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本基金经2013年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4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分级份额投资者特有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恒生A份额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恒生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由于本基金投资的恒生指数成分股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香港交易所对于股票价格涨跌幅不设限制的交易规则,添富恒生的份额净值每日涨跌幅亦不受限制,故本基金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当前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普通股票指数型基金更大。特别的,当恒生指数发生日内巨幅下跌,以致恒生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负值的情况下,恒生B份额投资者损失所有本金,剩余亏损由恒生A份额投资者承担。即恒生B份额较基础份额(添富恒生)的风险更大。而基于以上风险条件,具有固定收益特性的恒生A份额既不保证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亏损,风险小于基础份额,高于当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运行的普通股票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份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9、上市交易公告书: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汇添富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30、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2、《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43、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44、添富恒生份额:指分级运作期内的本基金之基础份额,以及分级运作终止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45、恒生A份额:指本基金之基础份额自动分离或者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46、恒生B份额:指本基金之基础份额自动分离或者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47、恒生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恒生A份额而言,指1.00元48、子份额:恒生A份额或恒生B份额49、两级子份额:指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50、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T日添富恒生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T日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估算价值51、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生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恒生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52、恒生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恒生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53、标的指数:恒生指数。 5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5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63、日/天:指公历日64、月:指公历月65、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6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67、上市交易: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添富恒生份额的行为68、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添富恒生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恒生A份额和1份恒生B份额的行为69、配对转换:指本基金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70、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恒生A份额与1份恒生B份额的行为71、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恒生A份额与1份恒生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7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73、巨额赎回:指添富恒生份额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4、元:指人民币元7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7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7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78、两级子份额净资产:指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乘以各自的份额数之和7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8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8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82、不可抗力:指基金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三、基金的风险揭示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本基金的特别风险1、指数下跌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跟踪偏离风险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流动性风险(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且在分级运作期间,中小投资者不能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添富恒生份额,故添富恒生份额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 (2)由于本基金为投资香港市场的指数基金,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T+2日才可以卖出或赎回,存在基金份额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二)持有本基金分级份额的投资者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1、三类基金份额的风险特征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恒生A份额将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恒生B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但由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恒生A的收益分配,为避免恒生B的份额参考净值跌到零,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则恒生A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2、恒生A份额实现约定收益过程中的风险本基金在转化为普通LOF基金运作前将不进行收益分配,但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对添富恒生、恒生A和恒生B份额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恒生A份额的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恒生A的新增添富恒生场内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添富恒生份额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这一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此外,基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5、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本基金的分级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受标的指数走势、市场供求关系、投资者的预期差异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的两级份额可能会面临偏离其份额净值的风险。 6、一年期定存利率变动的风险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如果期间出现利率上调,恒生A的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1月1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三)境外投资风险1、汇率风险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基金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在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报表编制等方面出现失误,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谨慎严格地选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来降低风险。 (四)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1、股票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衍生品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五)政策变更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声明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就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四、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符合证监会要求的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股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3、衍生品投资策略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考虑到申购赎回资金流动冲击以及外汇汇兑、资金划转的操作问题,基金将会保留一定的现金头寸用于满足赎回及香港证券交收要求。现金头寸的增加将导致跟踪误差的扩大,因此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以标的指数为基础资产的衍生产品(如期货、掉期等)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1、投资决策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2)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2)负责决定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3)审核评估基金经理每季提交的投资运作季报。 (2)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决定正常市场情况下,日常指数跟踪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2)必要时进行本基金跟踪偏离的分析;3)每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季报;4)撰写基金中报、年报等公开报告关于基金投资运作的相关部分。 3、投资决策程序本基金投资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组合构建与监控调整)、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投资核对与监督、组合监控与调整、投资风险管理八个环节。 (1)研究支持指数投资管理小组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内外部的信息和研究成果,开展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研究、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对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分析、对基金的跟踪误差及时进行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管理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基础上,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定期事项是指:每季初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3)投资执行(组合构建与监控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指数投资管理小组的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监控:风险控制人员根据实时风险监控系统,在交易期间对指数基金的各类风险源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将根据风险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应急操作方案。 (6)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将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对跟踪误差和业绩偏离的来源进行分析,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1)不定期的,基金经理对基金出现的较大的跟踪偏离进行及时分解和分析;2)每周末,数量分析师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和跟踪指数的偏离情况,主要对组合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现金控制情况、成份股更新期的投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报告,作为今后投资运作的参考依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7)投资核对与监督基金营运部基金会计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督察长、稽核监察部及基金经理。 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有权调阅任何数据和资料,防止在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8)投资风险管理投资风险管理是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立完善的基金风险控制系统。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对投资合规性风险的管理以及对投资组合风险的管理: 1)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评价,如发现问题,应责成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并落实。 2)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金融工程部通过审议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季报,以及对日常投资的跟踪监控,从而控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标的指数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子公司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截至2013年11月,以香港股票市场的50家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以经调整的流通市值作为权数计算得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目前反映香港股市走势的最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恒生指数于1969年l1月24日首次公开发布,以1964年7月3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值为100。恒生指数以港币计价。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恒生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及标的指数所表征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在股票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此外,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在分级运作期内,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稳健收益类的恒生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积极收益类的恒生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八)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3-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购买不动产;(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7)购买实物商品;(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14)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13、14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b.存款证明;c.商业票据;d.政府债券;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一)代理投票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Σ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2楼法定代表人:林利军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联系人:李文联系电话:(021)28932888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二)主要人员情况1、董事会成员潘鑫军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1年出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复旦大学EMBA。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53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中国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南洋交大EMBA,高级编审。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社长、党委副书记。历任新民晚报社总编辑、党委副书记,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新民晚报社副总编辑,上海青年报社编辑、记者、部主任、副总编,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沪港三联副董事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助理、上市部总监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哈佛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作。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现任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蔡来兴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42年出生,上海同济大学学士。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国学中心顾问。曾任上海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香港上海实业集团董事长,香港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九、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 杨燕青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资深评论员。