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安大国新经济: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4年03月08日 11:32:01 中财网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29日《关于核准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83号)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新经济
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
风险投资品种。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
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对基金投资者的服务 ......................................................................................................... 7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二十二、备查文件 ......................................................................................................................... 8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5

一、绪言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大国新经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大国新经
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4、法定代表人:李勍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冯颖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
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
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
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
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
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
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
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
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
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
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
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
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SONOFEC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
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
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
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
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
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
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尚志民先生,研究生学历,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
究所、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
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0年7月至2001年9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年
9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投资
官。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
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6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
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
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逊,上海财经大学MBA,12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大鹏证券研
究所、世纪证券研究所、平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08年3月加
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投资研究部和基金投资部担任高级研究员及基
金经理助理职务。2012年5月起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3月起担任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1月起担任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李 勍先生,总 裁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赵 敏先生,总裁助理

顾建国先生,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及全球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297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
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93.2%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
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
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
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
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
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6.34%。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
净收入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提


高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入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家一级
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5家
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
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
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
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
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
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年“世
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
名第50位,较上年上升27位;在美国《福布斯》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
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
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
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
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25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11只证券投
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21-38576709

传真:021-50105085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4】183号文核
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4年3月13日到2014年4月10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
得撤销。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
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
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


额。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4年3月13日到2014年4月10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
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欲购
买本基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
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
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
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
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
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九)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元。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非养老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认
购费金额为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元

认购份额=(99,500+50)/1.00=99,550.00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9,550.00份基金份额。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份额计
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资产净
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1,000元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为每笔500元。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1.2%

3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收费
方式和费用的使用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收费方式或费用使用方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
则可得到97,066.18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单笔申购费为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
则可得到49,260,098.5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
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
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其他方式处理。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与大国新经济相关的子行业或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把握标的行业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股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权证等)、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新经济
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大国新经济主题主要是指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及大国新经济体
系架构这一大趋势中不断涌现出来的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就当前中国经济发展
阶段及市场现状来看,目前与大国新经济主题相关的市场趋势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经济体制改革、资源价格改革、国企改革、金融市场化改革、财税体制改革、
外贸改革、户籍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国家安全建设、信息技术创新及装备升级、
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医疗、养老改革和创新等。同时,大国新经济建设是一个
长期动态的概念,本基金将根据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进程的深入,动态调整大国新
经济主题的范畴界定。




(三)投资理念

中长期来说:中国经济转型的大幕已经拉开,未来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商
业模式等为代表的新经济是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关键驱动力。十八大三中全


会后,随着新一届政府改革措施的持续出台,可以预见,代表中国经济未来发展
方向的新经济类行业将持续的受到政策细则的刺激保持为市场热点。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这一趋势,把握其中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
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
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
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基于投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分
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
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大国新经济相关子行业的精选以及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深入
分析,挖掘该类型企业的投资价值。


(1)行业配置

大国新经济主题相关的各个行业由于在我国整体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处的阶
段不同、商业周期不同,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同,因此,其相关行业
表现也不会完全同步,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有助于提高基金投资组合的
总体收益,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如下:

1)经济发展转型因素

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过程中,与本主题相关的各行业所面临的战略机会及
出现时点各不相同,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中国经济发展及结构调整的步伐,前瞻性
地在各个行业间进行布局,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发展与结构转型为新经济相关行
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2)政策因素

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相关导向型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对于
相关行业而言影响巨大。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政府政策的出台及执行情况,


前瞻性地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当时政策或者未来政策变化预期的相关行业。(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