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金莱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目录 释义 .................................................................................................................. 1 第一节引言 ...................................................................................................... 4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 4 二、金杜制作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7 第二节正文 ..................................................................................................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3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0 六、发起人和股东 ................................................................................... 2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9 八、发行人的业务 ................................................................................... 3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4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8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5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57 十八、劳动及社会保障 ............................................................................... 58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9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61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1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62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62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 的含义或全称: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金杜/本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金莱特 /发行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A股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 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 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江门市工商局广东省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工商局蓬江分局广东省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 保荐人 /券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金莱特灯饰厂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 托姆力深圳托姆力贸易有限公司 向日葵公司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 星杉梧桐上海星杉梧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发起人田畴、蒋小荣、蒋光勇 股东大会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或董事会发行人董事或董事会 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 监事或监事会发行人监事或监事会 报告期 2008年度、 2009年度、 2010年度和 2011年 1至 3月 募投项目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元人民币元 《发起人协议》田畴、蒋小荣、蒋光勇三名发起人股东于 2007年 10月 28日 5-2-1 签署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大信于 2011年 5月 10日出具的发行人 2008年度、 2009年 度、2010年度、 2011年 1月至 3月的《审计报告》(大信审 字[2011]第 4-0146号) 《内控报告》大信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于 2011年 5月 10日出 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 2011)第 4-0036号) 《发行上市章程(草 案)》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2011年 5 月 14日召开的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 人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 发行人 2007年 11月 17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经发行 人 2011年 4月 22日召开的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 修订通过)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年 10月 27日修订 通过,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年 10月 27日修订 通过,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年 3月 16日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197次 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1994年 7月 5日通过,自 1995年 1月 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年 6月 29 日通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首发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第 32 号)(中国证监会第 180次主席办公会议于 2006年 5月 17日 5-2-2 审议通过,自 2006年 5月 1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发 [2006]38号)(中 国证监会于 2006年 3月 16日发布实施)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 [2002]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年 1月 7日发布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 [2006]21号,中国证监会 2006年 3月 16日发布执行) 《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号,中 国证监会 2001年 3月 1日发布执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号), 2007年 5 月 1日起施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10〕33号), 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 5-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和《编报规则第 1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 告。 本所及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引言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一九九三年经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杭州、天津、青 岛、苏州、香港、日本东京、美国硅谷及美国纽约等地设有分所,其业务范围包括公 司、证券、企业并购、金融与银行、诉讼和仲裁、外商投资、税务、房地产、知识产 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金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名律师为景岗 律师和唐丽子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一)景岗律师 5-2-4 景岗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证券、金融、国际投资。律 师执业证号: 11101200610961097。 景律师曾参与中海油服回归 A股及海外收购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组、发行 A+H股并上市项目、大连中升集团重组上市项目、东风汽车 H股重组上市、 LINKTONE(掌上灵通)纳斯达克上市、绿城房地产集团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新加坡 上市项目、绿城房地产集团在香港上市项目、晶澳太阳能公司 NASDAQ上市项目、 江西赛维 LDK公司 NYSE上市项目、中星微电子私募并在 NASDAQ上市项目等几 十家企业的境内外上市项目。 