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斯莱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 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胥路 621 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 26 层) 关于本次公开发售 提示 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 (即老股转让)。 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 者发售 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日期: 2014 年 1 月 20 日 公开 发行股数: 1330.924 7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 公开发售股 数 607.2259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 行新股数量 723.6988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35.15 元 发行后总股本: 5323.6988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旭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 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 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 述所持有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如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 接持有的 本 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科莱思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股东智高易达、 瑞信众恒、新美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东苏州高远、上海弘炜承 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持有智高易达、瑞信众恒、新美特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王炳生先生、孟凡中先生、罗鸿钧先生、杨最林先生、魏徵然先生 、 高杰贞女士 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 其 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也不 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若离 职,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 4 年 1 月 3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出具了 2013 年 1 - 9 月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就发行人 2013 年 1 - 9 月的 财务报表出具了 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发行 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该等财 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 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 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 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 、本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旭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 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 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述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如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 本 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科莱思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 素调整后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股东智高易达、瑞信众恒、新美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东苏州高远、上海弘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持有本公司股东智高易达、瑞信众恒、新美特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王炳生先生、孟凡中先生、罗鸿钧先生、杨最林先生、魏 徵然先生 、 高杰贞女士 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 其 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若离职,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 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 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则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为外国投资者,公司董事 及总经理安旭及董事张琦为外国国籍无法增持公司股票, 应 依法通过其在境内 控制的企业履行增持义务。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 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采取增持股票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增持下限 经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票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增持股票数量合计不低于公司股 票总数的0.55%。若协商不成,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900万 元,或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票总数的0.5%;每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20万元,或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2)增持上限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单次或多次累计增持 股票金额不超过1亿元,或增持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4%;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多次累计增持股票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或增 持股票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2%。 上述增持金额和增持股票数量按照孰高者执行。 2、回购措施及金额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 求。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单次或多次累计回购股票 金额不超过1亿元,或回购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4%,回购金额 和回购股票数量按照孰高者执行。 3、实施期限 增持公司股票计划或回购措施应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 形时12个月内实施完毕。 如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 施启动情形的,则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程序 1、增持 在出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7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应按照其提出的计划增持公司股票。 2、回购 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7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 应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票的条件进行研究商议,并事先征求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公司董 事会作出回购股票决议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 业务规则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在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及履行其他 法定程序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 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 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 价的理由。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均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五)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 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 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 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 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 的 在首次公开发行中 控股 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 公司将会同公司控股股东启动 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 公开发 售股份的程序,包括 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 规则的规 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 完成回购。