曾任《解放日报》主任记者,《第一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涂殷康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70年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发中心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任瑞良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李进安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8年出生,金融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历任君安证券南京业务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区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办公室、BPR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规划师、副总裁等职。 王静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年出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高级经理。曾任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级管理人员潘鑫军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2005年4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陈灿辉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银行软件开发工程师,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08年7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营运官。 雷继明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年12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英国格拉斯哥大学金融经济学硕士,近2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赖中立先生,国籍:中国,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金融学硕士,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分析师。2010年8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部分析师。2012年2月15日至今任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基金、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11月1日至今任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9)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有效认购款项、股票连同有效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与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金融工程部、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金融工程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稽核监察部负责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和净值计算规则(一)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添富恒生份额”)、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恒生A份额”)与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恒生B份额”)。其中,恒生A、恒生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添富恒生份额;2、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添富恒生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恒生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恒生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3、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添富恒生份额可按1:1的比例申请分拆为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分别上市交易。 4、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添富恒生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添富恒生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 5、基金发售结束后,添富恒生份额可接受申购和赎回;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6、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添富恒生份额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7、定期折算机制:除了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所在会计年度外,恒生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元部分折算成添富恒生份额。 8、不定期折算机制: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1)当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2)当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于或小于0.250元。 (三)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概要1、存续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存续。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终止运作后,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 2、基金份额配比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3、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根据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恒生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恒生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两级子份额净资产在优先确保恒生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恒生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两级子份额净资产优先确保恒生A份额的本金及恒生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恒生B份额的净资产。恒生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恒生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3)每2份添富恒生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恒生A份额和1份恒生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恒生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上一次定期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恒生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生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恒生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的计算步骤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1、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和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份额折算日至T日};NAV添富恒生为T日每份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恒生A为T日恒生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恒生B为T日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特别的,在基金运作的折算基准日,添富恒生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T日的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与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2013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47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3、存续期间:不定期(二)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规模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1、场外募集场所场外募集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进行,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募集场所场内募集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添富恒生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八)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101,000元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元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份即:投资人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0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0份。 (十)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场外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净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举例: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认购添富恒生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6%)=994,035.79元认购费用=1,000,000-994,035.79=5964.21元认购份额=(994,035.79+500)/1.00 = 994,535.79份(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申请不允许撤消。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7)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8)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9)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认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三)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计算投资者经场内认购的添富恒生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投资者经场外认购的添富恒生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添富恒生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添富恒生份额的赎回业务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基金管理人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的比例分离为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 场内认购自动分离的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以及场外认购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分拆后的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自上市之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添富恒生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成功分拆为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后,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后,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场内的添富恒生份额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的添富恒生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本基金上市交易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分级运作期起始后三个月内,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终止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三个月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2.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添富恒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添富恒生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国内的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当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申购或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添富恒生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添富恒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添富恒生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添富恒生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若将来条件许可,本基金可以接受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申购、赎回,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必要部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添富恒生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添富恒生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1、基金申购的限制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单笔申购添富恒生份额的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低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每次赎回添富恒生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添富恒生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必须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添富恒生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添富恒生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353.92份添富恒生份额。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添富恒生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元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元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添富恒生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353份添富恒生份额,申购费用为1,185.77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添富恒生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举例: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赎回费用=101,500×0.25%=253.75元赎回金额=101,500-253.75=101,246.25元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246.25元。 举例: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赎回费用=101,500×0.5%=507.5元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元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1、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用本基金添富恒生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3、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添富恒生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促销期间可调低申赎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7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添富恒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场外赎回申请的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多币种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通多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港币)的申购、赎回业务,不同币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种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多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十一、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一)基金份额的登记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添富恒生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添富恒生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添富恒生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添富恒生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添富恒生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添富恒生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上市交易或添富恒生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添富恒生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添富恒生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添富恒生份额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恒生A份额与一份恒生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恒生A份额与一份恒生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