在上市公司并购投资方面,景律师曾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引进高盛投资团 项目、社保基金项目、厚朴基金对永晖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项目、日产汽车投资东风 汽车项目(涉及其两家上市子公司)、中石油锦州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净壳出售项 目、戴姆勒 ·克莱斯勒收购福田汽车项目、 Home Depot收购东方家园项目、潍柴动力 H股公司收购项目、北大青鸟引进风险投资项目、日本三菱银行收购飞拓无限股份项 目等几十个外资上市公司收购外资并购或重组项目。 景律师承办的绿城房地产集团发行可转债并上市项目荣获 ALB法律2007年度债 券市场交易大奖。景律师承办的中海油服收购挪威上市公司 Awilco项目荣获 ALB法 律2008能源类并购年度大奖。景律师承办的永辉焦煤是在香港成功上市的第一家 BVI 注册公司。景律师承办上市的中升集团是在香港成功上市的第一家汽车销售商。 景律师对国内外资本市场法律有着较深入的研究,并受邀参与了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释义》的 执笔和起草。 景律师曾在被誉为美国华尔街并购 “发动机 ”的著名纽约律所 Wachtell,Lipton Rosen & Katz工作,主要业务为美国上市公司并购。 景律师获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美国西北大学法 学硕士学位。 景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 A座写字楼 40层 5-2-5 电 话: (010) 58785151 传 真: (010) 58785566 电子邮箱: jinggang@kingandwood.com (二)唐丽子律师 唐丽子律师为本所证券部资深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企业重组、公司、证券、 公司收购与兼并、国际直接投资及仲裁。律师执业证号: 11101199111179145。 唐律师主办了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288)、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601088)、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601628)、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600188)、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000898)H股及 A股的发行并上市项目;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HK00857)、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HK0696)、中 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HK2600)、河南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K3993)发行 并上市 H股项目;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581)发行并上市 B股和 A股 项目;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00061)、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158)、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00138)、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000920)、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000938)、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600536)、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046)、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601001)、日照港 股份有限公司( 600017)、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601808)、北京北陆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 300016)、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45)、汉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002362)、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002422)、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601158)、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601369)、河南雏鹰牧业股份有限 公司( 00247)等数十家公司发行并上市 A股(含创业板上市)项目。 唐律师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曾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上市部副总经理,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及美国杜克大学访问学者。 唐丽子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 A座写字楼 40层 电 话: (010) 58785006 传 真: (010) 58785566 5-2-6 电子邮箱: tanglizi@kingandwood.com 二、金杜制作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根据金杜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金杜在此次工作中所涉及的工作范围及义务如下: 第一、与公司选定的财务顾问、承销商共同讨论发行并上市方式、审批程序、上 市时间表; 第二、就发行并上市方案在中国法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及该方案是否既最 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司的利益又符合上市要求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协助公司制定在对外投资、土地、房产、债权债务、知识产权、重大业务 合同、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上市实施方案; 第四、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与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评估师及其他中介 机构就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第五、起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发行上市的决议或议案; 第六、审阅与公司发行、上市有关的申报文件; 第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就公司发行 A股并上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法律 意见; 第八、协助修改和补充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并参与讨论、审核招股说明书; 第九、参与对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讨论并对涉及的相关法律部分予以回复; 第十、协助公司处理与本次 A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 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 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 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 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 5-2-7 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 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 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 任,并逐项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 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 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 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 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 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 文件清单。