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 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 确认 之 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孰高者确定。 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 3 、保荐机构承诺: 因 国信证券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除证监会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4 、发行人律师承诺: 因 本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5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公证天业所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仅控股股东科莱思一家,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声明及 承诺:本公司在锁 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本公司的资金需 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及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 , 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所持股份的 25% 。本公司拟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减持。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的 80% 。本公司增持或减持发 行人股票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 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未 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 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 、公司将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 2 、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 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购回(包括通过控股股东控制的境内公司 购回)。 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购回,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 30 日内督促其履行购回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 并及时披露进展。 3 、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 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 30 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 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二)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 、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控股股东科莱思未按其已 作出的承诺购回已转让的 首次公开发行中控股股 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股份和 / 或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 科莱思将在中 国证劵监督 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且 发行人有权相应扣 减其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 科莱思 对投资者的赔偿。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 分将全部由本公司予以购回,本公司应在发行人对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 30 日 内启动购回程序(包括通过本公司控制的境内公司购回)。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 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公司在发行 人对本公司提 出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赔偿。 2 、关于股份锁定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 科莱思如未履行其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包括锁定期、减持价格和股 票锁定期延长等相关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科莱思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3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科莱思如未能履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有关约束措施如下: ( 1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科莱思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 2 )科莱思应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 争的相关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 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公司及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 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4 、关于 不占用资金的承诺 及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科莱思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有关约束措施如下: 科莱思 应在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返还占 用的资金(或促使本公司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返还占用的 资金),并按照承诺以占用资金金额的 20%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科莱思 (或 科莱 思 控制的其他公司)拒不返还资金或支付违约金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 公司应 向科莱思支付的分红,作为本公司(或本公司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对公司的返 还款项或赔偿款项。 如公司由此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科莱思将在公司董 事会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科莱思拒不赔偿公司遭受的相关 损失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公司应向科莱思有限公司支付的分红,作为本公司 对公司的赔偿。 科莱思应配合公司 消除或规范相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 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 、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本人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 以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 另外公司有权相应扣减 公司应向科莱思有限公司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 作为其本人对投资者 的赔偿。 本人签署本文件后,即视为本人作为科莱思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对科莱思 有限公司作出了由发行人直接扣减科莱思有限公司相应分红的不可撤销的决议 和授权。 2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如未履行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人应向公 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3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安旭如未能履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有关约束措施如下: ( 1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 2 )本人应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 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 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公司及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 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4 、关于 不占用资金的承诺 及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安旭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有关约束措施如下: 本人 应在 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返还占用 的资金(或促使本公司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返还占用的资 金),并按照承诺以占用资金金额的 20%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本人 (或 本人 控制 的其他公司)拒不返还资金或支付违约金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公司应向科莱 思支付的分红,作为本 人 (或本 人 控制的其他公司)对公司的返还款项或赔偿 款项。 