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麦趣尔: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14年01月09日 09:04:44 中财网


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邮编:
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
100004
,
PRC


电话
/
TEL:

8610

85262828
传真
/
FAX
:(
8610

85262826


网址
/WEBSITE

http://www.kangdabj.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麦趣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的






















康达股发字
[2011]

027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
................................
................................
................................
......
3


................................
................................
................................
................................
.....
11
一、发行人首发的批准和授权
................................
................................
.........................
11
二、发行人首发的主
体资格
................................
................................
.............................
14
三、发行人首发的实质条件
................................
................................
.............................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
................................
..............
2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
25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2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
.............................
3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
................................
..............
4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
5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
8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10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
1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12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
1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13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
..
1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14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14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
14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14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146
二十二、结论
................................
................................
................................
.....................
147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所规定的含义:






-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

公司

麦趣尔股份





麦趣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首发、本次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东方证券、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鹏城、审计机构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令第
32
号)


《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
2007
年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

监会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中国
证监会

司法部公告
[
2010
]
33




《编报规则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
[2001]37
号)


《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
年修订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麦趣尔集团股份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康达股发字
[2011]

028
号)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
[2011]

027
号)


《招股说明书》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鹏所股
审字
[2011]0502
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深圳市鹏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鹏所股
专字
[2011]050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麦趣尔乳业





新疆麦趣尔乳业有限公司


麦趣尔集团





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麦趣尔食品





新疆麦趣尔食品有限公司


麦趣尔冰淇淋





新疆麦趣尔冰淇淋有限公司


麦趣尔投资





北京麦趣尔投资有限公司


冷冻食品公司





新疆麦趣尔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饮料公司





新疆麦趣尔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西部生态牧业公司





新疆西部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原名昌吉州西部牧场有限公司)


嘉吉信投资





新疆嘉吉信投资有
限公司


(原名为新疆麦趣尔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麦趣尔连锁





新疆麦趣尔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新疆嘉吉信投资有限公司)


聚和盛投资





新疆聚和盛投资有限公司


新美投资





新疆新美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后更名为新疆新美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通汇投资





库尔勒通汇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华融渝富





华融渝富基业(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华特利





北京华特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麦趣尔





麦趣尔(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北京益安利乐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益安
利乐





北京益安利乐投资有限公司


(原名为麦趣尔(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副食集团





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和永福贸易





乌鲁木齐和永福贸易有限公司


宝益德贸易





乌鲁木齐宝益德贸易有限公司


工行昌吉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


交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商行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行昌吉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


《表决协议》





《有关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召开及
表决的协议》


《麦趣尔股
份转让协议》





《有关麦趣尔集团股份转让协议》


《适用意见第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
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








人民币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麦趣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
企业板
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
[2011]

027



致:
麦趣尔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首发工作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在查验
发行人
的相
关资料基础上,
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律师法》、
《编报规则
12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8

8
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院内。本所
在西安、杭州、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沈阳、天津设有分支机构,业
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
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
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房地产、公共政策等。

1993
年,本所首批取
得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委派鲍卉芳律师、
苗丁
、王萌
律师
作为发行人首发专项法律服务的签字
律师。




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鲍卉芳,
1993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长春燃气、
皇氏乳业、圣莱达、二六三、棕榈园林、三江购物等数十家上市公司首发或上市
公司的主承销商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及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法律顾问。



负责本项目的律师
苗丁

2007
年开始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过榕基软件、
银河磁体、山东章鼓等数家上市公司首发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以及
京投银泰、

天科技、福建三农等数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



负责本项目的律师王萌,
1998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过邯郸钢铁
等二十余家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主承销商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及拟上市公司股
份制改造的法律顾问。



上述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邮政编码:
100004


电话:
010
-
85262828


传真:
010
-
85262826


E
-
mail
:
鲍卉芳律师:
huifang.bao@kangdalawyers.com



丁律师:
ding.miao@kangdalawyers.com



萌律师:
meng.wang@kangdalawyers.com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的查验原则


