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平安: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3年11月29日 21:11:44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2013-05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36号文核准,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发行了总额为人民
币26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次级条款)(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60亿元,已由联席主承销商于2013年11月
2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3年11月29日出具了普华永
道中天验字2013第822号《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 本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次级条款)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 本公司以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中金公司、瑞信方正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 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前,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合保荐机构。

五、 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
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合保
荐机构。

六、 联合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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