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翎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及发行人网站(www.pengling.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如下重要承诺及说明: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公司第三至九大股东刘世菊、孙伟杰、李金楼、张兆辉、王泽祥、张宝海、李风海做出如下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第二大股东博正投资做出如下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内,博正投资将遵守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并持有鹏翎胶管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鹏翎胶管股份,也不由鹏翎胶管收购该部分股份。刘世菊的直系亲属刘世文、王泽祥的直系亲属王泽龙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3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张洪起、李风海、张兆辉、李金楼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张洪利、张兆玲等上述董事或高管的直系亲属,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同时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上述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相关直系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监事张万坤、王培利和公司高管王忠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其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其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及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股上市划转部分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11】59号),公司法人股东博正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150.2221万股国有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博正投资的禁售期义务。二、关于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董事李风海、张兆辉、高级管理人4员李金楼、王忠升持有公司股份,以上人员承诺如下:(一)减持承诺签署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签署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签署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二)承诺履行和约束措施1、同意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签署人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履行。2、若签署人违反承诺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签署人进行处罚和制裁。3、凡违反上述减持承诺违规减持的,一律视为签署人对公司的违约,应按照每笔减持金额的2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签署人对公司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因签署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三、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的承诺(一)公司的回购及赔偿承诺1、本公司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届时,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盘前或当日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并在1个月内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及具体实施办法。该等股票回购方案必须满足如下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的要求:(1)回购价格: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2)回购行为需在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之内完成。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公司回购新股不影响投资者对本公司的民事索赔。5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同意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本承诺函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任何处罚或处理决定。4、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二)控股股东的回购及赔偿承诺1、若发行人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应当在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盘前或当日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并在1个月内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及具体实施办法。届时,控股股东同意按照下列价格和时间全部回购其已转让的股份:(1)回购价格: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2)回购行为需在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之内完成。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致使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1)若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以由发行人直接或申请红利发放机构扣划控股股东应分得的红利作为赔偿金;(2)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采取限售措施直至赔偿责任依法履行完毕;(3)发行人依据本承诺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直接卖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票,或申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冻结并拍卖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票赔偿投资者损失。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承诺1、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致使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6(1)若持有发行人股份,则在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时,可以由发行人直接或申请红利发放机构扣划承诺人应分得红利的50%作为赔偿金;(2)若不持有发行人股份,则以上市后承诺人从发行人累计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作为赔偿金。3、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承诺人对公司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五、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2013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时维护公司股价的预案》。201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了上述预案。根据该议案,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在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本预案中涉及的每股净资产值均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时将采取如下稳定股价的措施:(一)股票回购措施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当公司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将会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回购:(1)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5%的,在股价跌破每股净资产值的首个交易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1%;(2)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10%的,在股本总额1%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5%(包含之前已回购的1%);(3)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15%的,在股本总额5%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10%(包含之前已回购的5%);7(4)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20%的,在股本总额10%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15%(包含之前已回购的10%);(5)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30%的,在股本总额15%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20%(包含之前已回购的15%)。公司针对上述任一触发回购义务的情形实施回购行为均以一年一次为限。回购义务触发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制定回购计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上述回购的公司股票不超过股本总额5%的部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奖励给公司职工;超过股本总额5%的部分,将全部注销,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减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已出具书面承诺,届时将支持公司的股票回购行动,且如果公司未能按照上述预案要求实施股票回购,张洪起先生将代替公司按照上述预案设定的条件和内容履行公司股票回购事项,回购的股票归张洪起本人所有,不注销或用于股权激励。(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措施1、控股股东的增持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于2013年12月18日出具承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当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由其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每股净资产值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且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时,签署人将以如下二种方式孰高确定的资金额(简称“增持基金”)实施对公司股票的增持:(1)上市后本人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50%;8(2)人民币1000万元。2、签署人同意在增持义务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完成上述增持行为,上述增持基金使用完毕则本人的增持义务履行完毕。若签署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增持承诺的,一律视为签署人违约,每违约一日,签署人应按照承诺义务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公司支付承诺违约金,直至签署人按照承诺履行增持义务为止,违约金可以从签署人税后分红和薪酬中扣缴,所有违约金归公司所有。签署人应在完成增持后向公司提供交易记录等书面文件证明其已完成本承诺所载之增持承诺,并愿意接受公司及保荐机构的核查。