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仪征化纤: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 股票简称 仪征化纤 证券代码 600871 报告年度 2013年度 保荐代表人 杨楠 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被保荐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4]3号),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关 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及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 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等文件,股权分置改革 的目的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决定。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化纤”、“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已经2013年7月8日召开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仪征化 纤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参与了仪征化纤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公司以2013年8月16日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登记日,仪征化纤全体 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A股股东每10 股支付5股仪征化纤A股股票。支付对价安排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执行对价安排前 本次执行对价数量 执行对价安排后 股数 (万股) 股比[1] 股数 (万股) 股比[2] 股数 (万股) 股比[1] 1 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168,000 42.00% 7,000 70% 161,000 40.25% 序 号 股东名称 执行对价安排前 本次执行对价数量 执行对价安排后 股数 (万股) 股比[1] 股数 (万股) 股比[2] 股数 (万股) 股比[1] 2 中国中信股份有 限公司 72,000 18.00% 3,000 30% 69,000 17.25% 合 计 240,000 60.00% 10,000 100% 230,000 57.50% 注1:表示占总股本的比例。 注2:表示占合计对价股份的比例。 2013年8月20日,公司A股股票复牌、对价股票取得上市流通权,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 二、相关股东履行承诺以及保荐机构督促指导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一)承诺事项 仪征化纤原非流通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 化”)、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 义务。中国石化、中信股份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 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中国石化、中信股份承诺,自其所持仪征化纤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 通权之日(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 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议召开仪征化纤董事会会议,审议以资本公积金 每十股转增不少于四股(含四股)的议案及相应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仪征 化纤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该议案。 3、中国石化、中信股份承诺自所持仪征化纤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之日(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提请仪征化纤 董事会在符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提出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不低于2013年5月30日收盘价,即6.64 元/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该价格做相应调 整)。 4、中国石化承诺在仪征化纤股改完成后继续支持其后续发展,促进其加快 转型,并将其作为今后相关业务的发展平台。 (二)承诺的履行情况 仪征化纤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召开的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3年第一 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20日)仪征化纤 的总股本为基准,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2013年11月22日新增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石化、中信股份未违反在公司股改时所做承 诺,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承诺人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 2、承诺人经营与财务状况未发生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的变化; 3、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符合当时的相关 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保荐机构将督促承诺人 履行承诺事宜及信息披露持续符合新的规定。 保荐代表人: 杨 楠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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