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大成景丰:上市交易公告书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3年12月2日 公告日期:2013年11月27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转换、集中申购、日常申购赎回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9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19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大成景丰债券(LOF)”)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本公告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本基金由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景丰分级”)封闭期届满 转换而来。按照《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约定,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于2013年10月15日届满,根据大成景 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规则,大成景丰A份额(简称:景丰A,代码: 150025)、大成景丰B份额(简称:景丰B,代码:150026)以2013年10月15日各自的份 额净值为基础,按照净值1.00元转换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简 称:大成景丰,代码:160915)。景丰A份额和景丰B份额自2013年10月16日起终止上市。 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合同中除仅适用于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款外,继续 适用于转换后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对由大成景丰分级份额折算而来 的大成景丰债券(LOF)份额简称为“原大成景丰债券(LOF)”)。 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关于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 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于2013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31日对大成景丰债券(LOF) 开放了有限制期的赎回,并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4日进行了集中申购。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dcfund.com.cn)上的《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后续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大成景丰债券(LOF) 2、基金类别: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5、场内简称:大成景丰 交易代码:160915 6、基金份额总额:774,052,830.50(截至:2013年11月25日) 7、基金份额净值: 1.000(截至:2013年11月25日)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29,293,440(截至:2013年11月25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2月2日 11、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转换、集中申购、日常申购赎回与上市交易 (一)大成景丰分级的转换 根据《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以2013年10月15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对大成景丰 分级之大成景丰A、大成景丰B份额进行了封闭期届满转换。份额转换结果如下(各份额净 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8位,第9位四舍五入)如下表: 转换前的 份额 转换前单位净值 (单位:元/份) 转换前份额数 (单位:份)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数 (单位:份) 大成景丰A 1.12090000 2,271,466,856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3,409,308,555.24 大成景丰B 0.88673236 973,485,796 注:份额转换基准日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单位净值为1.000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对大成景丰A、大成景丰B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了计 算,并由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基金管理 人于2013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发布了《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基金份额 转换结果及开通转托管的公告》 (二)上市前基金集中申购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 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函【2013】884号)同意,本基金于2013年11月1 日至2013年11月14日 进行集中申购。有关集中申购的详细信息请见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发布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申购金额为 13,375,634.91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3,375,634.91份。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2,895.6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895.60份,尾差部分直接归入基金财产。 截止2013年11月20日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集中申购份额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共计 13,378,530.51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布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 中申购结果的公告》 (三)集中申购份额变更登记及原大成景丰债券(LOF)份额折算 根据《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1月20日将集中申购确认份额变更登记到大成景丰债券(LOF) 代码(160915)下;以2013年11月19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投资人持有的原大成景 丰债券(LOF)基金份额按照净值1.000元进行了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大成景丰 债券(LOF)基金资产净值为760,674,299.57元,折算基准日原大成景丰债券(LOF)份额总 数为761,170,850.24份,折算后基金份额数为760,674,299.99,并由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持有人相应基金份额进行了登记确认。 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布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 中申购份额变更登记及原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后,大成景丰债券(LOF)基金份额总额变 更为 774,052,830.50份。 (四)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3年12月2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 理规则请见相关公告。 (五)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41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2月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简称:大成景丰 5、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091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29,293,440份(截至2013年11月25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基金上 市交易时间进行净值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六)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本基金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外的基金份额只 有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由原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基金之分级份额(景丰A,基金代码150025;景丰B,基金代码 150026;)转换而来的场内份额变更登记为本基金的场内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原场外份额变更登记为本基金的场外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提出申请,为场内、外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的办理事宜。场内、外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3年10月22日起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也可通过办理系统内转 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系统内的转登记。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3年11月25日,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395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场内基金份额为451,106.41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3年11月25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594,848,942份,占94.53%;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34,444,498份,占5.47%。 (三)截至2013年11月25日,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 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场内外) 1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5,037,635 10.34% 2 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工行-特定客 户资产 59,786,217 9.50% 3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行固定 收益单一信托 42,072,855 6.69% 4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9,227,079 6.23% 5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普通保险产品 28,734,639 4.57% 6 全国社保基金二零二组合 27,831,212 4.42% 7 中国太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 -集团自有资金-012G-ZY001深 26,063,316 4.14% 8 武汉钢铁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5,987,916 4.13% 9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3,223,604 3.69% 10 中信证券-华夏-中信证券贵宾定 制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2,222,081 3.53% 合 计 360,186,554 57.24%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3、总经理:王颢 4、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7、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2808319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8%、25%、25%、 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 二十个部门,分别是股票投资部、数量投资部、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委托 投资部、研究部、交易管理部、产品开发与金融工程部、信息技术部、客户服务部、市场部、 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行政部、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 部、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公司在北京、上海、西安、成都、武汉、福州、沈阳、广州 和南京等地设立了九家分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此外,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战略 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公司以“责任、回报、专业、进取”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投资组合, 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公司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 部门的处罚。 11、人员情况:截止2013年9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294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68名,占员工总数91%。