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欣泰电气: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13层邮编 100044 电话:010-88393823传真: 010-88393837 网址: www.dongyilaw.cn 二零一二年六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东易(证券)字[2012]第8号 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为本次发行出具关于丹东欣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其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馈意见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丹东欣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关于丹 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 下合称“《已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已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中国 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提请本所律师核查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 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 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 7-5-2-1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暂行办法》、《编报规则第 12号》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结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工信部《节能机电 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三批)》相关文件,说明公司变压器产品符合产业政策的认定 依据。 答复: 发行人所处的行业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 是该行业宏观规划管理部门。 1.国家发改委与工信部行业规划管理职能的定位和划分依据 国家发改委主要职能是制定长期发展计划和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宏观经济的管 理和规划,而工信部则具体负责各个产业的发展战略和具体产业规划,承担工业项目管理 的微观管理职能。 其中,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 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 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 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承担 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 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推 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 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 接平衡等。 工信部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7-5-2-2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 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 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 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推动重大技术装 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等。 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部门设置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确定。国家发 改委主要职责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进行规定,工信部主要职责则由《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 号)进行明确。具体职能定位分别在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和工信 部网站(http://www.miit.gov.cn)机构职责部分进行了明确。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与《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 三批)》的关系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自 2011年 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 “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变压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除外)”及 “220千 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属于 限制类产品。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未明确细化节能 配电变压器的具体范畴。 2011年 12月 8日,工信部发布 42号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 综合性工作方案》以及 2011年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高效节能机电设 备(产品)的推广应用,结合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经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和相 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评选产生《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三批)》, 现予以公告。该《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三批)》,明确界定了节能变压器产 7-5-2-3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品的范畴: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提出的非晶合金、卷 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和上述指导目录未明确的 SCB10型干式电力变压器、S11型油浸 式变压器等共计 16类节能变压器。 根据上述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国家发改委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1年本)》对宏观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指导作用,明确了 “非晶 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为鼓励类产品;工信部作为负责具体产业规划的管理部 门,发布的第 4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节能配电变压器的范畴,实际上是对上述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补充和落实。 3.发行人产品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1)发行人生产的变压器产品中,非晶合金变压器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已明确列示的鼓励类节能配电变压器。 (2)发行人生产的油浸式配电变压器(S11-M-30~1600/10)和干式电力变压器 (SCB10-630~2500/20),属于工信部发布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三批)》 推荐的节能配电变压器产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属于《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认可的非限制类产品。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生产的变压器产品中,即 S9型油浸式变压器、SCB9 型环氧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由于技术先进性及节能性一般,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划定的限制类产品。鉴于该型号的变压器产品属于限制类产品,发行人已 声明不再对该类产品进行新增固定资产的新建或改扩建投资,并逐年缩减该类产品产量。 (4)发行人生产的磁控电抗器、电容器等无功补偿装置等电网性能优化设备产品不属 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产品。 