本所律师在参
与发行人首发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
慎性及重要性的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



(二)本所律师的查验方式


本所律师在对首发相关法律事项查验过程中,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合理、充分的运用了下述各项



基本查验方法,并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其他合理查验方式进行补充:


1
、对于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待查验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他相
关方查验了凭证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
下,本所律师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2

对于需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制作了访谈笔录;


3
、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查验,分析了书面信息的
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了分析
判断;


4
、对于需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问题,本所律师依要求对实地调查情
况制作了笔录;


5
、对于需以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公告、网页或者其
他载体相关信息;


6
、在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时,本所律
师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
件进行了查
验;


7
、在对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进行查验时,
本所律师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并就该财产
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进行了查证、确认;


8
、在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验了其购买合
同和发票原件,并现场查看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9
、根据首发项目查验需要,向包括但不限于行
政主管机关、产权登记机关、
银行等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确认;


10
、查阅了有关公共机构的公告、网站。



(三)本所律师的查验内容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首发
工作中,依法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股权结构、



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产权状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重要合同、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税收、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首发的授权情况、实质条件、
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上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等问题逐一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四)本所律师的查验过程


本所律师自
200
8

11
月开始介入发行人首发准备工作,
迄今累计工作超

2,000
个小时。在此期间,为了履行律师尽职调查的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的
法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从事了以下工作



1
、对发行人规范运作依法进行了指导;对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现
场勘查;对经营状况进行了了解;对发行人与
首发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
介绍进行了查阅,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董事、财务及证券等部门的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与其他有关中介机构一起制定了公司首
发的工作方案。



2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提出了
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以及
其他与首发有关的文件。



3
、就发行人守法状况等问题征询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4
、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
、审计机构
深圳鹏城

发行人
首发
中介机
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5
、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解线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据。



6
、对与首发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和见证,
对公司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出具了鉴证意见。通过本所律师的上述工作,在根据
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首发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及
《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
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
据做出判断;
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
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
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律
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
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
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首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首发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
本《律师工作报告》和
/
或《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确
认不存在上述情形。







一、发行人首发的批准和授权

(一)相关董事会会议


2011

7

1
3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
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该次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审议通
过了《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首发
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发行人
2011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相关股东大会会议


2011

7

28
日,发行人
2011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表共
13
人,持有公司股份
78,490,000
股,占发行人股本
总额的
100
%
,与会股东
/
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有关
首发的议案:


1
、逐项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1
)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




2
)每股面值:
1.00
元;



3
)发行数量:
2,617
万股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4
)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
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5
)股票拟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6
)发行价格:
根据初步询价的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届时发行时,
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的询价方式有变化时,按变化后的询价方式发行);



7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
A
股股票账
户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8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
)该决议有效期: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上述决议的实施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2
、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拟投资于如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实施主体

1

日处理300吨生鲜乳生产线建设项目

14,990

麦趣尔股份

2

2000头奶牛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6,205

西部生态牧业公司

3

烘焙连锁新疆营销网络项目

5,649

麦趣尔食品

4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685

麦趣尔股份



以上项目共需资金
29,529
万元,如果实际募集资金不足以完成上述投资计
划,公司将通过自筹解决资金缺口或由董事会按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迫切性,在
上述投资的项目中决定优先实施的项目;如果实际募集资金数量超过上述投资项
目的资金需要,则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募集资
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有资金、负债等方式筹集的
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偿还。



3
、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如公司于

决议有
效期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新老股东可按各
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分享截至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该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4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的事项如下:



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
情况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首发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确定首发的发行时
机、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等具体事宜;



2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首发有新的规
定和政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
规定和政策对首发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
)聘请首发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向中介机构提供各种资料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及
首发方案的具体细节;



