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洋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香港 福州 西安 南京 巴黎 地址:杭州市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电子信箱:hzgrandall@grandall.com.cn 说明: 国浩logo 新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四年三月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部分 引 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6 第二部分 正文 .................................................... 8 一、本次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 8 二、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 13 三、本次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 16 四、本次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 18 五、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 25 六、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 29 七、标的公司的重大事项 ......................................... 33 八、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0 九、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 43 十、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 43 十一、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人员买卖南洋科技股票的情况 ........... 45 十二、本次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及其资格合法性 ..................... 47 十三、结论性意见 ............................................... 48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4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南洋科技、上市公 司、公司 指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洋有限 指 浙江南洋电子薄膜有限公司,系南洋科技前身 东旭成、标的公司 指 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东旭成化学有 限公司” 康迪森贸易 指 慈溪市康迪森贸易有限公司,系东旭成全资子公司,曾用名“慈 溪市丰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新亚联合 指 宁波新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系东旭成法人股东,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持有东旭成20%股权 交易对方、股权转让 方、认购人、补偿义 务人 指 本次南洋科技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东旭成合 计80%股权的对象,即东旭成原股东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 及新亚联合 交易各方 指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出售方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新亚联 合及标的资产购买方南洋科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齐鲁证券、独立财务 顾问 指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师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南洋科技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项目指派的经办律师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 指 本次南洋科技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的交易对方持有的 东旭成合计80%的股权 本次发行、本次交 易、本次资产重组 指 本次南洋科技向交易对方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 买交易对方所持东旭成合计80%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其他 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本次现金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 指 本次南洋科技向交易对方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 买其所持有的东旭成合计80%股权 定价基准日 指 南洋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 1月28日 交易价格 指 本次南洋科技向交易对方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 买标的资产的价格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即2013年12月31日 标的资产交割日、标 的股权交割日 指 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南洋科技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 之当日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日 指 标的资产完成交割,且南洋科技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交易对 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股票 账户并支付完毕全部现金对价之当日 《现金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 指 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于2014年1月5日签署的《浙江南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现金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补充 协议》 指 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于2014年3月5日签署的《浙江南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 指 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盈利预测补偿事项于2014年3月 5日签署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当时有效之《公司 法》 指 具体法律行为发生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准则第2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南洋科技现行有效的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浙江南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书》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 案)》 天健审〔2014〕185 号《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185号《宁波东旭成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4〕198 号《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198号《浙江南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4〕243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 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243号《宁波东旭成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天健审〔2014〕241 号《备考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241号《浙江南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4〕242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 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242号《浙江南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备考合并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坤元评报〔2014〕41 号《评估报告》 指 坤元评估师出具的坤元评报〔2014〕41号《浙江南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涉及的宁 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 元 指 人民币元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依据与贵公司签署的《专项法 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贵公司本次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于2001年3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目前是 隶属于杭州市司法局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的业务范围中包括了证券法律服 务业务、公司投资、融资法律服务业务。 本所为南洋科技本次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颜华荣律师、王侃 律师,二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签字律师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 0571-85775888,传真:0571-85775643,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杨公堤15 号国浩律师楼。