发行人变压器产品与《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三批)》列示的节能配电 变压器对比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 (第三批)》对应型号 配电变压器 S11-M-30~1600/10 S11-M-30~1600/10 树脂绝缘干式电力变压器 SCL(B)10-30~630/10 SCL(B)10-30~630/10 干式电力变压器 SCB11-30~2500/10 SCB11-30~2500/10 7-5-2-4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 (第三批)》对应型号 三相油浸式全密封配电变压器 S13-M-30~1600/10 S13-M-30~1600/10 油浸式非晶合金铁芯配电变压器 SH15-M-30~1600/10 SH15-M-30~1600/10 干式电力变压器 SCB10-630~2500/20 SCB10-630~2500/20 三相双绕组无励磁调压配电变压器 SH15-30~500/10 SH15-30~500/10 三相油浸式配电变压器 S11-M-800/20系列 S11-M-800/20系列 10~35kV城市轨道交通用干式牵引 整流变压器 ZQSCB-800/10 ZQSCB-800/10 H级绝缘非包封干式电力变压器 SG(H)B10-630~2500/10 SG(H)B10-630~2500/10 10~35kV城市轨道交通用干式牵引 整流变压器 ZQSCB-3000/35 ZQSCB-3000/3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产品具有良好节能性,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虽 然发行人的部分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类产品,但由于该限制类产品占总产量 的比例较低,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新的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出台对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构成重大影响,发行 人的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其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二、请说明(1)发行人控股股东历史沿革中,与大连华信签订的《股权投资集合资 金信托合同书》的主要条款,大连华信的信托持股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发行,是否涉及通 过信托进行融资以及与大连华信解除信托关系的原因;(2)与丹东正元签订的《自然人股 东股金集合式委托出资协议书》主要条款,委托持股的清理过程。 答复: (一)大连华信信托持股情况 1.信托持股的原因 2002年 11月 26日,辽宁欣泰输变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输变电集团”)与大 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华信”)签署《财务顾问协议书》,大连华 信为输变电集团改制等事宜提供咨询服务。为了方便管理,150名出资人分别与王德君, 曲家兴、单守敏、聂少勇、张希莹、迟庆阳、李丽 7名受托人形成委托/受托关系,后上 述 7名受托人与刘桂文共8人作为委托人与大连华信分别签署《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 同书》,将其集合资金委托给大连华信经营管理,委托持股共计 383.4万元,由大连华信 7-5-2-5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为辽宁欣泰发起人股东代 158人出资。委托人及受益人详细出资如下: 序号委托人信托资金数额受益人 1 王德君 208000元 21人 2 曲家兴 337000元 20人 3 单守敏 220000元 14人 4 聂少勇 1220000元 48人 5 张希莹 202000元 16人 6 迟庆阳 302000元 14人 7 李丽 194000元 24人 8 刘桂文 1150976元 1人 合计 3833976元 158人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2003]96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批准,温德乙、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华信”)、丹东东泰 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亿丰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和其他21名自然人股东于 2003年6月 27日共同发起设立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书》的主要条款 八名自然人与大连华信签订的《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书》的主要条款如下: (1)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 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集合运用,作为发起人股权投资于辽宁欣泰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及其他方式获取收益。 (2)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 与其他信托资金共同运用,作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投资于辽宁欣泰股份有 限公司。 (3)信托生效和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 2002年 11月 25日至 2002年 11月 26日止,推介期结束信托计 划即成立。本信托在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信托期限为 五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4)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7-5-2-6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财产 集合管理和运用。委托人和受益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受益金额占信托计 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受托人依据受益人的信托受益金额, 为每个受益人单独记账。 (5)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①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 担: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信托报酬;信息披露费用;按照有关 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②费用计提: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 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6)信托收益 信托收益仅指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信托财产 承担的费用的余额部分。受益人按信托收益金额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7)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以股权形式分配。受托人 于信托终止后的30个工作日,完成与受益人的股权转移手续。 3.大连华信信托持股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发行 大连华信本次信托持股计划是为了完成输变电集团改制、方便管理,由大连华信专为 不超过200人的特定人群投资辽宁欣泰而设立的。该 158名投资人中,112名系辽宁欣泰 内部在册职工,其余 46人均系温德乙、刘桂文的亲属及朋友。作出上述持股形式安排的 原因为:辽宁欣泰设立时,为了方便管理,以出资人出资金额为标准,低于 10万元出资 采用委托持股方式,高于10万元出资采用直接持股方式。 大连华信本次信托持股计划未针对不特定对象发行,不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 4.大连华信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利用信托进行融资的情形 经核查8名自然人与大连华信签订的《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书》及相关资料, 未约定通过信托持股进行融资的条款,大连华信本次信托持股不存在利用信托进行融资的 7-5-2-7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情形。 5.大连华信信托持股的解除 由于大连华信距离辽宁欣泰住所地较远,收取咨询费用较高,2005年 11月 25日, 原8名委托人终止与大连华信签订的《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2005年 11月 26日, 辽宁欣泰与大连华信终止财务顾问协议。2006年 4月大连华信与前述 8名受托人分别签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辽宁欣泰股东会于 2006年 6月 6日作出决议,大连华信将其持有的 公司 383.4万元股份转让给原 8名受托人,其中:聂少勇受让 111万股,张希莹受让 19.6 万股,单守敏受让 22万股,曲家兴受让 31.2万股,李丽受让 17.4万股,王德君受让 19.7 万股,迟庆阳受让 24.1万股,刘桂文受让 138.4万股,至此大连华信信托持股情形全部 解除。 