4
)签署与首发方案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
中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与承销协议以及其他聘请中介机构协议、申报
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确定范围内的资产购买、租赁协议等);



5
)办理本次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支付与首发相关
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
许可费、保荐与承销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
资产评估费等),完成其他为首发所必需的其他手续和工作;



6
)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
法规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7
)在首发获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根据核准和发行的
具体情况完善《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报主管机
关备案
/
核准后实施,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



8
)与首发有关的其他事宜;



9
)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发有关事宜的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和决议的相关内容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首发的具体事宜,该等
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内容、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获得首发所必须的内部批准和授权,首发尚需获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首发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

麦趣尔乳业的全体股东麦趣尔集团、李勇、
聚和盛投资、陈全仁、张美玲、新美投资、王龙、王翠先、通汇投资、杨冬梅、
李刚为发起人,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的股份有限公司
(麦趣尔股份的设立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

发行人的设立


)。



2009

12

30
日,发行人取得了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
65230005000193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

65230005000193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已通过
2010
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解散的下列情形: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2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
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自其
前身麦趣尔乳业设立之日起至今
持续经营时间

超过
3
年,具备申请首发的主体
资格。






三、发行人首发的实质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发的各项实质条件核查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
、发行人是由其前身麦趣尔乳业全体股东为发起人,由有限责任公司以整
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
续,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前身麦趣尔乳业成立于
2002

12

30
日,并于
2009

12

30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
其前身麦趣尔乳业
成立
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止已经延续
3
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3
、根据深圳鹏城出具的
深鹏所验字
[2009]242

《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
转移手续已
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

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部分

发行人的
业务







5
、根据发行人或其前身麦趣尔乳业历次股东会
/
股东大会决议及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备案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
规定。



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相关单位或人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
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
、经发行人
201
1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普通
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各方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


1
、发行人业务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
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已经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
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各方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麦趣尔股份已经按照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指引》规定建立了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截至
2011

6

30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会计报
表的公允表达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36
个月内未
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上市后适用的《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
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
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麦趣尔股份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麦趣尔股份公司
2008

12

31
日、
2009

12

31
日、
2010

12

31
日、
2011

6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财务状况以及
2008
年度、
2009
年度、
2010
年度、
2011

1
-
6
月的合并及母公
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发行人最近
3
年财
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



4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
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
、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
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三十二条
的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三条的下列规定:



1

发行人
2008
年度、
2009
年度、
2010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24,273,964.07
元、
39,610,984.14
元、
44,044,790.54
元;前述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分别为
21,471,685.26
元、
41,906,496.35
元、
43,060,623.04
元。发行人
2011

1
-
6
月的净利润为
14,806,405.32
元。




发行人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一)款的规定。




2

发行人
2008
年度、
2009
年度、
2010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
17,181,152.29
元、
31,448,254.42
元、
31,357,199.11

;前述会计年度营业收
入分别为
238,161,491.25
元、
303,848,746.55
元、
313,799,302.78

。发行人
2011

1
-
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3,629,879.25
元,营业收入为
137,882,957.05
元。



发行人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

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0,000

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
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7,849
万元,
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4
)截至
2011

6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
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四)款的规定。




5
)截至
2011

6

30

,发行人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五)款的规定。



7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十六部分

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



8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
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
、发行人不存在的下列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
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
)发行人
在用
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
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1
、经发行人
2011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
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实施主体

1

日处理300吨生鲜乳生产线建设项目

14,990

麦趣尔股份

2

2000头奶牛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6,205

西部生态牧业公司

3

烘焙连锁新疆营销网络项目

5,649

麦趣尔食品

4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685

麦趣尔股份



以上项目共需资金
29,529
万元,如果实际募集资金不足以完成上述投资计



划,公司将通过自筹解决资金缺口或由董事会按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迫切性,在
上述投资的项目中决定优先实施的项目;如果实际募集资金数量超过上述投资项
目的资金需要,则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募集资
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有资金、负债等方式筹集的
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偿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
用方向,且投资于主营业务,
非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亦非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所委托的
新疆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编制的
相关
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首发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其现
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
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
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4
、发行人董事会对发行人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
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1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该制
度将于首发完成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公司
申请首发
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其前身麦趣尔乳业的全体股东
麦趣尔集团、
李勇、聚和盛投资、陈全仁、张美玲、新美投资、王龙、王翠先、通汇投资、杨
冬梅、李刚为发起人,由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一)发行人设立过程履行了如下的程序:


