成本加适当利润率的方式计算;2)租赁资产 中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根据收益还原法以下列公式计算: a=V×r/[1-1/(1+r)^n] a: 土地使用权纯收益 /年租金(假设在未来土地使用权年限内年租金不变) V: 土地使用权价格(参考可获得的当地土地市场价格) r: 土地还原利率 (参考五年期国债基准利率) n: 未来土地使用权年限 (30 年)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资产及物业租赁的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 过人民币1.12亿元、人民币1.14亿元及人民币1.16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 2010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 31日止三个年度物业出租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0.28亿元、人民币0.31 亿元及人民币0.32亿元;于2013年,经董事会批准的陈山库区租赁资产租金 最高为人民币78.2512百万元/年(含税)。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限额 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3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 过。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 确定: (a) 参照近三年上海市同等物业市场价格;及 (b) 鉴于本公司对上海市办公物业租赁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c) 陈山库区租赁资产的租赁价格。 2.3.5 石化产品销售代理 背景:在本公司的通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本公司过去一直与其销售代理订立 销售安排,据此,该等销售代理将代表本公司为本公司的石化产品(包括树脂 类、合纤原料及聚合物类、合成纤维类、中间石化产品类、乙烯裂解和芳烃装 置中副产品及与上述五类产品相关的等外品等)介绍买家,并就其抽取佣金。 与本公司订立该等持续安排的销售代理包括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下表载列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3年6 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支付代理佣金总额的既往数 据: 既往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 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支付的代理佣金总额 196 161 84 于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 协议,当中包括有关石化产品销售代理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 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本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 准。于本公告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 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3 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共同签订续 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 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委任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担任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 品的代理。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本公司产品的买卖、分销和推销是本公司业务成功的重要 因素。中石化股份是全球最大的石化公司之一,拥有强大的全球贸易、分销和 推销网络。本公司认为,通过委任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为销售代理,将得益 于中石化股份的经验、专长和强大的全球网络,藉以提高本公司石化产品的销 售量,避免同业竞争以及进一步改善本公司与客户议价的能力。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 系人就其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品应支付的佣金,按其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 品时的市场佣金比率确定。 本公司一般将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代理佣金。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就其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品应支付的年度 佣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2.83亿元、人民币3.05亿元及人民币3.09亿元 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10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11年、 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品的年度最高 限额分别为人民币2.9亿元、人民币3.1亿元及人民币3.9亿元。2011年度及 2012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3年度的 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 确定: (a) 之前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代理销售石化产品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国际原油价格上升导致石化产品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及 (c) 本公司对自身产能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本公司计划新建10万吨/年EVA项目等,该等项目的投用将增加本公司石化产 品的产量,从而增加石化产品的代理销售量。 2.3.6 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 背景:为提升和优化现有产品、工艺及改造和开发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新技 术、产品、工艺和设备,本公司设有若干技术开发中心及研究所。具体设计及 该等设计的实施由外部服务供货商进行。 自本公司于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來,本公司在一般及通常业务过程 中不时从外部服务供货商获得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该等服务供货商包 括: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等,均为中石化集团 的子公司。2012年9月中石化集团对其炼化工程业务进行了整合,成立了中石 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炼化」),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 公司、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等炼化工程企业成为中石化炼化的子公司。 下表载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 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支付的建筑安装 和工程设计费用总额的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 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支付建筑安装和工程 设计费用总额 286 436 132 于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当中 包括有关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 日常关联交易已于本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 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 化集团签订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 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从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获得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 务。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本公司相信,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一贯能够满足本公司 对高技术设计和建筑安装规格的严格要求,并能按时、按质交付服务。本公司 认为,拥有可靠而合作的服务供货商对本公司非常重要而有利,获得中石化集 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服务,可确保本公司在维持必须的质量水平的同时按时完 成将來的项目。此外,从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获得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 务,可降低在提供此等服务过程中向第三方泄露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风险。 定价:根据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就其提 供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应支付的费用,按该等服务当时的市场价(包括任 何招标价)定价。 本公司将根据每份有关提供该等服务的个别服务合约的付款条款,以现金形式 支付服务费用。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年中,就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应支付的年度 费用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6.68亿元、人民币15.93亿元及人民币18.24亿 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10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11年、 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的年度最高 限额分别为人民币6.65亿元、人民币6.4亿元及人民币4.2亿元。2011年度及 2012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3年度的 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 确定: (a) 之前获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的交易及交易 金额; (b) 本公司对为满足自身现时及未来发展所需的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成本 所作出的估计;及 (c) 本公司根据过去的经济数据及有关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数据,对建筑安装 和工程设计服务的市场价格上升作出的估计。 