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杜鹏,0755-831833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截至2013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4只ETF及2只ETF联接基金: 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及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证 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只创新型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已于2013年10月15日封闭到期,封闭期到期后转换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1只QDII基金: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29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兴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尚前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证券从业年限14年。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资 管理中心债券投资室主任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策略部经理。2002年加盟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6月至2009年5月曾任大成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8 月6日开始担任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 任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0日起同时兼任大成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16日起同时兼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 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并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国籍:中国 陶铄先生,中国科学院管理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6年。曾任职于招商银行总行、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穆迪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曾担任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2010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2月9日至2013年10月15日任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9月20日起任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11月29日起任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 24日起任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4日起任大成景兴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16日起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年10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176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 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 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 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 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 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3、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4、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5、电话:021-23238888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3年11月25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未经审计,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时间 项目 2013年11月25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386,268,727.12 结算备付金 654,140.93 存出保证金 841,664.28 交易性金融资产 499,363,985.89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499,363,985.8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008,673.56 其他资产 8,201,070.30 资产总计 917,338,262.08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96,991,957.50 应付证券清算款 42,103,211.99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370,272.81 应付托管费 105,792.23 应付交易费用 1,820,024.50 其他负债 2,095,204.79 负债合计 143,486,463.82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737,244,287.79 未分配利润 36,607,510.47 所有者权益合计 773,851,798.2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917,338,262.08 附注:截至2013年11月25日本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为774,052,830.50份,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0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载至2013年11月25日,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0.00 其中:股票 - 0.00 2 固定收益投资 499,363,985.89 54.44 其中:债券 499,363,985.89 54.44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6,922,868.05 42.18 6 其他资产 31,051,408.14 3.38 7 合计 917,338,262.08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五)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984,317.00 0.64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50,913,200.00 6.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913,200.00 6.58 4 企业债券 365,856,968.89 47.2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56,000.00 1.29 6 中期票据 - 0.00 7 可转债 67,653,500.00 8.74 8 其他 - 0.00 9 合计 499,363,985.89 64.53 (六)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26016 08宝钢债 300,000 29,121,000.00 3.76 2 126011 08石化债 250,000 24,685,000.00 3.19 3 124426 13江阴港城债 200,000 20,000,000.00 2.58 4 130236 13国开36 200,000 19,846,000.00 2.56 5 113001 中行转债 200,000 19,812,000.00 2.56 (七)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2013年11月25日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1,664.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008,673.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198,174.70 5 应收申购款 2,895.60 6 其他应收款 0.00 7 待摊费用 0.00 8 其他 0.00 9 合计 31,051,408.14 4、2013年11月25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19,812,000.00 2.56 2 113002 工行转债 16,114,500.00 2.08 3 110018 国电转债 10,869,000.00 1.40 4 110015 石化转债 9,734,000.00 1.26 5 113003 重工转债 6,201,000.00 0.80 6 110023 民生转债 4,923,000.00 0.64 5、2013年11月25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13年11月25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转换期间至上市交易期间发生了如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1、2013年9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2、2013年9月26日《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停止办理转托管业务的 公告》。 3、2013年10月1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大成 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大成景丰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公告》。 4、2013年10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上市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5、2013年10月15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上市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6、2013年10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及开通转托管的公告》。 7、2013年10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赎回业务公告》。 8、2013年10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赎回业务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2013年10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赎回业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10、2013年11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11、2013年11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集中申购结果的公告》、《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份额变更登记及原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查阅,但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3 额持有人名册,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A类份额、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各自的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如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如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本基 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 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 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各自的基金份 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本基金发行在外的 每一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 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等。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利润。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单独对A类或B类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在封闭期届满,按照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单独计算出 A类、B类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折算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 (1)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不超过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资产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归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券、金融 债券、短期融资券、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20%;对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则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以增强本基金的获利水平,提高预期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等非本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4)项以及(6)-(9)项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为更好的应对可能出现的基金规模的大幅变动,充分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自封闭期 截止日前三个月之日起至开放期截止日,可能出现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4) 项以及(6)-(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期起始日起三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三)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四)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五)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 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