2010年 4月 12日,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我公司于 2002年作为 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了《股权投资信托合同》,成立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金 额 3,833,976.00元,我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委托人持有辽宁欣泰 3,833,976股份, 上述信托计划于 2006年以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的方式完成清算,我公司将辽宁欣泰 叁佰捌拾叁万叁仟玖佰柒拾陆股份全部清退给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上述股份已完成转让。 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我公司不存在直接和间接持有辽宁欣泰股份的情形。 ” (二)丹东正元信托持股情况 终止与大连华信的信托合同后,2005年12月辽宁欣泰的 142名自然人股东与辽宁欣 泰、丹东正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正元”)签署《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股东股金集合式委托出资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合计 403.3万股金委托丹东正元以 受托人名义向辽宁欣泰出资。2006年 6月相关自然人股东与丹东正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丹东正元受托持股数额为403.4万元。2006年 12月相关人员与丹东正元签订《辽宁 欣泰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股金集合式委托出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丹东正元的股金集 合式委托出资增加至 433.4万股。 1.《自然人股东股金集合式委托出资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自然人出资人与丹东正元签订的《自然人股东股金集合式委托出资协议书》主要条款 如下: (1)委托事项 7-5-2-8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同意其在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出资的合法资金,交由受托人并委托其 在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出资,委托人同意其在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出资的 合法资金,交由受托人后,以受托人名义在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为辽宁欣泰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人,即股东。 (2)委托资金 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的 142位自然人股东自愿与受托人确定为委托与受 托关系,将其在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股金 4033976.00元交由受托人,为委托出资资金。 后补充协议变更为:委托出资额 4333976.00元。 (3)监督人 监督人,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实施委托过程的监督人。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委托行为 和受托行为的发生,是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份设置的需要,因此要求其担任委托行 为和受托行为的监督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监督人。 (4)收益分配 监督人同意委托人在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以受托人名义用于公司的 实收资本,其经营收益的分配,由监督人直接分配给委托人。 (5)费用及支付 受托人的受托行为应收取的委托出资报酬,由监督人支付,委托出资报酬为每年 2万 元人民币,委托出资报酬支付时间为每年1月 31日前。 (6)合同期限 本协议书履行期限为,自 2006年1月 1日至 2010年 12月 31日止。 2.丹东正元受托持股的解除 辽宁欣泰为了规范管理,消除委托持股存在的潜在风险,于2007年5月 16日召开股 东大会,丹东正元与自然人股东终止股金集合式委托出资协议,丹东正元通过股权转让方 式将所代持的股份 433.4万股转让至原委托代持的刘桂文、孔令超等 137名自然人,至此 辽宁欣泰委托持股的情形已经全部解除。 经核查,丹东正元成立于 2001年 3月 7日,持有丹东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 7-5-2-9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业执照》(注册号为 2106002100650),2008年 12月 10日,丹东市工商局边境经济合作区 分局出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辽丹工商核注通内字[2008]第 0800188806号):核准 丹东正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销。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辽宁欣泰成立时自然人股东委托大连华信持股的行为,不属于 公开发行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信托进行融资的情形;原股东大连华信及丹东正元存在的 委托、信托持股情形,已通过将股份转让至实际出资人而进行规范;辽宁欣泰历史沿革中 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已经全部清理完毕,股权明晰;丹东正元已注销,大连华信 与辽宁欣泰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委托持股行为不存在争议,该事项的处理不存在纠纷及 风险隐患。 三、补充披露事项: 发行人于 2012年 5月11日通过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方圆认证如下: 1.发行人通过的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名称 管理体系 标准 注册号 证书号认证范围 有效期至 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 GB/T 19001-2008/ ISO 9001:2008 CQM-212009- 00 24-0001 00212Q1 2352ROM 环氧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油浸式电力变压器、非 晶合金电力变压器、特种变压器、电抗器、电力电 容器及成套装置、配电变压器、组合式变电站、整 流设备、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消弧线圈、电磁 线的设计、开发、生产和售后服务 2015-5-10 证书 ISO9001:200 8 Standard By IQNet & CQM CN-0021 2E20785 R0M ―――同上 2015-5-10 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 GB/T 24001-2004/ ISO 14001:2004 CQM-212009- 00 24-0002 00212E2 0785ROM 环氧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油浸式电力变压器、非 晶合金电力变压器、特种变压器、电抗器、电力电 容器及成套装置、配电变压器、组合式变电站、整 流设备、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消弧线圈、电磁 线的设计、开发、生产和售后服务 2015-5-10 证书 ISO14001:20 04 Standard By IQNet & CQM CN-0021 2E20785 ROM ―――同上 2015-5-10 环氧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油浸式电力变压器、非 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 证书 GB/T 28001-2001 CQM-212009- 00 24-0003 00212S1 0531ROM 晶合金电力变压器、特种变压器、电抗器、电力电 容器及成套装置、配电变压器、组合式变电站、整 流设备、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消弧线圈、电磁 线的设计、开发、生产和售后服务 2015-5-10OHSAS 18001:1999 CN-0021 2S10531 ―――同上 2015-5-10 7-5-2-10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Standard By IQNet & CQM ROM 2.发行人通过的节能产品认证: 认证产品单元注册号证书号 认证用标准 有效期至 干式配电变压器 (630KVA-2500KVA) CQM-21-2009-0024-0005 CQM12P10143ROM GB 20052-2006 2015-5-10 干式配电变压器 (30KVA-630KVA) CQM-21-2009-0024-0004 CQM12P10142ROM GB 20052-2006 2015-5-10 油浸式配电变压器 (630KVA-1600KVA) CQM-21-2009-0024-0007 CQM12P10145ROM GB 20052-2006 2015-5-10 油浸式配电变压器 (30KVA-500KVA) CQM-21-2009-0024-0006 CQM12P10144ROM GB 20052-2006 2015-5-1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相关经营许可证件齐备;报告期内, 发行人能够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7-5-2-11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7-5-2-1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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