本承诺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在增持义务触发后,若签署人不予履行,公司有权以签署人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承诺非独立董事李风海、张兆辉、高级管理人员张宝新、李金楼、王忠升、刘世玲于2013年12月18日出具承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当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由以上人员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增持承诺作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票价格,现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签署人谨此承诺: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每股净资产值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且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时,签署人同意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本人的增持额以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从公司累计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简称“增持基金”)为标准。2、签署人同意在上述增持义务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完成上述增持行为,上述增持基金使用完毕则本人的增持义务履行完毕。3、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本人有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二、对增持承诺的约束措施1、若签署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增持承诺的,一律视为签署人违约,9每违约一日,签署人应按照义务增持额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公司支付承诺违约金,直至签署人按照承诺履行增持义务为止,违约金可以从签署人税后分红和薪酬中扣缴,所有违约金归公司所有。2、签署人将在完成增持后向公司提供交易记录等书面文件证明其已完成本承诺所载之增持承诺,并愿意接受公司及保荐机构的核查。3、本承诺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的,且不得因签署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4、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签署人对公司的单方面合同义务,在增持义务实际发生时签署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若签署人不予履行,公司有权以签署人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根据公司2013年12月18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关增持承诺。”(三)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二年内,为了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公司将会尽快依法推出公平、合理且激励力度适宜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将获得激励股份,但该部分人员均须书面承诺不得在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减持,并附有相应的承诺约束措施。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为公司提供长期发展的动力,同时对维护公司股价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会产生良好的积极效果。六、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专项说明,具体内容如下:“本人作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基于对宏观经济、汽车行业和公司未来良好的发展趋势判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原则上不减持公司股票。如因个人财务需求进行减持,则减持价格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低于发行价格、此后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锁定期满后两10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于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的20%;具体的减持行为持续期间和拟减持总数本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的处罚和制裁。”(二)博正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公司股东博正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股,持股比例6.49%,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专项说明: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内,博正投资将遵守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2、博正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经博正投资内部有权机构作出减持决策的,博正投资将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资本市场状况、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情况、博正投资的持股成本及经营管理情况、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等因素后确定价格。3、博正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一年末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90%,当减持年度上一年度末博正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50万股时,博正投资可一次性减持完毕。博正投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对减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如博正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博正投资的处罚和制裁。七、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详见上文“一”至“六”各项承诺之说明。八、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一)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张洪起先生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未从事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11 2、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公司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产品),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4、上述承诺不可撤销。”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二)控股股东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的承诺鹏翎胶管控股股东张洪起先生出具书面承诺函:因公司欠缴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事宜,若发生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索赔)和政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作出任何补缴通知、行政处罚而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均由本人偿付和承担,且本人承担该等经济损失后,将不得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和补偿,保证不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九、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承诺如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鹏翎胶管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除按照证券监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将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鹏翎胶管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除按照证券监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受行政12处罚外,还将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如因本所会计师未能按照会计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涉及的简称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一致。13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2号文”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81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36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5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1,106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114万股,发行价格为19.58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66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鹏翎股份”,股票代码“300375”,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220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月27日起上市交易。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网(http://www.secutimes.com)、中证网(http://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中国资本证券网(http://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www.pengling.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2、上市时间:2014年1月27日3、股票简称:鹏翎股份14 4、股票代码:30037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8,691,478股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200,000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11,700,000股,公开发售老股10,500,000股)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相关内容。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配售对象参与网下配售获配的股票和网上发行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张洪起 32,645,729 36.81% 2017年1月27日 2 博正投资SS 3,497,779 3.94% 2017年7月27日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SS 1,502,221 1.69% 2017年7月27日 4 刘世菊 2,771,733 3.13% 2017年1月27日 5 孙伟杰 2,700,000 3.04% 2017年1月27日 6 李金楼 1,877,229 2.12% 2017年1月27日 7 张兆辉 1,814,314 2.05% 2017年1月27日 8 王泽祥 1,796,924 2.03% 2017年1月27日 9 张宝海 1,543,193 1.74% 2017年1月27日 10 李风海 923,655 1.04% 2017年1月27日 11 王忠升 504,812 0.57% 2015年1月27日 12 王昌风 277,676 0.31% 2015年1月27日 13 张学震 258,040 0.29% 2015年1月27日 14 刘俊英 249,345 0.28% 2015年1月27日 15 张宝慧 248,954 0.28% 2015年1月27日 16 刘元会 248,333 0.28% 2015年1月27日 17 许凤山 247,701 0.28% 2015年1月27日 18 刘汉华 237,009 0.27% 2015年1月27日 19 王风祥 236,543 0.27% 2015年1月27日 20 邢春发 231,061 0.26% 2015年1月27日 21 张洪利 219,175 0.25% 2017年1月27日 22 王培利 219,060 0.25% 2015年1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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