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永鼎股份: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3年12月10日 01:09:49 中财网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受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11月22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3年12月9日14:00,地点在江苏省苏
州市吴江区芦墟镇318国道72K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3年12
月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

会议由朱其珍副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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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8人,代表股份
12625831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3.14%。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通过网络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5人,代表股份
44107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


1、《关于公司原控股公司部分借款展期归还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
96.22%通过。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数的
99.88%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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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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