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就业务事 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 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 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从国家 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 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 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 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 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 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 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本 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 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 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 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 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基础材料。 5-2-8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向发 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据保荐机 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 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 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发行人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 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 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 复核。承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工作 时间累计约 1800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 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5-2-9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11年 5月 14日,发行人召开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具体包括: 1.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的具 体内容为: (1)发行股份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A股); (2)股票面值:每股人民币 1.00元; (3)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4)发行数量:本次拟发行 2335万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25%);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禁止者除外); (6)发行和定价方式:本次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为由公司与保荐机 构共同协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届 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7)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有效。 2.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议案》。该议案的主要内容 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用于可充电备用 LED灯具扩产项目、可充电交直流两用 风扇扩产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具体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 用”。 3. 《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股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的具 体内容为:同意如公司股票在 2011年内发行成功,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 5-2-10 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4.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并上市相关具体 事宜的议案》。该议案的具体内容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 的相关事宜,包括: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内,具体决定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 格、发行方式、发行时间等内容; (2)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 意见,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进行调整;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具体 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范围内,具体决定各项 目的投资方案; (5)向有关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与公司发行并上市等相关的一切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 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 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6)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具体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7)决定有关战略投资者(若有)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战略投资者对 象,与战略投资者进行谈判并签订相关协议; (8)其他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事宜。 金杜认为,上述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 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必要的发行人内部授权和批准;发行人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合法有效。 5-2-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交所 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以发起设立方式于 2007年 11月 29日经江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江门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700000009531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金杜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成立于 2007年 11月 29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 ”四、发行人的设立 ”所述,发行人注册资本 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主要资产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700000009531)并经 金杜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灯具、灯饰及配件、家用电器、五 金制品、厨房用品;生产:密封型铅酸蓄电池;自营产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制和禁止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之规定。 (五)如本律师工作报告 “六、发起人和股东 ”、“八、发行人的业务 ”及“十五、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的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六)如本律师工作报告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5-2-12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 ”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发行人组织机构图 ”。 2、根据《审计报告》利润表,发行人 2008年度、 2009年度、 2010年度及 2011年 1至 3月份净利润分别为 20,185,965.23元、28,800,358.08元、42,937,772.77 元、11,444,466.07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金杜认 为,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 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000万元,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 (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 5-2-13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 2. 