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双债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1月)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3年11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1]127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3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可 转债、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包括A、C两类份额。募集期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束后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投资人可以选择申购A 类或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29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对本招募说 明书(2013年11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四、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2 一、绪言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双债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场所:指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所,包括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 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5.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2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以后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存续期间,封闭期期 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 一个工作日。封闭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扩募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43.开放期:指本基金的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存续期间 44.日/天:公历日 45.月:公历月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管理人、代销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仅发售A类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后,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后,投资人可以选择申 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钱蒙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硕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党组成员、副总裁,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包装总公司党组 书记、总经理,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六安 市市委副书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 经营部主任,国投机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机电轻纺业务部业务 经理,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工程师、副处长,国家计委干部、主任科员。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 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 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 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 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 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 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 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叶锦华先生,监事长,中国香港籍,澳大利亚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estern Australia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财务总监、董事总经 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财务部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并曾在港基银行和恒生银 行等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负责人。 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 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黄珍玖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经济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顾问。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 理,中国旅游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建行辽宁省信托投资公司 深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刘纯亮先生,总经理,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 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BDO)关黄陈方 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盛斌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曾任国信 证券北京投行部项目负责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兼市场总监。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曾任职内蒙古 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 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 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包爱丽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曾任贝莱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共同基金部业务主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 长。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 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翔凯先生,固定收益组总监,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平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保险资产管理、债券投资工作。2008年5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任职于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从事债券投资管理及研究分析工作。2012年 9月15日起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14日起兼任国投瑞银 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韩海平先生,2011年3月29日至2012年9月14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刘新勇先生,总经理助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孟亮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翔凯先生:固定收益组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LU RONGQIANG先生:量化投资组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刘杰文先生: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1)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2)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 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1)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2)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 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 任审查等工作。 3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 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 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 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 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34%。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净收入 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 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55.24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 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家一级海外分 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5家全资子公司,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 银行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 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年“世界 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50 位,较上年上升27位;在美国《福布斯》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 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 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 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 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25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 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 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11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 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 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 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 国泰君安、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西 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 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万联证券、国元证 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 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国海证券、财富证券、东 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齐鲁证券、华西证券、 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华林证券、中金公司、宏源证券、华福证券、世纪证券、 德邦证券、金元证券、西部证券、东海证券、信泰证券、中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财通证券、安信证券、银河证券、华鑫证券、瑞银证券、国金证券、 中投证券、中山证券、红塔证券、日信证券 、西藏证券 、方正证券、联讯证券、 江海证券、银泰证券、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爱建证券、英大证券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晓艺 联系人:张晓艺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1月21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7号文批准募集。 自2011年2月24日到2011年3月23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共募集1,237,619,716.4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2,293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1年3月29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1年5月20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1.本基金的3年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 2.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后,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开放日及时间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投资人可选择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 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 基金份额为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交易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代销机构代销A、C类份额的具体情况,请详询届时的代销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 申请方可被受理;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7.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付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人赎回基金人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份额申购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国投瑞 银网上直销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T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 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仅对持有期不足60天的赎回申请收取赎回费,即持有期限在60 日以内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0%;持有期限超过60日(含60日)的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但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 售服务费的费率为年费率0.4%。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自转托管转入确 认日开始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10%。 本基金申购、赎回及销售服务费费率表 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场外 前端申购费 金额M 场外前端申购 费率 0 M<50万 0.80% 50万≤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500万≤M 1000元/笔 赎回费 持有期 费率水平 0 Y<60天 0.10% Y≥60天 0 销售服务费 0 0.40% 场内 申购费 比照场外前端申购费率 — 赎回费 0.1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 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的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场外申购时投资人可以选择申购A类或C类基 金份额。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 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8%/(1+0.8%)=79.37元 前端净申购金额=10,000-79.37=9,920.63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45=9,569.38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元,则其可得到9,569.38份C类基金份额。在C类基 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整数位,小 数部分舍去) 实际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退款金额=申购金额-实际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为: 例5: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8%/(1+0.8%)=79.37元 申购份额=(10,000-79.37)/1.05=9,448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1.050=9,920.40元 退款金额=10,000-9,920.40-79.37=0.23元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48份A类基金份额,不足1份部分 对应的申购资金0.23元将退还给投资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7: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例8: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0天,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0天,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2)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场内赎回费率,场内赎回费率为0.10%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9:某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但从其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其 开通申购、赎回事宜,见届时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量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五)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二十)其他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 他交易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可 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信用债(即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国债、 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票(含创业板和中小板)、权证等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含创业板和中小板)首发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 种。本基金不主动买入二级市场的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可转 债、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 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后,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力求 有效控制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主要通过对可转债、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主动管理,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并 根据对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适度参与一级市场首发新股和 增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 险。 图1、债券组合构建流程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 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 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图2、均衡收益率曲线图 基本价值评估 ◇ 市场收益率与均衡收益率曲线比较 ◇ 计算源于债券类别和剩余期限配置的预期超额收益 ◇ 根据超额收益对债券类别和剩余期限配置进行投资评级 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 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资产配置 策略 ◇ 久期策略 ◇ 收益率曲线策略 ◇ 类别选择策略 ◇ 个券选择策略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 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 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 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 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 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 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可转债、信用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债券类别间 的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 波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 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兼具的分享股价上 涨的高收益性和抵御下行风险的防御性、投资级信用债具有较高稳健收益的能力、 以及可转债与信用债收益率之间的低相关性,依据实际情况在可转债与信用债之间 进行灵活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高的收益。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 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 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管理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 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 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 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 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 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 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 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的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 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 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 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 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4)信用债券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 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 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 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 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 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 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 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 置。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 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6)组合构建及调整 由基金管理人投资主管和债券组负责人组成债券策略组。该小组结合各成员债 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 组合。 债券策略组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 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种予以 评估,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比例。 3.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评估新股申购收益与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参与新股申购。在进行新股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参考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评估股 票的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 (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 资金的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1)考量公司基本面 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 行业环境评估等。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 位、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 理结构状况。 (2)评估股票价值 本基金参考现金流贴现模型对股票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并将根据现金流增长率 不同区分不同的阶段,各阶段现金流的总和,即股票的内在价值。股票市场价格与 内在价值的差幅是本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的主要参考依据。本基金在参考现金流贴(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