如公司由此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在公司董事 会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人拒不赔偿公司遭受的相关损失 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公司应向科莱思有限公 司支付的分红,作为本公司对公 司的赔偿。 本人应配合公司 消除或规范相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 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5 、 关于竞业禁止及对外投资的承诺 安旭 如未履行 其 本人作出的关于竞业禁止及对外投资的承诺的,有关约束措 施如下: ( 1 )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 2 ) 本人应在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相关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依法终止或转让与公司经营的相同或类似业务,依法终止或转让与公司利益发 生冲突的对外投资,并及时向公司汇报相关实施情况。 6 、 关于美国诉讼、与 德国 Alfons Haar 公司诉讼、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 出让金的承诺 本人如未履行本人作出的关于美国诉讼、与德国 Alfons Haar 公司诉讼、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土地出让金承诺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公司应向科莱思有限公 司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对公司的补偿。 7 、 关于 BVI 公司的承诺 本人如违反本人作出的关于 BVI 公司的承诺,本人应在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注销 BVI 公司的程序,并及时向公司及公众投资者披露注销 BVI 公 司的相关情况。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 1 、关于招股 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本人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 以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其本人对投资者的 赔偿。 2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安旭、王炳生 、孟凡中、杨 最林、魏徵然、高杰贞同时承诺: 本人如未履行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3 、 关于竞业禁止及对外投资的承诺 如未履行本人作 出的关于竞业禁止及对外投资的承诺的,有关约束措施如 下: ( 1 )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 2 ) 本人应在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相关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依法终止或转让与公司经营的相同或类似业务,依法终止或转让与公司利益发 生冲突的对外投资,并及时向公司汇报相关实施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 上述相关法人的承诺均已履行了相关决 策程序,自然人的承诺均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 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六 、老股转让具体方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即老股转让)。 1 、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发行人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 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 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为:根据询价结果优先满足募集资金 需求情况下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具体为: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 (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 + 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 ÷发行价。 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数 量 = ( 4600 万股 +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 25%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发行人根据发行市场情况和本次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最终的新股发行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2 、公司发行前股东拟公开发售股票数量 公司发行前股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 售股份的数量如下: 苏州高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184.00 万股,占总股本 比例 4%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票 75.00 万股,最高不超过 75.00 万股。 苏州智高易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167.83 万 股, 占总股本比例 3.65%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票 30.00 万股,最高不超过 30.00 万 股。 苏州瑞信众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47.99 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1.04%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票 11.99 万股,最高不超过 11.99 万 股。 上海弘炜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44.16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0.96%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票 44.16 万股,最高不超过 44.16 万股。 新美特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23.00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0.50% ,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票 5.75 万股,最高不超过 5.75 万 股。 若公开发售股票数量不足上述 5 名股东转让最高上限的合计数 166.9 万股 时,则按照上述 5 名股东转让意愿的股票上限同比例减持。 发行人控股股东科莱思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4,133.02 万股,占 总股本比例 89.85% 。优先满足上述五名股东减持意愿情况下,科莱思有限公司 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按发行方案确定的公司发行前股东实际公开发售股份 总数减去上述 5 名股东实际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3 、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 本次公开发售与新股发行执行相同的承销费率。发行人和相关股东各自承 担相应的承销费用。除承销费用之外的 其他发行费用全部由发行人承担。 4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 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 1330.9247 万股 , 其中: 发行新股总数 723.6988 万股 ,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607.2259 万股 , 发行后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 示。 单位:万股 股东名称 发行前持 股数量 占发行前 总股本比 例 减持股票 数量 减持占原 股数比例 占发行 后总股 本比例 备注 苏州高远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184 4.00% 75 40.76% 2.05% 财务投资 者 苏州智高易达 投资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167.83 3.65% 30 17.88% 2.59% 高管控股 公司 苏州瑞信众恒 投资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47.99 1.04% 11.99 24.98% 0.68% 高管控股 公司 上海弘炜投资 有限公司 44.16 0.96% 44.16 100.00% 0.00% 财务投资 者 新美特有限公 司 23 0.50% 5.75 25.00% 0.32% 原高管控 股公司 科莱思有限公 司 4,133.02 89.85% 440.3259 10.65 % 69.36% 控股股东 公开发售后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管控股的公 司减持比例均未超过其持股比例的 25% ,江苏高远及上海弘炜均为财务投资者, 综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不产生影响。 