独立性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所述,发行人具备独立性,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 3. 规范运行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 ”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经金杜、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所 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2011年5月10日,大信向发行人出具《内控报告》。根据《内控报告》并经 金杜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 定。 (5)根据工商、税务、环保、海关、劳动、质监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之规定: 5-2-14 ①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务、环保、海关、劳动、质监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 人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 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 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4. 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及金杜核查,发行人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 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 定。 (2)根据《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 效的,并由大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大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5-2-15 (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 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 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 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 发行人最近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万元;或者最 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亿元; ③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000万元,不少于 3,000万元; ④ 截至2011年3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 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 截至2011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确认函》、发 行人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具体如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所述),发行 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 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发行申报文件、发行人 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 十六条之规定: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5-2-16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 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 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 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 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 募集资金运用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所述,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2007年 10月 28日,田畴、蒋光勇、蒋小荣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各方同意 以发起方式设立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就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 宗旨和经营范围以及各发起人姓名、认购方式、数额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2007年 11月 17日,田畴、蒋光勇、蒋小荣共同签署《股东出资协议书》,其中 约定:田畴以货币和实物出资 18,520,000元,占总股本的 61.73%,蒋小荣以土地、 厂房出资 8,480,000元,占总股本的 28.27%,蒋光勇以货币出资 3,000,000元,占 总股本的 10%。 5-2-17 2007年 11月 17日,金莱特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设立的相关议 案。 2007年 11月 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董事长,聘 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其他内部制度。 2007年 11月 1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 会主席。 2007年 11月 29日,发行人取得江门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440700000009531),其上记载注册资本为 30,000,000元,实收资本为 6,000,000元。 2008年 3月 10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全体股东依据《发起人协议》对 金莱特缴足实收资本至 30,000,000元。 2008年 3月 27日,发行人取得江门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440700000009531),其上记载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30,000,000元。 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验资 2007年 11月 13日,大信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 [2007]第 0072号),其上 载明,截至 2007年 11月 12日,金莱特已收到发起人田畴缴纳的首期出资 5,000,000 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蒋光勇缴纳的首期出资 1,000,000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发行 人首期实缴资本共计 6,000,000元。 2007年 10月 12日,江门市中望德恒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江中望德恒( 2007)估字第 174号),其上载明,以 2007年 9月 29日为评估基准 日,对蒋小荣用于缴纳出资的位于蓬江区北街加工区高沙三街 22号,土地使用证编 号为江国用( 2003)第 100145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值为 3,835,800元。 2011年 4月 15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蒋小荣位于蓬江区 5-2-18 北街加工区高沙三街 22号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报告复核报告 书》(中天华资评报字( 2011)第 1123号),对江门市中望德恒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 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江中望德恒( 2007)估字第 174号)进行评估复核,确认原 报告评估程序基本合规,评估结论基本合理。 2007年 10月 12日,江门市中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江中评字( 2007)B70228号),其上载明,以 2007年 9月 29日为评估基准日, 对蒋小荣用于缴纳出资的房地产权证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 C4141988号、粤房地证字 第 C1394784号,位于蓬江区高沙三街 22号厂区的泡沫车间等 2项建筑物(不含土 地)进行评估,评估值为 4,652,600元。 2011年 4月 15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江门市高沙三街 22号厂区泡沫车间等 2项建筑物(不含土地)参考价值评估报告复核报告书》(中天 华资评报字( 2011)第 1122号),对江门市中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 估价报告》(江中评字( 2007)B70228号)进行评估复核,确认原报告评估程序基 本合规,评估结论基本合理。 