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南洋科技本次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三)本所律师同意南洋科技部分或全部在本次资产重组的《报告书》中自 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南洋科技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南洋科技、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 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 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 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南洋科技为本次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南洋科技与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及新亚联合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以及南洋科技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议,本次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方案概况 南洋科技拟向特定对象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及新亚联合以现金及发行股 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东旭成合计8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其他 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如下: 1、南洋科技向特定对象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及新亚联合以现金及发行 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东旭成合计80%股权,资产交易价格为48000万 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6600万元,占交易对价的13.75%,以发行股 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41400万元,占交易对价的86.25%。 2、南洋科技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6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本次收购标的股 权的交易价格48000万元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上限16000万元之和)的25%。 募集的配套资金扣除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等发行费用约1500万元后,其中6600 万元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将用于南洋科技已经开始投资建 设的“年产16000吨LCD液晶用光学聚酯薄膜项目”的后续建设。 本次交易完成后,南洋科技将持有东旭成80%股权,罗培栋和新亚联合分别 持有东旭成10%股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南洋科技、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南洋科技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鉴于本次交易系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 式购买资产,故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南洋科技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资金的成功募集为前提,最 终配套资金成功募集与否不影响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 本次配套资金募集不成功或配套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则南洋科技将以 自筹资金支付现金对价。 (二)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南洋科技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罗培栋、罗新良、 姚纳新及新亚联合持有的东旭成80%股权。南洋科技本次拟向交易对方收购标的 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持有股权数 (万元) 占东旭成注册资 本的比例(%) 南洋科技拟收购 股权数(万元) 南洋科技拟收购 股权比例(%) 罗培栋 3900 65 3300 55 罗新良 600 10 600 10 姚纳新 300 5 300 5 新亚联合 1200 20 600 10 合计 6000 100 4800 80 (三)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交易各方同意以坤元评估师就标的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4〕41号《评 估报告》确定东旭成全部股东权益价值60447万元为定价参考依据,经各方协商 后确定标的公司80%股权即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48000万元,具体交易对方各 方取得对价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各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对应的交易对价(万元) 罗培栋 33000 罗新良 6000 姚纳新 6000 新亚联合 3000 合计 48000 (四)本次交易中的现金支付 1、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 协议》,本次南洋科技向交易对方以现金和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 的交易价格为48000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为6600万元,比例 为13.75%%,支付的现金首先来源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超出配套募集资金部分 或配套资金未能募集成功的,由南洋科技以自筹资金支付,其中向罗培栋支付 6270元,向罗新良支付0元,向姚纳新支付330万元,向新亚联合支付0元。 2、上述现金支付时间 (1)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资产重组后,南洋科技立即启动本次交易配套资 金的募集程序。南洋科技应于配套募集资金到账并由南洋科技聘请的具备相关资 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募集资金出具验资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本 次交易的全部现金对价即6600万元,其中:向罗培栋支付6270万元,向姚纳新 支付330万元。 如配套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则南洋科技在前述验资报告出具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以其它方式自筹资金向交易对方支付全部现金对价。 (2)如南洋科技本次交易的配套资金未能募集成功,则南洋科技应在配套 资金未能募集成功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自筹资金支付全部现金对价。 (五)发行股份情况 本次交易中,南洋科技向交易对方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持 有的东旭成合计80%股权,其中以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为41400万元,比例 为86.25%。同时,南洋科技本次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故本次相关发行股份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罗培栋、罗新良、姚 纳新及新亚联合等交易对方,认购人以其持有的东旭成的股权认购南洋科技本次 定向发行的股票。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非公开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产业 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募集配 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资产重组涉及向交易对方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向不超过10名 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定价基准日均为南洋科技审议本 次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南洋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价格不 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根据《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向不超过10名其 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上述规定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南洋科技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 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6.47元。 南洋科技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价 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每股 5.82元。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 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4、发行股份数量 (1)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 协议》确定的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计算方式、交易价格、发行价格,南洋科技 本次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股权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63,987,635股,其中:向 罗培栋发行41,313,756股,向罗新良发行9,273,570股,向姚纳新发行4,126,739 股,向新亚联合发行9,273,570股。 (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 南洋科技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6000万元。按照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及定价依据,拟向不超过10名其他 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27,491,409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和最终发行价格确 定。 5、发行股份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南洋科技如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 亦作相应调整。