1

名称预核准


2009

10

1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
知书》(
[

]
名称变核内字
[2009]

885
号),核准麦趣尔乳业名称变更为

麦趣
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麦趣尔乳业股东会审议整体变更事宜


2009

12

10
日,麦趣尔乳业召开
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麦趣尔乳业以截至
2009

9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为折股
依据、以麦趣尔乳业全体股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
、资产审计


2009

12

25
日,深圳鹏城出具
深鹏所审字
[2009]1342


审计报告》,
根据该报告,截至
2009

9

30
日,麦趣尔乳业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90,843,263.91
元。



4
、资产评估


2009

12

30
日,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新疆麦趣尔
乳业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友大正评报字
[2009]

200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09

9

30
日,麦趣尔乳业的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12,244.41
万元。



5
、签署发起人协议


2009

12

30
日,麦趣尔乳业全体股东签订了《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各发起人分别以其拥有的麦趣尔乳
业截至
2009

9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约定各发起人将



其在麦趣尔乳业拥有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值
90,843,263.91
元折股为
7,500

股,余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6
、验资


2009

12

27
日,深圳鹏城出具
深鹏所验字
[2009]242

《验资报告》,
根据该报告,截至
2009

12

27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净资产出资
的股本
75,000,000
元,资本公积
15,843,263.91
元。



7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09

12

2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
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设立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麦趣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财
产作价情况的报告》等议案,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8
、申请工商登记并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9

12

30
日,发行人取得了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652300050001933
),根据
登载信息
,麦趣尔股
份的住所为昌吉市麦趣尔
大道,法定代表人为李勇,注册资本为
7,500
万元,实
收资本为
7,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为自
2002

12

30
日至
2052

12

29
日,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
项目:乳制品
[
液体奶(灭菌乳、酸乳)
]
、饮料(蛋白饮料类)、冷冻饮品(冰淇
淋、雪糕、冰棍)、矿泉水、速冻米面食品的生产、销售。一般经营项目:农副
产品(除粮食、棉花)经销;房地产开发;畜禽养殖、农业种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
发起人股东及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
姓名


持股数量(股)



股比例(
%



1


麦趣尔集团


51,015,752


68.01


2


李勇


7,014,902


9.35


3


聚和盛投资


4,606,071


6.14


4


陈全仁


3,487,454


4.65


5


张美玲


3,224,250


4.30





6


新美投资


3,200,009


4.27


7


王龙


701,281


0.94


8


王翠先


600,105


0.80


9


通汇投资


500,088


0.67


10


杨冬梅


500,088


0.67


11


李刚


150,000


0.20


合计


75,000
,000


100.0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在
麦趣尔乳业
享有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
产作为出资,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的折股比例折为股本,设立过程中履行了
有关资产评估、审计、验资等必要程序,已足额缴纳出资,符合当时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1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
经营项目:乳制品
[
液体奶(灭菌乳、酸乳)
]
、饮料(蛋白饮料类)、冷冻饮品(冰
淇淋、雪糕、冰棍)、矿泉水、速冻米面食品的生产、销售。一般经营项目:农
副产品(除粮食、棉花)经销;畜禽养殖、农业种植
”。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乳制品的生



产和销售,烘焙食品的连锁经营
”。经本所律师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
场所现场核查,发行人所经营的主要业务与营业执照所载相符。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独立的采购系统、
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并且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技术、管理和生产人员,
拥有与所生产的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机器、
设备,具有独立的研发系统,其生产、经营不依赖于任何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