2007年 12月 17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田畴拟对外投资 模具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天华资评报字( 2007)第 1152号),其上载 明,以 2007年 11月 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田畴用于缴纳出资的实物资产模具进行 评估,评估值为 10,080,200元。 2008年 3月 20日,大信出具《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 验字[2008]第 0014号),其上载明:截至 2008年 3月 20日,金莱特已收到发起人 股东田畴缴纳的第 2期出资 13,520,000元,其中货币出资 3,439,800元,实物出资 10,080,200元;发起人股东蒋光勇缴纳的第 2期出资 2,000,000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发起人蒋小荣缴纳的出资 8,480,000元,其中出资方式为实物与土地使用权;此次金 莱特共计新增实收资本 24,000,000元,金莱特注册资本 30,000,000元已全部缴齐。 金杜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实物出资的资产评估、验资等已履行了必要程 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07年 11月 17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发起人应到 3人,实到 3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列席会议。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5-2-19 并作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1.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费用的报告〉的议案》; 3. 《关于设立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 4.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5.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关于选举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9. 《关于选举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0.《关于授权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相关 事宜的议案》。 金杜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经核准的业务范围为:生产、销售:灯具、灯饰及配件、 家用电器、五金制品、厨房用品;生产:密封型铅酸蓄电池;自营产品和技术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发行人具有独立 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独立 1. 根据发行人历次验资证明、审计报告等文件,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已全部缴 足。 5-2-20 2. 发行人系生产经营型企业,经金杜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 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所述,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有关 财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审计报告》,除已披露的部分租赁房产存在产权 瑕疵外,发行人合法使用与维持其生产经营所必要的有关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使 用的注册商标和专利已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 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承诺及金杜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资产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独立,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部分。 根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简历 及承诺,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出具的说明,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说明和金杜对发行人财务部门访谈的情况,发行人已 设立单独银行账户。发行人已在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北街支行开设独立银行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4400 1670 2010 5933 3333), 与控股股东账户分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 账户的情况。 发行人已取得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粤国税字 440701669806671号)、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粤地税 5-2-21 字 440703669806671号),发行人独立缴纳税款。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说明和金杜对发行人财务部门访谈的情况,发行人设 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 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发行人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发展 与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同 时设审计部、证券事务部、财务部、市场部、总经办、行政人事部、采购部、设备管 理部、项目部、计划部、工程部、品质部等若干个管理部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设置的上述内部机构健全,并按照《公 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核准的业务范围为:生产、销售:灯具、灯饰及 配件、家用电器、五金制品、厨房用品;生产:密封型铅酸蓄电池;自营产品和技术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的 业务符合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 经审查发行人提供的重大主营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的资料,金杜认为,发行人业 务经营管理独立实施,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 利。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2-22 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七)经核查,金杜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 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在独 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共 3名,均为自然人,基本情况如下: 1. 田畴,身份证号码为: 42052619720508****,住址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 区高沙三街 22号; 2. 蒋小荣,身份证号码为: 42058219770504****,住址为:广东省江门市蓬 江区高沙三街 22号; 3. 蒋光勇,身份证号码为: 42272619711203****,住址为:广东省江门市蓬 江区世纪花源。 金杜审阅了上述发起人的身份证及住所信息,金杜认为,上述各发起人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其他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非发起人股东共 4名,包括 1家有限 责任公司, 1家有限合伙企业, 2名自然人。基本情况如下: 1. 向日葵公司,成立于 2010年 11月 24日,现持有江门市工商局蓬江分局 于 2010年 11月 24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703000056010); 住所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高沙三街 22号厂区;法定代表人为田畴;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68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营业期 5-2-23 限自 2010年 10月 24日至长期。向日葵公司由发行人 8名中高级管理层员工(含董 事、监事)投资设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向日葵公司股权结构为: 股东 出资额 人民币(元) 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田畴 5,750,000 84.56% 货币 蒋光勇 450,000 6.62% 货币 洪健敏 100,000 1.47% 货币 陈振海 100,000 1.47% 货币 袁建红 100,000 1.47% 货币 刘江 100,000 1.47% 货币 刘德祥 100,000 1.47% 货币 黄小江 100,000 1.47% 货币 合计 6,800,000 100%货币 2. 