具体计算公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 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1)派息:P1=P0.D;(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3)除权、除息同 时进行:P1=(P0.D)/(1+N)。 如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发行股份数量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6、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7、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1)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南洋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如下: ①交易对方罗培栋认购取得的南洋科技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从本次交 易向认购人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限售期届满之日起,每满12个月的下一 个自然日解禁比例为罗培栋通过资产认购所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25%。 ②交易对方罗新良、姚纳新、新亚联合认购取得的南洋科技股份的限售期为 12个月,从本次交易向认购人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前述限售期届满之日 起的下一个自然日为第一期解禁日,解禁比例为其通过资产认购所取得本次发行 股份总数的30%;第一期解禁日后满12个月的下一个自然日为第二期解禁日, 解禁比例为其通过资产认购所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30%;第二期解禁日满后 12个月的下一个自然日为第三期解禁日,解禁比例为其通过资产认购所取得本 次发行股份总数的40%。 前述具体第一期、第二期解禁的股份数量分别为根据上述解禁比例计算的解 禁股份总数扣除2014年、2015年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股份数量,第三期 解禁的股份数量为根据上述解禁比例计算的解禁股份总数扣除2016年业绩补偿 的股份数量及减值测试需补偿股的股份数量之后的股份数量。 ③本次发行结束后,各认购人由于南洋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但如该等取得的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协议约定的 期限,则该部分锁定期限按照对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④如南洋科技未能在2014年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则限售 期的起算时间相应顺延。 (2)本次交易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其认 购取得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 (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及数额应由交 易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确认。标的公司在过渡期所产生的盈利由本次交易完成 后的新老股东享有,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各方按各自向南洋科技转让标的公 司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于“过渡期损益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进行 补偿。 (七)资产交割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交易对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在收到南洋科 技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权交割涉及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及东 旭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手续,使标的资产过户至南洋科技名下, 东旭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变更备案登记。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在具备相关资质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股权过户出具验资报告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交易对方应提供必要 配合,并根据现金支付约定的条件向交易对方支付全部现金。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南洋科技于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实施 完毕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东旭成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止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交割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九)募集的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资产重组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6000万元,扣除本次交易中介机 构费等发行费用约1500万元后,其中6600万元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剩余部分将用于公司已经开始投资建设的“年产16000吨LCD液晶用光学聚酯薄 膜项目”的后续建设。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资产重组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南洋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主体包括:标的资产的购买方南洋科技;标 的资产的出售方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及新亚联合。 (一)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人暨资产购买方南洋科技 1、南洋科技目前的基本法律状况 根据南洋科技的工商登记资料,南洋科技目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498,369,636元,法定代表人为邵雨田,公司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 道388号,经营范围为电容器薄膜、光学级聚酯薄膜、太阳能电池背材膜、包装 膜、电容器制造、销售,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本所律师核查,南洋科技已通过2012年度企业法人工商年检。 2、南洋科技的历史沿革 南洋科技之前身南洋有限成立于2001年11月30日,系由邵雨田、潘旭祥、 冯小玉、冯海斌、郑发勇按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成立时的名称为“浙江南洋电子薄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过 历次股本演变,截至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邵 雨田、冯小玉、冯海斌、郑发勇。 2006年11月23日,南洋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南洋科技) 并取得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10001001649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公司名称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2010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0]285号《关于核准浙江南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南洋科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1700万股,南洋科技的股本总额由5000万元变更为6700万元, 股份总数由5000万股变更为6700万股。 2011年6月,经南洋科技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南洋科技以2010 年末公司总股本6700万股为基础,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10股,本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总额由6700万元变更为13400万元, 股份总数由6700万股变更为13400万股。 2012年4月,经南洋科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南洋科技以2011 年末公司总股本13400万股为基础,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5股,本次分红后公司股本总额由13400万元变更为20100万元,股 份总数由13400万股变更为20100万股。 2012年7月,经南洋科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及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2〕497 号《关于核准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南洋科 技于2012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48,184,818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南洋科技股 本总额变更为24918.4818万元,股份总数变更为24918.4818万股。 2013年6月,经南洋科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南洋科技以2012 年末公司总股本24918.4818万股为基础,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10股,本次分红后公司股本总额由24918.4818万元变更为49836.9636万元, 股份总数由24918.4818万股变更为49836.9636万股。 本所律师核查了南洋科技的工商登记及年检资料、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相 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及公告文件等资料后确认:南洋科技为依法 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依法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南洋科技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主体 资格。