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通利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4年03月07日 11:31:30 中财网


招募说明书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4年2月14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6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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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 4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七、风险揭示 ....................................................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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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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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通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并于 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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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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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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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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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亿元

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文批准于 2004年 11月 8日成立。公司股东为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36%)、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


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天
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现金
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固定收益投资、中央交易、品牌管理、渠道管理、互联
网金融、机构理财、风险管理、监察稽核、信息技术、基金运营、公司财务、综
合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随着公司业
务发展的需要,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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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天
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大学本科。历任北京华仪软件系统工程公司技术经
理,北京金田电脑经营公司技术经理,联想科技技术经理,香港荣基科技有限公
司部门经理,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投资总
监。


漆腊水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福州军区军政干部学校教官、解
放军军事交通学院教官、天津市体改委处长、副主任、天津市发改委副主任、天
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现任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会长、天津市房地产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海
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天海汽车同步器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
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市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田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6410工厂宣传干
事,国家物价局处长,伦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学会(英
国)主席秘书长,英国 Crasby-MTM公司副总裁,英国富地石油轮胎公司副总裁。

现任富地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王国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佳讯飞鸿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天津顺驰投资集团资
产管理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天津信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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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项目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苏钢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历任职于博弘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
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年 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宁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亚洲证券天
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
年 8月加盟本公司任市场部总经理,2011年4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分公司渠道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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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2012年10月加盟本公司,2012年11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经济学硕士,4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债
券交易员、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本公司固定收益研
究员、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稳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

陈钢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天弘永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深证成
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姜晓丽女士,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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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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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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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
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
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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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
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
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
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基金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5-15



招募说明书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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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处、内控稽核
处、运营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
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2013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
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
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
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21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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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天
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4208)、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长安宏观
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农银汇理消费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汇丰晋信恒生A股
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共25只,其中11只已
到期,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号资产管理计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银
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
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
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
活配置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长盛-邮储
-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鹏诚理
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安基金-增益分级债券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农银汇理-邮储-国投信托雨燕1号悦达债券1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商-邮
储-瑞熙1号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托管规模达5,169.2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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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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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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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蔡练
客服电话:400-710-9999、(010)83571910
网址:www.thfund.com.cn

2、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瑛
客服电话:95580
网站:www.psbc.com
本基金的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

为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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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009-10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经办律师:续宏帆、徐岩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晓艺
联系人:魏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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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4年2月14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4]206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
认购代码为000573。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4年3月10日至 2014年3月18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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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客户适用特定认购费率,通

过银行网点及其他渠道认购的客户适用一般认购费率。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
认购金额(M)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 0.1%
100万元≤M<200万元0.8% 0.08%
200万元≤M<500万元0.4% 0.04%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投资者为非直销机构
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客户,适用于一般认购费率,且这 1,000.00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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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元
认购份额=(990.10+0.32)/1.00=990.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产生的认购利息后,
可以得到 990.42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币 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
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25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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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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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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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
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客户适用特定申购费率,通
过银行网点及其他渠道认购的客户适用一般申购费率。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
申购金额(M)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 0.1%
100万元≤M<200万元0.8% 0.08%
200万元≤M<500万元0.4% 0.04%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5-29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6个月 0.5%
N≥6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并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申购费用)

5-30



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元、
100万、300万元和 1000万元,且均为非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申
购,适用于一般申购费率,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表: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3,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00% 0.80% 0.40% 每笔 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 990.10 992,063.49 2,988,047.81 9,999,000.00
申购费(d=a-c) 9.90 7,936.51 11,952.19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682.83 684,181.72 2,060,722.63 6,895,862.07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四笔 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分别
为 6天、28天、3个月、12个月,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元,则各笔赎回
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表: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 4
5-31



招募说明书

赎回份额(份,a)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b) 1.150 1.150 1.150 1.150
赎回总金额(c=a×b) 1,150.00 1,150.00 1,150.00 1,150.00
持有期限 6天28天3个月 12个月
适用赎回费率(d) 1.50% 0.75% 0.50% 0.00%
赎回费用(e=c×d) 17.25 8.625 5.75 0.00
净赎回金额(元,f=c-e) 1,132.75 1,141.38 1,144.25 1,150.00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5-32



招募说明书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5-33



招募说明书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34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35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机会,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即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灵活资产配置,主动投资管理的投资模式。在投资策略上,本基

5-36



招募说明书

金从两个层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地降低证券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握市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
析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精选具有良好投
资价值的个股和个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
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走势、货币供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
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
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的
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
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
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2、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对各类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5-37



招募说明书

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并以前瞻性的投资视角,精选
优质价值型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价值型股票初选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公司经营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的深入研究,
选取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价现金流比(P/CF)、市价股息比(P/D)
等指标,通过对上市公司各定量指标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选择具有综合比较
优势、价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成价值型股票投资初选对象。


(2)公司价值动态增长分析
公司经营受到内部、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任何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公司价
值的变动,因此,科学、客观地把握公司价值的动态增长是分析并判断股票投资
价值的核心。


公司价值增长以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之上的企业增长为基础,背后的驱动因
素则包括商业模式、品牌和营销、市场规模与技术创新、产业政策、经营团队和
管理水平等,并最终体现为销售收入、利润和投资资本报酬率等各类绩效指标的

5-38



招募说明书

增长。具备核心业务基础的公司需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即市场份额领先、盈
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抗竞争能力和稳固的财务基础。


本基金将从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考察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的增
长及其经营绩效,并通过对驱动公司价值增长各因素的分析与评判,考察公司价
值增长的持续性。具体来说,具有以下综合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将构成本基金的
重点投资对象:

1)主营业务突出,公司的业务与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业升级方向;
2)产品或服务具有足够的市场容量与规模,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市场份
额领先;
3)优秀的管理团队,清晰的公司发展战略,勇于进行管理创新,具有良好
的资源获取和资源整合能力;
4)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上的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市场创新;
5)良好的盈利增长能力,财务稳健。

(3)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和公司价值增长趋势分析的过程中,全面的
公司基本面分析将贯穿其中。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
环境评估等。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短
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进而做出明
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控制,谨慎
参与投资。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5-39



招募说明书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对于股票投资,分析师根据各个行业及个股的投资评级,确定股票初选库,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全面考察,筛选出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并
经投研会议审议批准后,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分析师将对备选库的股票进行跟
踪分析,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
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9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
5-40



招募说明书

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10%-10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5-41



招募说明书

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42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43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44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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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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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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