星杉梧桐,成立于 2010年 11月 23日,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 东新区分局于 2010年 11月 23日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115001764457);主要经营场所为浦东新区凌河路 224号 203室;经营期限为 2010年 11月 23日至 2020年 11月 22日;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刘扬新;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以 上咨询均除经纪)(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星杉梧桐的投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 元) 占出资总额比例 5-2-24 上海星杉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有限合伙人 4,950 99% 刘扬新普通合伙人 50 1% 合计 —— 5,000 100% 星杉梧桐有限合伙人上海星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年 7月 18日, 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于 2010年 11月 24日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115001024598);住所为浦东大道 2123号 3193室;法 定代表人为刘扬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万元整,实收资本 为 2,699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 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营业期限自 2007年 7月 18日至 2057年 7月 17日。上海星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刘扬新与任 秋敏投资设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星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 构为: 股东 出资额 人民币(元) 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刘扬新 29,000,000 96.67%货币 任秋敏 1,000,000 3.33% 货币 合计 30,000,000 100%货币 3. 刘健,身份证号码为: 42010619690613****,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丰田路香蜜天宝物华家园; 4. 蔡婉婷,身份证号码为: 44062019731010****,住址为广东省中山市小榄 镇红更寮。 5-2-25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上述各股东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进行出资的资格。 (三)发起人人数、出资比例等 经金杜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计 3名,全部发起人法定住所均在中国境内,根 据大信 2007年 11月 1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 [2007]第 0072号)及大信 2008年 3月 20日出具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 [2008] 第 0014号),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股东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田畴 18,520,000 61.73% 蒋小荣 8,480,000 28.27% 蒋光勇 3,000,000 10% 合计 30,000,000 100% 金杜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之规定。 (四)发行人股东人数、出资比例 经金杜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共计 7名,根据大信 2010年12月21日出具的《广东金 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 [2010]第4-0029号),各股东的出资比例 如下表所示: 股东股份数(股)股份比例(%) 田畴 51,000,000 72.86% 蒋光勇 6,000,000 8.57% 5-2-26 蒋小荣 3,000,000 4.28% 向日葵公司 2,700,000 3.86% 星杉梧桐 3,140,000 4.49% 刘健 2,060,000 2.94% 蔡婉婷 2,100,000 3.00% 合计 70,000,000 100% 金杜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人数、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之规定。 (五)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系由田畴、 蒋小荣、蒋光勇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大信 2007年11月13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大信验字 [2007]第0072号)及大信 2008年3月20日出具的《广东金莱特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 [2008]第0014号),各发起人以货币、实物、房 产和土地使用权对发起人出资。发行人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 障碍。 金杜认为,上述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发起人投 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注销并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 经金杜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 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经金杜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 5-2-27 股的情形。 (八)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变更登记 经金杜核查,田畴用于出资的模具于 2008年1月2日交付发行人使用,蒋小荣用 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已分别于 2008年3月11日、2008年3月18日过户至发行人 名下。 金杜认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 法律障碍和风险。 (九)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田畴、蒋小荣夫妇,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5,400万股,占比 77.14%。 2007年11月29日,发行人设立时,田畴持有发行人 61.73%股份,蒋小荣持有发 行人28.27%股份。 2009年9月15日,田畴受让蒋小荣持有的发行人 18.27%股份,同时发行人股份总 数由3,000万股增加至 6,000万股,田畴认购新增股份中的 2,700万股,认购后田畴持 有发行人 85%股份,蒋小荣持有发行人 5%股份,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90%股份。 2010年11月29日,发行人进行增资,向日葵公司进入金莱特成为新股东; 2010 年12月13日,发行人再次增资,星杉梧桐、刘健、蔡婉婷进入金莱特成为新股东。两 次增资后,田畴持有发行人 72.86%股份,蒋小荣持有发行人 4.28%股份,两人合计直 接持有发行人 77.14%股份。 向日葵公司由田畴与发行人其他 7名中高级管理层员工于 2010年11月24日共同 出资设立,田畴持有向日葵公司 84.56%股权,向日葵公司持有发行人 3.86%股份。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田畴持有发行人 72.86%股份,蒋小荣持有发行 人4.28%股份,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77.14%股份,同时田畴通过向日葵公司间接 持有发行人 3.86%股份。 5-2-2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权结构 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本律师报告正文部分之 “四、(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资格、条件、方式 ”所述。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 2009年 9月股份转让和增资 2009年 9月 15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蒋小荣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8.27%股份转让给田畴,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000万元增加至 6,000万元,股份总 数由 3,000万股增加至 6,000万股,其中由田畴以 2,700万元的货币出资认购发行人 2,700万股股份,由蒋光勇以 300万元的货币出资认购发行人 300万股股份。 2009年 9月 15日,田畴、蒋光勇、蒋小荣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及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蒋小荣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8.27%股份共 5,480,000股以 5,480,000元价格 转让给田畴,同时金莱特注册资本增加至 6,000万元,股份总数增加至 6,000万股。 