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时间:2014年01月24日 06:10:50 中财网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网(http://www.secutimes.com)、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中证网(http://www.cs.com.cn)、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可能面临股价波动较大等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文斌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王晓伟、王晓明承诺: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2
  股份暂行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成都弘俊远景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鼎恒瑞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温思凯、李伟、陈建军、王勇、古洪彬、孙强、程勇、唐军、王衍、李挺、沈浮、龚坤、杨秀林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陆文斌、王晓伟、王晓明、温思凯、李伟、程勇、王勇、李挺、龚坤、陈建军做出承诺: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温思凯、李伟、程勇、王勇、李挺、龚坤、陈建军做出承诺: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二、股票锁定期满后股份减持价格及上市后6个月股价低于发行价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陆文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晓伟、王晓明、温思凯、李伟承诺: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前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3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

  三、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陆文斌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4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1、公司出具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如果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5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果公司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6
  前提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如需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则本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及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公司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7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此外,公司承诺: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会要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说明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文斌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8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40%。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晓伟、王晓明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40%。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9
  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并承诺: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并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行人在本人作为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其他约束措施参见本上市公告书前述内容。

  七、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2012年1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文斌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承诺如下:
  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10
  的其他企业。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合规性的承诺1、公司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不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上述各款规定的限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11
  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不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不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2)招商证券及招商证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招商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招商证券及招商证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上述各款规定的限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12
  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不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三)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未经审计的本公司2013年度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和2014年1-3月的业绩预计,详见"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13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6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1,428.7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发行新股715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713.75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571.5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857.25万股,发行价格为18.11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6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创意信息",股票代码"300366";本次公开发行的1,428.75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月27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本公司网站www.sc-troy.com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2、上市时间:2014年1月27日3、股票简称:创意信息4、股票代码:30036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715万元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14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28.75万元,其中公司发行新股715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713.75万股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及其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428.75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股) 占发行前股本比例(%) 持股数(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陆文斌 31,704,000 63.41 26,881,167 47.04 2017年1月27日王晓伟 8,240,000 16.48 6,986,526 12.22 2017年1月27日王晓明 6,180,000 12.36 5,239,895 9.17 2017年1月27日弘俊远景 2080000 4.16 2080000 3.64 2015年1月27日鼎恒瑞吉 1000000 2.00 1000000 1.75 2015年1月27日温思凯 500,000 1.00 423,940 0.74 2015年1月27日李伟 27,500 0.06 23,317 0.04 2015年1月27日陈建军 27,500 0.06 23,317 0.04 2015年1月27日王勇 26,500 0.05 22,469 0.04 2015年1月27日古洪彬 25,500 0.05 21,621 0.04 2015年1月27日孙强 25,500 0.05 21,621 0.04 2015年1月27日程勇 25,500 0.05 21,621 0.04 2015年1月27日唐军 25,500 0.05 21,621 0.04 2015年1月27日王衍 24,500 0.05 20,773 0.04 2015年1月27日李挺 24,000 0.05 20,349 0.04 2015年1月27日沈浮 21,500 0.04 18,229 0.03 2015年1月27日龚坤 21,500 0.04 18,229 0.03 2015年1月27日杨秀林 21,000 0.04 17,805 0.03 2015年1月27日小计 50,000,000 100.00 42,862,5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 - 5715000 10 2014年1月27日网上发行股份 - - 8572500 15.00 2014年1月27日小计 - - 14287500 25.00 - 合计 50,000,000 100.00 57,15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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