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出售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出售方为自然人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及法人新亚联 合,其相关情况如下: 1、罗培栋 罗培栋,男,中国国籍, 1984年9月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8219840916****, 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新小区2号楼4单元302号,无他国家或地区 永久居留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罗培栋持有东旭成65%股权并担任东旭成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 2、罗新良 罗新良,男,中国国籍, 1959年8月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219590824****, 住址: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联明村罗家庄,无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罗新良持有东旭成20%股权并担任东旭成监事。 除前述任职外,罗新良还担任新亚联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新亚机电有限公 司董事长、慈溪市欣荣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兆隆置业有限公司 监事、慈溪彩虹电子有限公司监事。 3、姚纳新 姚纳新,男,中国国籍, 1970年9月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219700919****, 住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古塘路6号,无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姚纳新持有东旭成10%股权,未在东旭成或康迪 森贸易担任职务。姚纳新目前主要担任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聚光科 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杭州城市之光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杭州卡当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BRIGHT GAIN GROUP LIMITED董事、北京 创毅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4、新亚联合 新亚联合成立于2008年9月24日,系由慈溪新亚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和宁波 新亚机电有限公司出资150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亚联合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核 发的33028200007038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罗新良,注册资 本与实收资本均为1500万元,住所为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逍林大道工业区,经 营范围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开发;合金新材料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货物和 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微型电机、家 用电器、通讯器材、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电线电缆、灯具、电池、五金配件、 塑料制品批发、零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罗新良、陈爱斐夫妇合计持有新亚联合100%股 权,具体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1 罗新良 货币 750 750 50 2 陈爱斐 货币 750 750 50 合 计 -- 1500 1500 1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罗培栋、罗 新良、姚纳新等3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交易对方新亚联合系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本次交易对方均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禁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作为南洋科技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发行对象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三)交易对方与南洋科技的关系 根据南洋科技的工商登记资料、南洋科技的公开披露信息内容、交易对方的 工商登记资料、南洋科技及交易对方的承诺与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自然人交易对方与持有南洋科技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南洋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在 本次交易前,自然人交易对方均未在南洋科技及其控制的公司担任职务;法人交 易对方与南洋科技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南洋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该等人员的近亲属不存在投资或任职关系。截至本次资产重组停牌之日 (2013年11月13日),交易对方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及新亚联合均未持有 南洋科技的股份。 本所律师经上述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 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南洋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资产重组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南洋科技的批准和授权 (1)2013年11月20日,南洋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同意筹划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事项。 (2)2014年1月24日,南洋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次资产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南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浙江南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 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此次董事会暂不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3)2014年3月11日,南洋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公 司第三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与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浙江南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 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审 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备考合并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的议 案》、《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4)南洋科技独立董事分别于2014年1月24日、2014年3月11日出具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独立意见》,对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出具了肯定性意见。 2、东旭成的批准与授权 2014年1月3日,东旭成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股东罗培栋、罗新良、 姚纳新、新亚联合与南洋科技签署《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东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新亚联合根据协议 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将其持有的东旭成合计80%股权转让给南洋科技,并对其他股 东拟转让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3、新亚联合的批准与授权 2013年12月20日,新亚联合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新亚联合将持有 的东旭成10%股权转让给南洋科技,并授权执行董事罗新良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对 其他股东拟转让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资产重组尚需南洋科技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2、本次资产重组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资产重组已经履 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取得南洋科技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 会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核查了南洋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文件, 南洋科技与各中介机构为本次资产重组出具的天健审〔2014〕185号《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4〕241号《备考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243号《盈利预测审核 报告》、天健审〔2014〕242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坤元评报〔2014〕41号《评 估报告》及其说明、南洋科技的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南洋科技及标的公司关于本 次资产重组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等,本所律师认为,南洋科技本次资产重组符合 《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南洋科技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发行股份事项符合《公司 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南洋科技在本次资产重组中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 