2009年 10月 15日,大信出具《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 验字[2009]第 4-0018号),其上记载,截至 2009年 9月 29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田畴、 蒋光勇缴纳的增资款货币 30,000,000元,金莱特累计注册资本 60,000,000元,实收 资本 60,000,000元。 2009年 11月 6日,江门市工商局向发行人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700000009531),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60,000,000元。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6,0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股份数(股)股份比例(%) 田畴 51,000,000 85% 蒋光勇 6,000,000 10% 蒋小荣 3,000,000 5% 5-2-29 合计 60,000,000 100% 2. 2010年 11月增资 2010年 11月 29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增加至 6,270万元,股份总数由 6,000万股增加至 6,270万股,向日葵公司以 6,750,000元的货币出资认购发行人新增的 2,700,000股股份,其中 2,700,000元为 新增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62,700,000元,股份总数变更为 62,700,000股。2010年 11月 29日,发行人、向 日葵公司、田畴、蒋光勇、蒋小荣就上述增资事宜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2010年 12月 1日,大信出具《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 信验字 [2010]第 4-0023号),其上记载,截至 2010年 11月 30日,公司已收到股 东向日葵公司缴纳的增资款货币 6,750,000元,金莱特累计注册资本 62,700,000元, 实收资本 62,700,000元。 2010年 12月 7日,江门市工商局向发行人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440700000009531),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62,700,000元。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6,27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股份数(股)股份比例(%) 田畴 51,000,000 81.34% 蒋光勇 6,000,000 9.57% 蒋小荣 3,000,000 4.78% 向日葵公司 2,700,000 4.31% 合计 62,700,000 100% 5-2-30 3. 2010年 12月增资 2010年 12月 9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6,270 万元增加至 7,000万元,总股数由 6,270万股增加至 7,000万股。由星杉梧桐以 12,999,600元的货币出资认购发行人新增的 3,140,000股股份,由刘健以 8,528,400 元的货币出资认购发行人新增的 2,060,000股股份,由蔡婉婷以 8,694,000元的货币 出资认购发行人新增的 2,100,000股股份,其中 7,300,000元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计入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70,000,000元,股份总数 变更为 70,000,000股。2010年 12月 13日,发行人分别与星杉梧桐、刘健、蔡婉婷 就上述增资事宜签署了《新增股份认购合同》。 2010年 12月 21日,大信出具《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 信验字 [2010]第 4-0029号),其上记载,截至 2010年 12月 18日,发行人已收到 股东星杉梧桐增资款货币 12,999,600元,收到刘健增资款货币 8,528,400元,收到 蔡婉婷增资款货币 8,694,000元,发行人累计注册资本 70,000,000元,实收资本 70,000,000元。 2010年 12月 23日,江门市工商局向发行人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440700000009531),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70,000,000元。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7,0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股份数(股)股份比例(%) 田畴 51,000,000 72.86% 蒋光勇 6,000,000 8.57% 蒋小荣 3,000,000 4.28% 向日葵公司 2,700,000 3.86% 星杉梧桐 3,140,000 4.49% 刘健 2,060,000 2.94% 5-2-31 蔡婉婷 2,100,000 3.00% 合计 70,000,000 100% 经金杜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 不存在纠纷和风险。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起人和其他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各发起人和其他股东的承诺,并经金杜在江门市工商局就发行人发 起人及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的核查,公司发起人和 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均未设置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章程及 2010年 12月 23日发行人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440700000009531),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灯具、灯饰及配件、 家用电器、五金制品、厨房用品;生产:密封型铅酸蓄电池;自营产品和技术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2.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货物进出口许可 发行人从事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已取得以下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颁发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 书》,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为 4407960456,有效期自 2008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21日。 (2)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发行人 进出口企业代码为 4400669806671。 3.发行人的经营方式 5-2-3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的经 营方式为专业开发、制造、销售可充电备用照明产品和可充电交直流两用风扇,生产 的产品包括可充电手电筒、可充电室内外备用照明灯具、消防应急灯、可充电交直流 两用台扇及落地扇等五大类产品。金杜认为,发行人已获得为其现开展的业务所需获 得的批准、许可、同意或证书。自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主 要经营该项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二)发行人的资质证书 1.组织机构代码证 发行人持有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其组织 机构代码为 66980667-1,有效期至 2011年 12月 3日,该证备注已通过 2009年年 度检验。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发行人持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及广东省地 方税务局于 2009年 12月 14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0944000651),有效期为三年。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 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适用于可充电电风扇、可充电多功能家用应急灯、可充电 手电筒、可充电户外野营灯、可充电灭蚊灯的设计和生产,以及铅酸蓄电池的生产, 有效期为 2008年 11月 25日至 2011年 11月 24日。 发行人持有国际认证机构联盟颁发的《 IQNet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9001:2008)》,该证书有效期为 2010年 9月 10日至 2011年 11月 24日。 (三)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对经营范围做出实质 变更。金杜认为,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5-2-33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 “可充电备用照明产品和可充电交直流两用风扇的生产 和销售 ”。