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河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月)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3 月23 日《关于核准银河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38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31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于保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的行为视为同意担保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1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目 录 一、绪 言.......................................................................................................................3 二、释 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保证人.............................................................................................................................23 六、相关服务机构.................................................................................................................25 七、基金的募集.....................................................................................................................44 八、基金合同生效.................................................................................................................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45 十、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55 十一、基金的保本.................................................................................................................56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59 十三、基金的投资.................................................................................................................62 十四、基金财产.....................................................................................................................85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87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93 十七、基金的费用.................................................................................................................95 十八、基金税收.....................................................................................................................9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99 二十一、风险揭示...............................................................................................................105 二十二、保本周期到期.......................................................................................................10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1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9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37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7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158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60 二十九、备查文件...............................................................................................................160 三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161 三十一、 基金的担保函.....................................................................................................165 附件:《担保合同》.............................................................................................................16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基金法》:指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 即为当期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止 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保本: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投资本金),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保函:保证人出具的《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 同意承诺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 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终止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徐旭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5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875 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1875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875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875 12.5% 合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徐旭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总 裁助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划部(党委宣传部)负 责人、总经理、研究中心主任、总裁办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 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张国臣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财 务处副处长,中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高级会计师,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 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监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 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 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 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 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 理、 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 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 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 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 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 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历任国家计委、经委、 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 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樊纲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工作。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会长,兼任北京国 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 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监事吕红玲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 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会计核算部副经理、经理,中国 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组负责人。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负责人。 监事吴磊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 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 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 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 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 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 经理。 督察长李立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 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等职。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索峰先生,本科学历,1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润庆期货公司、申银 万国证券公司、原君安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国际 商品期货交易,营业部债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工作。2004年6月加入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工作,历任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 总监,2011年5月起担任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4 月起担任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起担任银 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伟仓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5年证券从业经历。2008年5月加入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研究员、债券经理,期间主要从事数量研究和债 券投资工作。2012年12月起担任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7 月起担任银河增利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 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担保合同》中关于保本和保本条款的各项约 定。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 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 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在接到 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及相关数据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 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 行催付职责,严格遵守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内容的相关约定;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月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 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 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 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 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 执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 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 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 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 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 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 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 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 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 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 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 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 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 业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 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 管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 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 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 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亿元,较上 年末增长6.34%。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 23.90%。利息净收入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净利差为2.54%, 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 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家 一级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 等5家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 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 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 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 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 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3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 世界500强排名第50位,较上年上升27位;在美国《福布斯》2013年全球2000 强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 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 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 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 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25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 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 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311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 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 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保证人 (一) 名称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公司”) (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三)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四)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五) 成立日期 2005年8月8日 (六)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七)注册资本 70亿元人民币 (八)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范围:无 一般经营项目:证券、基金、保险、信托、银行的投资与管理。 (九)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本担保人除对本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外,没有其他担保事项。 (十)公司基本情况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成立于2005年8月 8日,注册资本70亿人民币。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控股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并参 股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2009年12月31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30.26 亿元,所有者权益100.10亿元。2007—200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26.2 亿元和10.4亿元。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徐旭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服热线: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8788 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5楼2515室(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苏宁电器5层银河基金(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28808 传真:(0451)53905578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7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130室 (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A座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网站: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或95501 (16)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0755)82569143 传真:(025)84579763、(0755)82492962 联系人:万鸣、孔晓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许方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225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杨晓天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联系人:夏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3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9)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经纪业务管理 部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第24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4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9)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5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5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 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具体以上证所最新 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保证人 名称: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163 传真:(010)66568644 联系人: 张慧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23 日证监许可[2011]438号文核准,于2011年4月25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1年5月25日顺利结束。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057,309,406.69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33,083.26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1年5月3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保本周期: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八、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5月 3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六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场内申购、赎回须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 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 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 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