5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 公司内资股东均为民营企业无需履行 外部相关审批程序, 当地商务部门同意公司公开发售股份方案并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所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 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 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股东股份公开发售事项对公司治理结构 及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 七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计划 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 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计划 根据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成功 ,公 司本次 A 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以前年度经审计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由发行 后的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利 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1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3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 配利润;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000 万元;或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3 、现金分红的间隔和比例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 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 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且需事先书面 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 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 说明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 细论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应充 分 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 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时,公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7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1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4 )独立董事是 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 、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的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已经在 招股说明书“第十 节 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六 、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 露,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审阅。 2013 年 1 - 9 月,发行人营业 收入为 228,917,527.6 6 元,同比增长 83.07 % ;实现净利润 69,171,432.54 元, 同比增长 59 . 7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 为 66,055,386.89 元,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 23,451,272.63 元。 九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 “ 风险因素 ” 中的下列风险: (一) 公司订单稳定性与持续性风险 发行人正在执行合同金额预示公司未来业绩,因此新增合同多少直接影响到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发行人下游金属包装行业投资需求不景气、市场竞 争激烈等因素可能造成新签订单下滑,订单增长不能持续的风险,同时公司存在 因订单被取消、变更以及订单完成后客户验收推迟导致的收入确认不稳定的风 险。 另外,发行人研发的两片易拉罐成套生产设备现已进入产业化阶段,2013 年3月公司与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向对方销售一台 两片易拉罐成套生产设备,合同总价为1,600万美元(不含税)。由于该两片易 拉罐成套生产设备是公司第一次生产制造,且上述合同金额较大,因此存在该合 同如发生变更、无法正常履行等导致公司未来业绩较大波动。 (二) 产能扩大导致的 产能消化 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达产后,将新增年产3套易拉盖高速生产整 线设备、8套易拉盖组合盖设备、4套易拉盖基础盖设备、12套易拉盖生产设备系 统改造的生产能力,新增产能较目前实际产量有较大幅度增长。 若 公司产品下游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动,或市场开拓措施没有得到较好的 执行,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难以消化的市场风险。 ( 三 ) 毛利率 下滑 风险 2010 年度 、2011年度、 2012 年度及 2013 年 1 - 6 月,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59.98% 、 51.85% 、 50.47% 和 47.14% ,其中公司主导产品 易拉盖高速生产设备 毛 利率分别为 58.86% 、 50.33% 、 49.47% 和 45.41% ,报 告期内有所下降。目前全球 易拉盖高速生产设备制造厂商较少,被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产品毛利率主要受产 品售价的影响。如果国外竞争对手在竞标过程中报价下降幅度大或者市场出现新 的强大竞争对手,发行人的毛利率将面临下降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 生不利影响。 ( 四 ) 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为非标定制化中大型专业机械设备,针对客户需求进行设计、研发、 制造、装配调试。客户对设备的产能、冲床选择新旧程度、辅助设备及部件选择 多少等要素的要求差异较大,公司产品售价确定则在成本、产能等因素的基础上 通过合同谈判或投标确定产品的最终 价格,因此公司产品非标定制化的特点决定 产品销售价格差异较大。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销售价格区间为:整线生产设备在 1,880万元 — 4,348 万元之间;组合盖生产设备在 323 万元 — 1,372 万元之间,其中 多数组合盖设备价格区间在 600 万元 — 1,000 万元;基础盖生产设备在 286 万元 — 872万元之间;系统改造价格一般在 300 万元以下;零备件单价从几元的垫片到上 万元的刻线刀,差异很大。另外主要竞争对手报价策略的变化、客户 谈判能力的 差异、客户重要性差异、行业景气度等各种因素, 也均 会对产品售价 造成 影响 。 如果未来出现行业景 气度低或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则会对发行人产品的售 价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 五 )出口业务变动风险 公司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及 2013 年 1 - 6 月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 5,086.83 万元、 7,362.29 万元、 6,502.25 万元和 4,571.89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 为 58.40% 、 42.41% 、 25.93% 和 29.22% 。公司出口销售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较高, 报告期内销售金额较大。由于国内销售增长更快,国外销售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则 整体有所下降。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和 2013 年 1 - 6 月发行人收到出口退税分 别为 134 . 6 4 万元、 469.61 万元、 933.94 万元和 21 . 32 万元,主导产品成套设备的出 口退税率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变动。 如果发生国际经济危机、出口国社会经济动荡或者未来中国出口政策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如降低出口退税率等情况,则可能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 六 ) 与竞争对手 STOLLE 公司的美国 诉讼风险 2010 年 4 月 22 日竞争对手美国 STOLLE 公司向美国地区法院俄亥俄州南区代 顿法院提起指控, 被告为 RAM 公司(原为 STOLLE 加工机械零备件的公司) 、肯 · 富 尔茨 (现 RAM 雇员,原 STOLLE 雇员) 、安旭及斯莱克,其中 认为实际控制人安 旭、发行人斯莱克 侵犯版权、合谋侵占商业秘密、侵权干涉潜在业务关系、不公 平竞争、商业欺诈及非法侵占,并提出停止和 STOLLE 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其 专有和机密信息、赔偿等诉讼请求。斯莱克及安旭于 2010 年 6 月向法院提出了《驳 回诉讼动议》(以下 称 “ 《动议》 ” ),该《动议》依据美国法律认为该法院对安 旭及斯莱克无管辖权,同时反驳了 STOLLE 在诉状中的所有指控。 本案的第一、第二被告 RAM 公司和肯 · 富尔茨已于 2010 年 11 月与 STOLLE 签 署了和 解协议, STOLLE 撤销了对上述被告的诉讼及各项指控。 RAM 的销售主管 肯 · 富尔茨 在其已与 STOLLE 和解后出具声明,确认其不存在与斯莱克及安旭合谋 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2011 年 12 月 14 日,美国法院就安旭及发行人的驳回动议作出裁定,裁定该法 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了原告对安旭及发行人的不公平竞争和非法侵占的 指控,不再进行审理;对于安旭及发行人提起的其他驳回动议则未予支持,该等 指控将继续审理。 2013 年 7 月 12 日,美国法院就安旭及发行人提出的即决判决动议做出裁定如 下:就对安旭及发行人关于 合谋侵占商 业秘密、侵权干涉潜在商业关系 和 商业欺 诈 等 的指控 , 即决判决 支持发行人和安旭 ;就对发行人侵犯版权指控, 即决判决 支持发行人 ;就对安旭侵犯版权的指控没有做出即决判决。即该案最后仅剩对安 旭侵犯版权的指控尚待审理。 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 认为 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 ,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 尽管如此,如果发行人在本次诉讼中败诉,有可能对发行人的相关产品对美 国市场的出口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于本公司 与 STOLLE 之间 的诉讼事项详见 “ 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 ” 之 “ 三、其他事项说明 ” 。