属于一次审批、分次发行;同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南洋科技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发行股份属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超过 股票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南洋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八次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本次交易购买 标的资产的发行对象为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及新亚联合,发行对象不超过 10名;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其他特定投资 者;根据南洋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南洋科技董事会拟将本次资产重组的方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据此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南洋科技和交易对方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资产重组申 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南洋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 洋科技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公司的权益且尚未消除的情况,符 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198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南洋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和其他 非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 规定。 (4)根据南洋科技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 洋科技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 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南洋科技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南洋科技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6)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198号《审计报告》,南洋科技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7)根据南洋科技的说明、南洋科技的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南洋科技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 (三)本次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 1、本次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本次资产重组方案,本次南洋科技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 交易对方所持东旭成合计8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方案属于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行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适用《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 南洋科技将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所持东旭成合计 80%股权。根据坤元评报〔2014〕41号《评估报告》,东旭成股东全部权益于评 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60447万元,标的资产即东旭成8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48357.6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48000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198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 185号《审计报告》及本次交易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相关财务指标及占比情况 如下: 项 目 南洋科技 东旭成 交易成交金额 交易成交金额占 南洋科技的比例 资产总额(万元) 178,579.03 18057.05 48,000.00 26.88% 资产净额(万元) 155,204.41 7955.79 48,000.00 30.93% 营业收入(万元) 44,194.76 17,769.86 — 40.21%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上述财务指标对比情况,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标的公司东旭成的主营业务为从事TFT-LCD背光模组用光学膜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鼓励类 “二十七、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 有机发 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的,TFT-LCD 行业为鼓励类行业,光学膜作为TFT-LCD背光模组的重要部件,是TFT-LCD产业 链中的重要一环;2012年2月,工信部发布《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提出到2015年实现光学聚酯膜等自主化,并将主要应用于显示器的光学聚酯膜 列入《新材料产业“十二五”重点产品目录》,东旭成所属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东旭成的生产经营能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资产重组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规定的垄断行为,不会导致相关行业形成行业垄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之规定。 (2)本次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南洋科技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①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洋科技的股份总股本为498,369,636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若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数上限 91,479,044股计算(包括购买标的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交易完成 后,发行后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仍不低于1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南洋科技的股本总额和股权分 布发生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变化,不会导致南洋科技存在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应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②本次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南洋科技在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独立及资产完 整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③本次资产重组不涉及南洋科技公司组织机构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重大调整,不影响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度、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制度、资 金管理制度等治理规则的完善及执行,不会导致公司在规范运行方面存在重大缺 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南洋科技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价格,系参考坤元评估师出具 的坤元评报〔2014〕41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南 洋科技的董事会已经依法召开会议审核批准了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 南洋科技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 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所律师据 此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南洋科技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4)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东旭成80%的股权,根据交易对方的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权转让方合法拥有上述股权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权 不存在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 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资产重组仅为股权转让,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标的公司承继,不涉及 债权债务转移问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四项之规定。 (5)本次资产重组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南洋科 技在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南洋科技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东旭成80%的股权,标的公 司东旭成专业从事TFT-LCD背光模组用光学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本次 资产重组完成后,南洋科技将在液晶显示器背光模组用光学薄膜领域实现跨越式 发展,实现从光学基膜到反射膜、扩散膜的产业链上下游垂直一体化,扩大了公 司的业务规模并优化了产品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 力,不会发生南洋科技重组后的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关于南洋科技出具的天健审〔2014〕242号南洋科技2014 年盈利预测情况显示的数据,本次交易有利于南洋科技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6)本次资产重组有利于南洋科技继续保持独立性 ①本次资产重组前,南洋科技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建立了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保持 了独立性,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南洋科技将继 续保持独立性。 ②本次资产重组前,邵雨田持有公司178,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2%,为南洋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上限 91,479,044股计算(包括购买标的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 后,邵雨田实际控制南洋科技股份的比例变更为30.26%,仍为南洋科技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南洋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更。 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南洋科技及东旭成的业务仍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③本次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标的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及机器设备等主要资产。因此,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 南洋科技及标的公司的资产将继续保持独立性。 本所律师将在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七节“标的公司的重大事项”中详细披露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 ④南洋科技及本次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东旭成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 酬管理体系,其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未在南洋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指除南洋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担任 职务或领取薪酬。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南洋科技及标的公司将继续保持人员的 独立性。 ⑤本次资产重组前,南洋科技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均保持完全独立,拥有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标的公司东旭成拥有独立的银行 账户,独立纳税,不存在被南洋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占用其资金的情况。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南洋科技及标的公司将继续保持财 务的独立性。 ⑥本次资产重组不会影响南洋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本次 资产重组完成后,南洋科技及标的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南洋科 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次资产重组 完成后,南洋科技及标的公司将继续保持机构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南洋科技的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之 规定。 (7)本次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南洋科技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经理层及公司各部门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条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等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资产重组 完成后,南洋科技将在目前已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上继续有效运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有利于南洋科技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 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项之规定。 3、本次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1)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已经南洋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南洋科技 2014年盈利预测情况的天健审〔2014〕242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显示的数据,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南洋科技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核心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增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本节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所述,本次交易不会影 响南洋科技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鉴于东旭成将成为南洋科技的控股子公司,东旭成及其子 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需纳入南洋科技的关联交易范畴履行相关程序,除 此之外,南洋科技不会因本次交易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将在本法律意见书第八节“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本所律师经上述核查后认为,本次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天健会计师对南洋科技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198号《审计报告》),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南洋科 技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3)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本节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述,本次现金 及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东旭成80%的股权,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于协议生效条件的约定,协议 生效时,标的股权的转让即已经取得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全部批准或授权,在 各方均能严格履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的情况下,该股权资产的过户和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南洋科技本次收购东旭成的股权,系对公司现有业务的整合提升,将 增强东旭成与南洋科技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 盈利能力。交易对方与南洋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邵雨田或其控制的关联 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南洋科技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该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 南洋科技总股本的5%。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将增强东旭成与南 洋科技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 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南洋科技总股本的5%,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4、本次重组,南洋科技向交易对方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向不超 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5、本次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以及《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涉及向罗培栋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向不超 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本次发行的股票 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元,定价基准日均为南洋科 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南洋科技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发行价格 为每股6.47元;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 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每股5.82 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以及《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本次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及交易对方承诺,认购人已就本次认购取得的南洋科 技股份的锁定期做出相应锁定承诺,资产重组方案已就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 份的锁定期作出安排。