3、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麦趣尔集团、实际控制人李玉瑚、王翠先、李勇、李刚均已承诺不从事与公司
相竞争的业务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九部分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
、根据
相关
验资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均全额缴纳了出资,
公司独立完整地拥有股东所认缴的出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


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
、发行人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生产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支配上述资产或者
越权干预发行人对上述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其目前拥有的资产均拥有完整合法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行人的资
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系统,其采购完全由发行
人内部采购部门完成。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设备、独立的技术,



其产品生产由发行人内部生产部门完成。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销售由发行人自有的销售部门负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
管理制度;
拥有
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销售员工;发行人与公司员工签订
了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
缴纳
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已取得了由昌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
2010

1

29
日颁发的《社
会保险登记证》(编号:社险新字
2601551
号)。



2011

8

15
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
明发行人(含其
前身
麦趣尔乳业)及其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
法律法规的规定,自
2008

1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
未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会
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

该部门

行政处罚。



2011

8

15
日,昌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含

前身
麦趣尔乳业)及其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8

1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
不存在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或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

该部


行政处罚。



2011

7

4
日,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麦趣尔食品及麦趣尔食品乌鲁木齐总店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国度,为员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共计汇缴人数为
541
人,自相关
住房公积金建立至该等证明出具之日,


过该中心的
行政处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
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或聘任、解聘,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干预或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干预公司上述人
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3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
织机构,发行人的行政
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完全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会、
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均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或监督权;发行人已建
立自主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和财务管
理制度,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延
安中路支行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2
、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现持有由昌吉市国家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注册号:国税昌字
652301745211849
号)及由昌吉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税务
登记证》(注册号:昌地税登字
652301745211849
)。



3
、根据相关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人员全部为专职,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职务。



4
、依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取
得了相关的经营许可,并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须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其产品
采购、产品销售均由自有的部门完成。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8
年度、
2009
年度、
2010
年度

2011

1

6

持续盈利,经营状况良好。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为:麦趣尔集团、李勇、聚和盛投资、陈全仁、张美
玲、新美投资、王龙、王翠先、通汇投资、杨冬梅、李刚。



根据上述各发起人提供的相关
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均具备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

两人以上,且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麦趣尔
乳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原麦趣尔乳
业股东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用以投资的相关权益产权关系清晰,出资明确,投
资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股东
13
人,具体情况如下:


1

法人股东



1

麦趣尔集团


麦趣尔集团现持有发行人
44,755,752

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7.022%


根据麦趣尔集团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652300050002563
),麦
趣尔集团成立于
1993

7

30
日,住所为昌吉市麦趣尔大道(
66

2

10

5
楼),法定代表人
为李玉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
33,999
万元,公司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自
1993

7

30
日至
2043

3

30
日,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食品制造、纯净水的加工、销售;烟酒零售;中餐;西餐;
歌舞;住宿;鲜奶收购。一般经营项目;房屋租赁;畜牧业养殖;食品添加剂销
售;按照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进出口业务;农产品加工、销售;物业
管理;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家用电器、金银饰品、家俱经销、日用百货销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麦趣尔集团的
股东及出资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
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王翠先


11,899.65


35


2


李勇


10,199.70


30


3


李玉瑚


6,799.80


20


4


李刚


5,099.85


15


合计


33,999.00


100




经核查,麦趣尔集团现有股东王翠先、李玉瑚系夫妻关系,李勇、李刚
为二
人之子





2

华融渝富


华融渝富
现持有发行人股份
75,000,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9.555
%
。根

华融渝富
现持有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120116000010743
),
华融渝

成立于
2010

11

22
日,
主要经营场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线路
2
号增
1
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
276
房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姜传波),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
为自
2010

11

22
日至
2015

11

21
日,经营范围为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
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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