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8日证监许可【2013】1061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号附1号1层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座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元整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 88423303 联系人:孙婧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经理;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奖惩委员会副主任(总裁助理)兼人事部经理;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枝来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涌金期货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靖丰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经理。现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并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翔殷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职于北京东清律师事务所。 孙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证券期货资格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主管,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陕西省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钟晋倖:监事会主席,硕士,会计师,上海大学会计系专业及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投资管理专业毕业。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董事,并兼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监事、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监事。 安东先生:监事,大专。历任北京手表厂车间主任,广东银海集团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北京国奥俱乐部副总经理,商友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闫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卫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海南证券业务部经理,广发证券公司海南分部下辖营业部经理,海口海甸岛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自营部及投资理财部证券投资经理,华龙证券公司投资理财部总经理,青岛海东青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4、基金经理情况 于泽雨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债券研究员、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债券投资经理,于2012年10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桂跃强先生:工学、金融学双硕士,历任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于2007年加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化工、有色、轻工、建材等行业分析师,策略分析师,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卫东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曹名长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崔建波先生、李昱女士、桂跃强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34%。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净收入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家一级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5家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50位,较上年上升27位;在美国《福布斯》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25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11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trade.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高阳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郭伟 网址:bank.ecitic.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 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329;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联系人:孙凯 网址:www.xsdzq.cn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72042 联系人:孙伟 网址:www.cnht.com.cn 10)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 科技城2层A-33段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方式:0431-86702868 联系人:曲志成 网址:www.cczq.net 1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滕艳 网址:www.ecitic.com 1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1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霈霈 网址:www.bigsun.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6)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818 联系人:李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1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43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服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http://www.e5618.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张裕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荣坤、张吉范 联系人:李荣坤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3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61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的募集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和场内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五)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进行披露。(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4、认购的限额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场外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元,单笔追加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金额为5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纪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5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份额类别以及认购费率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认购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记为M) A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0.6% 100万元≤M<200万元0.4% 2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1、若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1)认购费用=固定金额(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0.6%)=4,970.18元 认购费用=5,000-4,970.18=29.82元 认购份额=(4,970.18+3)/1.00=4,973.18份如果投资者是场外认购,则得到4,973.18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得到4,973份基金份额,其余0.18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2、若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认购,认购份额=(5,000+3.50)/1.00=5,003.50份;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认购份额=5,000/1.00=5,0000份,认购金额的利息折算的认购份额=3.50/1.00=3份,则投资者共得到5,003份基金份额,其余0.5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八)认购的方法与确认1、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金额为5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500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记为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 100万元≤M<200万元0.5% 200万元≤M<500万元0.3%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4、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730及以上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及以上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A类、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者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元,申购费率为0.8%,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5,952.38元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元申购份额=5,952.38/1.210=4,919.32份若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元,即可获得4,919.32份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919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19×1.210=5,951.99元退款金额=6,000.00-5,951.99-47.62=0.39元即投资者投资6,0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919份,退款0.39元。 (2)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者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00/1.210=4,958.68份若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元,即可获得4,958.68份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958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58×1.210=5,999.18元退款金额=6,000.00-5,999.18=0.82元即投资者投资6,0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958份,退款0.82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假设持有期为1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定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元=12,100.00元赎回费用=12,100×0.1%=12.10元赎回金额=12,100-12.10=12,087.90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87.9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假设持有期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定T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元=12,100.00元赎回费用=12,100×0.75%=90.75元赎回金额=12,100-90.75=12,009.25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份额10,000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09.25元。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投资价值的深度挖掘,积极把握信用债投资机会,力争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并保持较高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所有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占基金资产比例不高于10%。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债券。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新股、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持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得权证,也可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但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通过深入分析影响信用债定价的各类因素,深入挖掘信用债投资价值,并辅以积极主动的配置策略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可增强基金获取稳定投资收益的能力。 (四)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以及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此基础之上,一方面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信用策略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另一方面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精选具有持续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同时股价具有趋势向上的股票构建权益类资产投资组合,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综合运用定性及定量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各重要经济指标的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当前的运行周期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一步结合估值水平、制度和政策变化以及市场情绪等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评估,在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中长期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离幅度。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紧密跟踪市场流动性、资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市场运行状态指标,深入分析突发性事件对于市场的作用深度及影响广度,在已设定的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离幅度的范围内,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中短期配置比例,以从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1、久期策略久期策略的目标是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价格指数、消费增长率、m1、m2、信贷增长、汇率、国外利率等)、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以及市场指标(如新债券的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率的差异、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回购利率等)预测利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获取再投资收益。当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移动、非平行移动(平坦化、陡峭化、扭曲)等变动。收益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场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变动预期,追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略(构成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梯形策略(构成组合内每种期限的证券数量基本相当)和哑铃策略(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采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债券资产中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本基金主要投资信用债券,主要包括: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债券。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含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个券精选策略、信用调整策略以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因此信用债利差曲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收益率。总体而言,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信用利差趋向缩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在信用利差曲线的分析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如下因素: ①经济周期: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在经济上行阶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向好,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而当经济步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②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行信用债的审核条件,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 ③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盈利能力增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收窄,而行业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扩大。 ④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信用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信用债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2)个券精选策略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包含期限、票息率、赋税特点、增信方式、提前偿还和赎回等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包含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运营能力等)、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3)信用调整策略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券本身素质的变化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背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指标。本基金将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在个券本身素质发生变化后进行严谨评价,以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发生变化的方向,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4)信用风险控制: 本基金将从如下方面进行信用风险控制: ①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依靠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分析团队,同时整合基金管理人外部有效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②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③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定量分析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具体关注指标如下: ①偿债能力:重点关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②盈利能力:重点关注ROE、ROA、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③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④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定性分析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债券发行的基本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募集资金用途、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券及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是资本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6、杠杆放大策略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较高,市场资金成本较低时,本基金可以不断利用正回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放大资金规模、获得超额收益。当债券市场出现下降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低,市场资金成本高时,本基金可以通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参与国债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可用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但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应严格依照基金合同约定。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是普通信用债与一系列期权的结合体,既有债券的保护性又有像股票那样的波动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考虑到可转换债券内含的权利,尤其是转股价的修正权,本基金在借助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模型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的同时,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通过上述方式,基金管理人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可以从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虑。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CreditMetrics模型——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利差。该模型的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期限内,债务及其它信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这种估计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转移矩阵来实现的。其中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然后通过考虑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一方面,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盈利模式、盈利能力、所属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重点关注。另一方面,本基金也将积极跟踪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表现,运用趋势跟踪及模式识别模型进行股价跟踪,重点关注股价具有向上趋势的个股。基于以上两方面构建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组合,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3、权证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据权证定价模型,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五)投资管理程序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研究员提供行业分析报告、公司分析报告,债券研究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报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数量化报告。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基金经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金融工程研究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并由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中央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金融工程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金融工程研究员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6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编制并发布。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 上述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映我国企业债、国债以及沪深股票市场的总体走势,适合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8、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