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石化: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时间:2014年02月12日 20:30:01 中财网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4-07
债券代码:120483 债券简称:04中石化


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4年2月24日发
行的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4年2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3日期间(以下
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2月19日;
2、兑付停牌起始日:2014年2月20日;
3、本息兑付日:2014年2月24日;
4、债券摘牌日: 2014年2月24日;
5、债券到期日:2014年2月24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04中石化,1204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 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35亿元人民币,10年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4]92号文
批准发行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61%。本期债券采用单
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对逾期未领的利息不另计息
7、 计息期限:自2004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3日
8、 付息日:2005年至2014年每年的2月24日。

9、 兑付日:2014年2月24日。

10、 担保情况: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11、 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兑付兑息关键事项: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2月19日;
2、兑付停牌起始日:2014年2月20日;
3、本息兑付日:2014年2月24日;
4、债券摘牌日: 2014年2月24日;
5、债券到期日:2014年2月24日;
6、04中石化的票面利率为4.61%,每手04中石化(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46.1元(含税)。

三、本次兑付兑息办法:
1、本期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
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
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1)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下午3:00登记在册的投资
者,本金及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
投资者划付。





(2)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下午3:00登记在册的
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兑付兑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金及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和原托管凭证;
b)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金及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
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
(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
d) 在集中兑付兑息期间(自2014年2月24日起的20个工作日)未领取
本金和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本金和利息;
e)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代扣代缴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以及《2004年中国石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
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
代缴。请截至2014年2月19日收盘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4年2月28日前
(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传真号码为010-59969234,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王岩,邮政编码为100728。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4
年2月28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2004年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
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收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北京中石化大厦支行,账户
号为0200004209033005606,户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傅成玉
联系人:王岩、吴高峰
联系电话:010-59969225、010-59960000
传真:010-59969234、010-59960386
邮政编码:100728

网址:http://www.sinopec.com
2、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石凌怡、李沛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3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2日


附表: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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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 写 人: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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