2008年度、 2009年度、 2010年度、 2011年 1月至 3月发行人主营业务 收入分别为 359,312,594.5元、272,376,881.7元、450,757,617.26元、118,336,774.26 元,发行人上述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收入的 99.41%、 98.88%、99.46%、99.89%。 鉴于此,金杜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 查,金杜认为,发行人依法存续,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其 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 截至目前为止的关联方 (1)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 ① 在本次发行前,田畴直接持有发行人 51,0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72.86%。 ② 在本次发行前,蒋光勇持有发行人 6,0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57%。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田畴、蒋小荣夫妇,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六、发 起人和股东 ”部分。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5-2-34 田畴持有向日葵公司 84.56%的股权,向日葵公司持有发行人 3.86%股份,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 “六、发起人和股东 ”部分。 根据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承诺,并经金杜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除上述对向日葵公司的股权投资外,田畴、蒋小荣无其他股权投资。 (4)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参股的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参股的公 司。 (5)发行人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金莱特灯饰厂 根据金莱特灯饰厂的工商登记资料,金莱特灯饰厂成立于 2000年 10月 25日, 注册资本为 50万元,其中田畴出资 1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7%,任法定代表人。 2008年 8月 8日,金莱特灯饰厂股东会召开会议决议注销金莱特灯饰厂,并成 立清算小组。 2009年 10月 9日,经江门市工商局蓬江分局核准,金莱特灯饰厂依法办理了 注销登记手续,注销时金莱特灯饰厂的股权结构为:田畴出资 1,620万元,占股 90%; 蒋光勇出资 180万元,占股 10%。 (6)发行人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托姆力 根据托姆力的工商登记资料,托姆力成立于 1993年 5月 13日,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 2005年 5月,金莱特灯饰厂受让托姆力 90%的股权,并同时选举田畴担任托姆 力法定代表人。 2008年 11月,金莱特灯饰厂、蒋小荣分别将其持有的托姆力 90%、10%股权 转让给自然人林允; 2008年 12月,田畴不再担任托姆力法定代表人,自此托姆力与 发行人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2-35 序号姓名职务 1 田畴董事长,总经理 2 蒋光勇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 刘德祥董事 4 袁建红董事 5 曾宪纲独立董事 6 沈健独立董事 7 陈咏梅独立董事 8 刘江职工代表监事 9 陈振海监事,监事会主席 10黄小江监事 11洪健敏财务总监 该等人员的基本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变化 ”部分。 (8)其他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重大关联交易 5-2-36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及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发行人关联方之间无经常性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发 行人关联方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抵押的情况,关联方为发行人提 供担保、抵押的情况如下: 序 号 担保方债权人担保合同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起止日 1 田畴、蒋 小荣、蒋 光勇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门市 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 同》( 2010年最高 额保字第 002号) 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 8,000万 元的债务 自2010年7 月29日至 2020年7月 29日期间 2 田畴、蒋 小荣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 同》(兴银粤借保 字(江门分行)第 201009010012-1 号) 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 5,000万 元的债务 自2010年8 月31日至 2018年8月 30日期间 3 蒋光勇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 同》(兴银粤借保字 (江门分行)第 201009010012-2 号) 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 5,000万 元的债务 自2010年8 月13日至 2018年8月 13日期间 4 蒋小荣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门市 分行 《最高额抵押合 同》(2008年抵字 第007号) 最高额抵押, 抵押标的为 江门市丽祥 居22处房屋 最高额 282万元 的债务 自2008年11 月12日至 2018年11月 11日期间 5-2-37 5 蒋小荣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门市 分行 《最高额抵押合 同》(2010年最高 额抵字第 004号) 最高额抵押, 抵押标的为 江门市蓬江 区五邑碧桂 园1处房屋 最高额 1,093.51 万元的债 务 自2010年7 月29日至 2020年7月 29日期间 6 田畴、蒋 小荣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分行 《最高额抵押合 同》(兴银粤:借抵 字(江门分行)第 201009010012 号) 最高额抵押, 抵押标的为 江门市蓬江 区五邑碧桂 园2处房屋 最高额 1,016.58 万元的债 务 自2010年8 月13日至 2018年8月 13日期间 注:截至 2011年3月31日,上述 4至6项担保对应的已发生借款均还清,抵押合同及抵押权已解除 (2)购买存货 2008年 2月 28日,发行人与金莱特灯饰厂签订《存货转让合同》,约定:发 行人向金莱特灯饰厂购买存货一批,转让价格为 36,883,262.39元。经核查,该批存 货主要为用于经营性生产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转让价格根据金莱特灯饰厂账面值确 定。 (3)购买固定资产 经核查, 2008年 1月至 10月,发行人分三次向金莱特灯饰厂购买了经营性固 定资产,上述资产经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值为 1,687.11万 元,转让价格为 16,823,748元。 ①资产评估 2008年 1月 27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发行人收购金莱特灯 饰厂的一批固定资产事宜出具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评估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天华资评报字( 2008)第 1011号),以 2007年 12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该批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 1,237.09万元。 2008年 9月,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发行人收购金莱特灯饰厂的 一批固定资产事宜出具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资 5-2-38 产评估报告书》(中天华资评报字( 2008)第 1090号),以 2008年 8月 31日为 评估基准日,该批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 450.022万元。 ② 2008年1月31日购买固定资产 2008年 1月 31日,发行人与金莱特灯饰厂签订《设备转让合同》,约定:发 行人向金莱特灯饰厂购买固定资产一批,转让价格为 7,488,895元。经核查,该批固 定资产为部分用于备用灯具及风扇产品生产销售的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桥吊机、注 塑机、破碎机、空压机、绕线机、干燥机、模具、叉车等机器设备、 4辆机动车及电 脑、空调、变频器等电子设备。 ③ 2008年9月26日购买固定资产 2008年 9月 26日,发行人与金莱特灯饰厂签订《设备转让合同》,约定:发 行人向金莱特灯饰厂购买固定资产一批,转让价格为 9,192,753元。 ④ 2008年10月18日购买固定资产 2008年 10月 18日,发行人与金莱特灯饰厂签订《设备转让合同》,约定:发 行人向金莱特灯饰厂购买固定资产一批,转让价格为 14.21万元。经核查,该批固定 资产为部分用于备用灯具及风扇产品生产销售的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桥吊机、注塑 机、破碎机、空压机、绕线机、干燥机、火花机、平装生产线、模具等机器设备及电 脑、复印机、空调等电子设备。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