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ST韶钢: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 础上,我们对本公司201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股份公司本部,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广东 韶钢国贸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96.09%,营业收入 合计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96%。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股份公司本部制造、加工、销售钢铁 冶金产品、金属制品、焦炭、煤化工产品、技术开发、转让、引进与咨询服务等 全部经营业务;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广东韶钢国贸有限公司批发和零售贸 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等全部经营业务。 纳入评价范围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 力资源、社会责任(安全、环保)、企业文化(公共关系)、资金活动、采购业务、 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 全面预算、法务管理(含合同)、办公室管理(含信息沟通)、信息系统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将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重大缺陷,财务报告的编制、汇报的过程中可能导致错漏或其它财务 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金额×年度发生频率大于等于财务报告重要性水平,或其 他等效影响程度。 (2)重要缺陷,财务报告的编制、汇报的过程中可能导致错漏或其它财务 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金额×年度发生频率大于等于财务报告重要性水平的50% 并小于财务报告重要性水平,或其他等效影响程度。 (3)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财务报告重要性水平”的评判标准如下: (1)在公司业务持续稳定经营的情况下,选取最近一年经审计税前利润的5%; (2)如当年税前利润较前一年减少50%以上,可考虑选取过去3年经审计税前 利润平均数的5%; (3)如当年税前利润为零或负,可考虑选取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1%。 公司将以下事件应视为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而予以关注,确定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3)内部控制措施未能避免当期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分为一般缺 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的认定标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含上年度末未完成 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财政部五部委发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结 合宝钢集团公司对各级单位的内部控制管控要求,公司组织形成了一整套内部控 制管控标准——《韶钢松山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 包含了18项业务领域流程的内部控制要点,以检查表的形式,对各级单位提出要 求和推进建议。各单位均能按照计划有序推进,并能较好揭示和反映存在的内控 缺陷,提出改进措施,形成了自查自纠的改进机制。 2013年,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层面和业务流程层面自评情况开展了复评,检 查内部控制是否满足合规性要求,对各单位内控自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做好解 释和辅导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自评项目开展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开展关键控制 点独立测试,审视各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关键控制点的识别情况并加以辅导和完 善。复评中发现各单位对内控自评工作较为重视,在自评工作的组织、评审方法 上规范、有序。各单位针对自评缺陷和复评缺陷都制定改进计划,并已书面提交 公司内控管理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内控管理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将持续跟 踪改进情况。公司内控评审人员主要包括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及各单位业务骨 干,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原则,提高了评审的独立性。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没有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 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和可靠、防范 重大错报风险。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因此仅能对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 证。董事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进行 了评价,并认为其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基准日)有效。 我公司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进行了审计,出具的审计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 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一四年三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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