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方航空:H股公告

时间:2014年01月01日 22:36:41 中财网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1055)

持續關連交易


修訂
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

老機場物業管理框架協議
之年度上限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與南航
物業管理公司所訂立之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


謹此亦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之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與南航物
業管理公司所訂立之老機場物業管理框架協議。


修訂年度上限

由於南航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及老機場物業管理框架協議向本集
團將予提供之物業管理服務之金額預計增加,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及老機場物業管
理框架協議下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將不足,故董事會
審議批准修訂其年度上限。


依據上市規則第14A.27條,老機場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下擬定之經修訂年度上限在與
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下擬定之經修訂年度上限合併計算時的相關適用百分比率按年
度基準超過0.1%但少於5%,因此,老機場物業管理框架協議及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
兩者項下擬定之年度上限之修訂僅須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之規
定,且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淮之規定。


1.緒言
謹此提述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
1


十八日之公告,本公司於其中宣佈,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與中國
南航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前稱廣州南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南航物業管理
公司」))就重續新白雲國際機場的物業管理簽訂一份新框架協議(「新物業管
理框架協議」),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
三年。


謹此亦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之公告,本公司於其中宣佈,本公
司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與南航物業管理公司就重續老白雲機場物業的物業管
理簽訂一份機場物業管理框架協議(「老機場物業管理框架協議」),由二零一
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2.修訂年度上限
鑒於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業務的持續發展,(i) 南航物業管理公
司須管理額外物業,如財務部資料室及辦公室、波音 737動態模擬艙及南方航空信
息中心大樓等;(ii) 南航物業管理公司須提供多處物業高低壓電房以及中央空調
系統的額外維護服務;及(iii) 南航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本集團宿舍須符合較高的
管理及維護服務標準,均引致南航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服務費上漲,故截至二零一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原年度上限不再足夠用以支付根據新物業管理框架協
議及老機場物業管理框架協議應付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為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4A.36條,於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南航物業管理公司訂立:

(i)
老機場物業管理框架協議的補充協議(「老機場物業管理補充協議」),
據此,訂約雙方已同意將南航物業管理公司就本公司位於老白雲機場及廣州
周邊的多處物業提供物業管理及維護服務有關的服務費由每年人民幣
22,250,000元修訂為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每年人民
幣 27,300,000元;及
(ii)
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新物業管理補充協議」),據此,訂
約雙方已同意將與南航物業管理公司就本公司位於新白雲國際機場機場航站
樓的租賃物業、本公司基地及110KV變電站提供管理及維護服務有關的服務
費由每年人民幣32,750,000元修訂為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
年度每年人民幣42,700,000元。

老機場物業管理補充協議及新物業管理補充協議下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經修訂年度上限總額為每年人民幣 70,000,000元。


2



老機場物業管理補充協議及新物業管理補充協議下之經修訂年度上限乃由訂約雙方
參考原年度上限、物業覆蓋範圍、服務範圍擴大及標準提高以及市場上獨立第三方
就相似類型物業之類似服務所收取之現行服務費後經公平磋商而釐定。


除上述老機場物業管理補充協議及新物業管理補充協議下之年度上限之修訂外,老
機場物業管理框架協議及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下之所有其他條款將保持不變。


3. 上市規則的含義
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民用航空業務。南航物業管理公司由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
(「南航集團」)全資擁有及其主要業務為物業管理。南航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
股東,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約53.12%股權,南航物業管理公司因此為本公司於
上市規則下的關連人士。


本公司董事(「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會(「董事會」)認為,老機場
物業管理補充協議、新物業管理補充協議及其下之經修訂年度上限均屬公平合理及
於本公司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或不遜於獨立第三方根據現有本地市場狀
況可提供條款之條款訂立,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依據上市規則第14A.27條,老機場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下擬定之經修訂年度上限在與
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下擬定之經修訂年度上限合併計算時的相關適用百分比率按年
度基準超過0.1%但少於5%,因此,老機場物業管理框架協議及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
兩者項下擬定之年度上限之修訂僅須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之規
定,且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淮之規定。


4. 一般資料
十二名董事中,司獻民先生、王全華先生、袁新安先生及楊麗華女士為南航集團委
派的四位董事,因此以上四位董事需要迴避關於批准老機場物業管理補充協議及新
物業管理補充協議的決議案表決。其餘所有擁有投票表決權的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批
准老機場物業管理補充協議及新物業管理補充協議的決議案。


承董事會命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聯席公司秘書
謝兵及劉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

3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司獻民、王全華、袁新安及楊麗華、
執行董事譚萬庚、張子芳、徐杰波及李韶彬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魏錦才、寧向東、
劉長樂及譚勁松。


4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