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 26 一、常用词语释义 ....................................................... 26 二、专用技术词语释义 ................................................... 27 第二节 概 览 ................................ ....................... 29 一、发行人概况 ......................................................... 29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 31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32 四、募集资金主要用途 ................................................... 32 五、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 ............................................... 32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 ................ 3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5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35 三、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 37 四、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 38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 39 一、公司订单稳定性与持续性风险 ......................................... 39 二、产能扩大导致的产能消化风险 ......................................... 39 三、成长型创新企业的创业风险 ........................................... 39 四、规模扩张引发的管理风险 ............................................. 40 五、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流失风险 ......................................... 40 六、人力资源风险 ....................................................... 40 七、市场竞争风险 ....................................................... 41 八、毛利率下降风险 ..................................................... 41 九、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 41 十、出口业务变动风险 ................................................... 42 十一、汇率风险 ......................................................... 42 十二、外协加工风险 ..................................................... 42 十三、部分关键部件从国外厂商采购的风险 ................................. 43 十四、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 43 十五、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 43 十六、存货损失的风险 ................................................... 44 十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 44 十八、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 ............................................... 44 十九、大股东控制风险 ................................................... 45 二十、与竞争对手STOLLE公司美国诉讼的风险 ............................... 45 二十一、募投项目用地规划变更的风险 ..................................... 47 二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盈利的风险 ......................... 48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 49 一、发行人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 ........................................... 49 二、发行人独立运营的情况 ............................................... 50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51 四、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 52 五、控股子公司的情况 ................................................... 54 六、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56 七、股本情况 ........................................................... 64 八、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情况 ................. 66 九、发行人的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 66 十、主要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 68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 ................... 70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 70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 80 三、本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 91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 93 五、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 113 六、公司技术情况 ...................................................... 120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 130 一、关于同业竞争 ...................................................... 130 二、关于关联交易 ...................................................... 131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 136 四、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 139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 ..................... 140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简介 ........................ 140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 144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 145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薪酬情况 .................. 146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兼职情况 .................... 147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情况 .. 148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签订的协议及作出的承诺情况 .. 148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情况 .............................. 148 九、近两年内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 148 第九节 公司治理 ................................ ................... 150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 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 150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159 三、公司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 159 四、本公司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 160 五、公司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制度安排及执行情况 ........................ 160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 164 一、最近三年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164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 170 三、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171 四、税项及其减免情况 .................................................. 182 五、最近一年的收购兼并情况 ............................................ 184 六、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184 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 186 八、历次资产评估情况 .................................................. 