截至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高限额较过往的年度最高 限额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本公司计划新建50万吨/年轻烃芳构化装置、10万 吨/年EVA项目、10万吨/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装置,及进行芳烃装置 改造、乙烯装置改造,及其他环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该等项目的建设将大幅 增加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费用。按照公司现行的项目投资计划,于2014年、 2015年及2016年,以上提及的项目的资本费用预计将分别超过人民币8亿 元、人民币32亿元及人民币51亿元。以上提及的项目的实施需待有关中国政 府机构的批准方可作实。 2.3.7 石化行业保险代理服务 背景:本公司自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來,在正常及一般业务过程 中,一直由中石化集团提供保险服务,为本公司石化产品生产、物业、设施和 库存投保。 下表载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 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集团缴付保险费总额的既往数 据: 既往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 日止半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集团缴付的保险费总额 116 116 73 于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当中 包括有关提供石化行业保险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 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综合 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综 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 团签订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 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从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获得石化行业保险服务。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石化行业广泛采用专属保险。国家财政部已批准中石化集 团为其联属公司提供专属保险服务。本公司认为,为本公司的经营维持适当的 保险保障甚为重要,可尽量减少本公司面临的风险。而从中石化集团获得保险 服务,可使本公司能为自身的经营得到重要的保险保障,从而使本公司得益。 定价:根据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就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石化行 业保险服务,本公司应向其缴付的保险费,按财政部及中石化集团颁布的相关 管理办法定价,而该等保险费须按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值及存货计算。 本公司将以现金形式缴付保险费。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年中,就提供石化行业保险服务应向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缴付的年度保险 费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1.8亿元、人民币1.9亿元和人民币2亿元的度最高 限额。于2010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 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石化行业保险服务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1.35 亿元、人民币1.41亿元和人民币1.74亿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最高限额 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3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 过。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 定: (a) 之前获中石化集团提供石化行业保险服务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鉴于本公司的现有及未来发展,本公司对设施的价值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及 (c) 本公司对中国提供石化行业保险服务的巿场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下列项目的进行,预计将扩大本公司的资产规模,因而引致保险费上升: ·芳烃装置扩能改造项目; ·50万吨/年轻烃芳构化生产装置; ·10万吨/年EVA装置; ·10万吨/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装置等。 2.3.8 财务服务 背景:中石化财务是一家由人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非银行财务公司, 为中石化集团的联系人。本公司一直从中石化财务获得若干财务服务,包括: . 存款服务; . 贷款服务; . 融资租赁服务; . 票据承兑或贴现服务; . 担保服务;及 . 中国银监会批准中石化财务提供的任何其它服务。 下表载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年中每一年及截至 2013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财务支付费用总额的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 30日止半 年度 2011 2012 2013 向中石化财务支付的费用总额 21 29 12 于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当中 包括有关提供财务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 联交易已于本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综合服 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综合 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 签订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 日止三个年度继续从中石化财务获得财务服务。 公司从中石化财务获得的主要财务服务包括贷款,代为收、付款和贴现服务。 公司并未使用定期存款服务。当公司从中石化财务获得贷款的时候,公司通常 会将贷款的一部分留在中石化财务以作结算之用。 因为中石化财务提供的货款无须担保,并且是在正常商业条款下,这些贷款将 作为财务资助,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65(4)条,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 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从中石化财务获得的贷款为按照正常商业条件,因为此等 贷款的条款不逊于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条款。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本公司认为,获得可靠而合作的财务服务对公司业务甚为 重要。鉴于本公司的业务性质,交易经常涉及巨额资金的支付,能够获得及时 的财务服务,诸如贷款融通、票据贴现等服务,对本公司至为重要。中石化财 务提供的财务服务一直有利于本公司,本公司亦认为该等服务之条款一般而言 不逊于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条款。 定价:本公司根据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应向中石化财务支付的费用和收 款将参照人行和中国银监会不时规定的有关服务适用费用和收款而确定。如果 就某一项服务人行和中国银监会均未规定费用或收款,则中石化财务提供服务 的条款将不逊于中国的商业银行提供该等服务的条款。 本公司将根据每份与中石化财务就其提供该等财务服务订立的个别财务协议的 付款条款,以现金形式支付费用及收款。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4年、2015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 年中,就提供财务服务应向中石化财务支付的年度费用总额均不得超过人民币 3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10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11 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财务服务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 人民币1.64亿元、人民币2.29亿元及人民币3.08亿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 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3年年度的最高限额 亦不会被超过。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 确定: (a) 之前获中石化财务提供财务服务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自身业务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c) 本公司涉及使用财务服务的交易数额;及 (d) 本公司对财务服务的巿场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高限额较过往的 年度最高限额有所增加,主要由于本公司计划进行芳烃装置改造、乙烯装置改 造,新建50万吨/年轻烃芳构化装置、10万吨/年EVA项目、10万吨/年甲基丙 烯酸甲酯(MMA)装置及其他环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该等项目的建设将大 幅增加本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同时,项目完成后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生产规 模,增加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3. 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上市规则的影响 日常关联交易必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若干规定。 由于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和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日常 关联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均预期将超过5%,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续订的产品 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和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构成 本公司的非豁免日常关联交易,且此等交易连同相关年度最高限额须在股东大 会上经独立股东批准。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 易和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须在股东大会上经独立 股东批准。 4. 董事会及独立股东的批准 于2013年10月24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董事会批准了各项 日常关联交易和续订的框架协议的条款及签署事宜。 