189 九、历次验资情况 ...................................................... 190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 192 十一、财务状况分析 .................................................... 193 十二、盈利能力分析 .................................................... 219 十三、现金流量分析 .................................................... 257 十四、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 260 十五、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 266 十六、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 266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运用 ................................ ............. 274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 274 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介绍 ........................................ 275 第十二节 未来发展与规划 ................................ ........... 299 一、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 ........................................ 299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未来发展的影响 ...................................... 301 三、拟定上述规划和目标所依据的假设条件 ................................ 303 四、实施上述规划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拟采用的措施 .......................... 303 五、业务发展规划和目标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 304 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 ................................ ............. 305 一、重大合同情况 ...................................................... 305 二、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 311 三、其他事项说明 ...................................................... 311 第十四节 有关声明 ................................ ................. 322 第十五节 附件 ................................ ...................... 328 一、附件内容 .......................................................... 328 二、查阅地点和时间 .................................................... 328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一、常用词语释义 发行人、斯莱克、本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 指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斯莱克有限、有限公司 指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科莱思 指 科莱思有限公司(CLAS Co., Limited) 苏州高远 指 苏州高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智高易达 指 苏州智高易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瑞信众恒 指 苏州瑞信众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弘炜 指 上海弘炜投资有限公司 新美特 指 新美特有限公司 昆山技术中心 指 清华科技园 —— 斯莱克昆山精密模具及机械装备工程技术 中心 斯莱克(美国)有限公司 指 SLAC USA LLC. BVI公司 指 SLAC International Packaging Machinery Group Company Limited 微米机械 指 苏州微米机械有限公司 安柯尔 指 苏州安柯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太湖科技园 指 苏州太湖现代装备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STOLLE 指 Stolle Machinery Company, LLC. DRT 指 DRT Mfg. Co. STI 指 Service Tool International, Inc. RAM 指 RAM Precision Industries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工商局 指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 指 人民币元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 股转让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 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 指 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与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 指 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6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 证券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证天业、发行人会计师 指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18 号转制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立泰、发行人律师 指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或章程 指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行业协会 指 中国包装联合会 二、专用技术词语释义 易拉罐 指 方便用户开启使用的金属密封包装罐,多用于食品、饮料包 装 两片罐 指 用两片材料结合而成的易拉罐,包括罐身和易拉盖 三片罐 指 用三片材料结合而成的易拉罐,包括罐身、底盖和易拉盖 易拉盖 指 用于易拉罐上的带有易拉功能的盖子 组合盖 指 就是易拉盖,为了区分于基本盖,把已经完成易拉部分的叫 组合盖,也叫成品盖 基础盖 指 也称基本盖、光盖,用于加工成易拉盖的毛坯盖,不含易拉 功能 解卷机 指 在组合盖生产系统中用于将成卷的拉环带料根据系统速度 要求解开的设备 拉环带料 指 用于制造拉环的毛坯料 机械传动系统 指 组合盖生产系统或基础盖生产系统中用于精确送进成品坯 料的机械系统 管路系统 指 用于易拉盖生产线上连接和协调自动生 产工艺流程,输送工 件从一个设备到另一个设备的工件输送系统 注胶机 指 用于在基本盖上密封部位注上密封胶的设备 烘干机 指 用于干燥基本盖上密封胶的设备 打包机 指 用于自动或半自动计数包装基本盖或易拉盖的设备 连续级进模 指 在一副模具上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工步 ,在冲床的一次行程 中完成一系列的不同的冲压加工,成型一种零件 模具 指 以特定的结构形式通过一定方式使材料成型的一种工业产 品,同时也是能成批生产出具有一定形状和尺寸要求的工业 产品零部件的一种生产工具 刻线刀 指 在成品盖生产系统用于加工易拉 盖开口部分的模具零件 过冲 指 在冲床上模具高度大于冲床设定的闭合高度 闷车 指 在冲压过程中由于有过冲,动力不足以让冲床滑块通过下死 点而造成停机的现象 下死点 指 冲床滑块向下运动的最低点 FO 指 FO 是 FULL OPEN 的缩写,易拉盖开口整体可以打开,一 般用于食品包装 SOT 指 SOT 是 STAY ON TAB 的缩写,指保留式拉环或环保型拉环, 一般用于饮料包装 RPT 指 RPT 是 RING PULL TAB 的缩写,指传统拉片式拉环,一般 用于饮料包装,许多国家已经禁止使用 211 盖型、 2 06 盖型等 指 211 盖型指封罐直径为 2 英寸, 206 盖型指封罐直径为 2 英寸,其他类推 1611 166 系统效率 指 在约定测试时间段内设备正常运行时间占测试时间的比例 刻线残留值 指 易拉盖盖面 V 形刻痕剩余部分材料的厚度 ISO9000 指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它不是指一个标准,而是一族标准的统 称。 ISO9000 是由 TC176 ( TC176 指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委员 会)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 RPM 指 冲床的每分钟冲次或冲床曲轴的每分 钟转速 本招股说明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概 览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 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的简要情况 本公司系由斯莱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斯莱克有 限成立于 2004 年 1 月 6 日,注册资本为 210 万美元。 2009 年 6 月 22 日,经江 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苏外经贸资【 2009 】 477 号)批准, 2009 年 6 月 25 日 ,公司领 取了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号为商外资苏府资字【 2003 】 50316 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28 日换领了注册 号为 320500400018909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4,600 万元,法定代 表人安旭,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胥路 621 号。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本公司主要从事高速易拉盖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装配调试及相 关精密模具、零备件的研发、加工制造,主要产品包括易拉盖高速生产成套设 备、易拉盖生产设备系统改造、相关精密模具、零备件等。 (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