董事会(不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认为,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 联交易(包括建议的年度最高限额)公平、合理和按正常商业条款在一般及日 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且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委员会在遵从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的前提下发表的意见,载于将于 2013年10月31日或前后派发予H股股东的通函内。本公司将寻求独立股东批 准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以及截至2014年、2015年和2016年 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一年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最高限额。此外,本公 司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和上海上市规则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其他有 关要求。 5. 派发H股股东通函 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通函将于2013年10 月31日或前后派发予H股股东,其中载有包括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 交易的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和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本公司将于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批准续订的框架 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及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 年度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的有关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于本公告同日上载于香 港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网站。有关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连同代理人委任表格和出席确认回执将与通函一起派发予H股股东。 6. 一般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将原油加工成石油产品、中间石化产品、树脂和塑料、合纤聚合 物和合成纤维的高度一体化的石油化工企业。 7. 审批程序 本公司各董事已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批准日常关联交易。董事长王 治卿先生、副董事长吴海君先生、董事雷典武先生、董事项汉银先生因在关联 企业任职,被视为在该等交易中拥有利益,因而在董事会会议上放弃了表决 权。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在董事会审批前,已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交关于续订的框 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便于其审查和审批。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上述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与合 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由于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比例均大 于5%,所以独立董事委员会需要对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提供 意见。在独立董事委员会对此日常关联交易审议之前,已经向独立董事委员会 提交了关于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便于其审批。独立董 事委员会的意见将会包含在H股股东通函中。 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及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2月 31日止三个年度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须经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在相关日 常关联交易中拥有利益的股东,即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将在本公司临时股 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8. 定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以下的涵义: 「2010年公告」 指 于2010年11月11日于香港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页刊发的关于现有框架协议项下之日常关 联交易的公告 「2010年通函」 指 于2010年11月11日于香港交易所网页刊发的关 于现有框架协议项下之日常关联交易的通函 「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 指 于2010年12月28日召开的审议并批准现有框架 协议项下之日常关联交易的临时股东大会 「联系人」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含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华销公司」 指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石化财务」 指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是中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中石化集团」 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全民 所有制企业 「中石化股份」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并于香港交易所主板、紐约、倫 敦及上海上市 「本公司」或「公司」 指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 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香港交易所主板、 上海及紐约上市 「日常关联交易」 指 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进 行的下列日常关联交易,有关条款已列明于框架 协议:(i)原材料采购;(ii)石油产品销售;(iii)石化 产品销售;(iv)资产租赁;(v)石化产品销售代理; (vi)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vii)石化行业保险 服务;(viii)财务服务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于2013年12月11日14时正假座中 国上海市金山区新城路5号金山区轮滑馆举行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其中包括)批 准日常关联交易 「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 务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和中石化股份于2010年11月11日就原材 料采购、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销售、物业出租和 石化产品销售代理所签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 框架协议 「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 议」 指 本公司和中石化集团于2010年11月11日就中石 化集团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和工程 设计服务、石化行业保险服务及财务服务签订的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现有资产租赁协议」 指 指本公司与华销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 关于本公司向华销公司出租租赁资产的《陈山库 区资产租赁合同》 「现有的框架协议」 指 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现有综合服 务框架协议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交易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H股股东」 指 持有本公司H股股票的股东 「收益还原法」 指 土地估价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对土地等具 备收益性质资产进行估价的基本方法。该方法将 购买土地作为一种投资,地价款作为获取未来若 干年土地收益而投入的资本。它是在估算土地未 来每年预期纯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率, 将评估对象在未来每年的纯收益折算为评估时日 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沈立强、金明达、蔡廷基及张 逸民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其成立目的是就续 订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就截至2016 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有关日常关联交易建 议最高限额,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見 「独立股东」 指 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以外的股东 「租赁资产」 指 指本公司合法拥有且拟按现有的资产租赁协议向 华销公司出租的位于陈山库区的资产,包括房 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九个储罐及附属设施; 三座码头泊位及附属设施;供配电设施;供水设 施;雨污水系统;消防安全设施;办公通讯设 备;土地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 「中国」 指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 议」 指 本公司和中石化集团将于近期就中石化集团及其 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 石化行业保险服务及财务服务签订的综合服务框 架协议 「续订的框架协议」 指 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和续订的综 合服务框架协议 「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 服务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和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将于近期就原 材料采购、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销售、资产租赁 和石化产品销售代理所签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 务框架协议 「人民币」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上海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 指 本公司的股东 承董事会命 张经明 公司秘书 中国,上海 2013年10月24日 于本公告刊登日,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王治卿、吴海君、高金平、李鸿根、张建平及叶国华;本公司 的非执行董事为雷典武及项汉银;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沈立强、金明达、蔡廷基及张逸民。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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