具体本次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见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第一节“本次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五)项“股份发行情况”第7 分项“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披露之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洋科技本次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 和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一)《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补充协议》 为进行本次资产重组,南洋科技与交易对方于2014年1月5日、2014年3 月5日分别签署了《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补充协议》,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现金支付及发行股份的价 格和数量、盈利预测补偿、限售期、资产交割、过渡期安排、滚存未分配利润的 安排、税费的承担、各方的声明和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运作、协议 的生效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 新亚联合所持东旭成合计80%的股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坤元评估师出具的 评估结果为定价参考依据,由协议各方协商后确定。根据坤元评报〔2014〕41 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60447万元,标的资产即标的公司8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48357.60万元,经各方 协商确认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48000万元。 2、本次交易中的现金支付 (1)本次交易中,南洋科技向交易对方以现金和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 买其持有的东旭成80%的股权,其中现金支付比例为13.75%,金额为6600万元, 支付的现金首先来源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超出配套募集资金部分或配套资金未 能募集成功的,由南洋科技以自筹资金支付,其中向罗培栋支付现金6270万元, 向罗新良支付现金0万元,向姚纳新支付现金330万元,向新亚联合支付现金0 万元。 (2)上述现金支付时间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资产重组后,南洋科技立即启动本次交易配套资金的 募集程序。南洋科技应于配套募集资金到账并由南洋科技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会 计师事务所就募集资金出具验资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 的全部现金即6600万元,其中:向罗培栋支付6270万元,向姚纳新支付330万 元。 如配套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则在前述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南洋科技应以其它方式自筹资金向乙方完成支付全部的现金对价。 ②如南洋科技本次交易的配套资金未能募集成功的,则南洋科技应在本次交 易的配套资金未能募集成功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自筹资金支付本项应付 现金。 3、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南洋科技以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 结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其中股份支付比例为86.25%, 金额为41400万元。南洋科技本次购买标的资产发行股份的面值为每股1.00元, 发行价格为南洋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 公司股票均价,即为每股6.47元。南洋科技本次购买标的资产合计应发行股份 63,987,635股,其中向罗培栋发行41,313,756股,向罗新良发行9,273,570股, 向姚纳新发行4,126,739股,向新亚联合发行9,273,570股。 本次发行前如南洋科技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各方将对上述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则每一认购人获得的股份数量相 应进行调整。 南洋科技向交易对方发行的总股份数以及各认购人获得的南洋科技股份数 量,还需经南洋科技股东大会批准后,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4、锁定期 (1)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南洋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如下: ①交易对方罗培栋认购取得的南洋科技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从本次交 易向认购人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限售期届满之日起,每满12个月的下一 个自然日解禁比例为罗培栋通过资产认购所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25%。 ②交易对方罗新良、姚纳新、新亚联合认购取得的南洋科技股份的限售期为 12个月,从本次交易向认购人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前述限售期届满之日 起的下一个自然日为第一期解禁日,解禁比例为其通过资产认购所取得本次发行 股份总数的30%;第一期解禁日后满12个月的下一个自然日为第二期解禁日, 解禁比例为其通过资产认购所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30%;第二期解禁日满后 12个月的下一个自然日为第三期解禁日,解禁比例为其通过资产认购所取得本 次发行股份总数的40%。 前述具体第一期、第二期解禁的股份数量分别为根据上述解禁比例计算的解 禁股份总数扣除2014年、2015年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股份数量,第三期 解禁的股份数量为根据上述解禁比例计算的解禁股份总数扣除2016年业绩补偿 的股份数量及减值测试需补偿股的股份数量之后的股份数量。 ③本次发行结束后,各认购人由于南洋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但如该等取得的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协议约定的 期限,则该部分锁定期限按照对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④如南洋科技未能在2014年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则限售 期的起算时间相应顺延。 5、资产交割:交易各方至迟应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完成资产交割。 (1)标的股权的交割 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交易后,交易对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在南洋科技通知 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权交割涉及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及标的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手续,使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过户 至南洋科技名下,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 变更备案登记。 (2)现金的支付 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交易后,南洋科技应立即启动本次交易配套资金的募 集,并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各方支付全 部现金。 (3)发行股份的交割安排 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交易后,南洋科技应立即启动向乙方发行股份,在南洋 科技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股权过户出具验资报告后,南洋科 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登 记手续,交易对方应提供必要配合。 6、过渡期损益安排:各方同意,自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包括 基准日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标的 资产在过渡期所的损益及数额应由交易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 计机构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确认。标的公司在损 益归属期间所产生的盈利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享有,所产生的亏损由交 易对方各方按各自向南洋科技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于“过渡期损 益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进行补偿。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南洋科技于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实 施完毕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东旭成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止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8、标的公司人员安排:协议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将独 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因本协议项下之交易产生员工分流安排 问题(员工自己提出辞职的除外)。 9、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协议各方确认,本次交易仅为股权转让,标 的公司所涉及债权债务由标的公司继续承担。 10、协议的生效: (1)该等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2)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条款之外,协议其他条款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 生效: ①南洋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②新亚联合董事会、股东会根据其公司章程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③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协议各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完成和/或促成上述所列条件成就。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为进行本次资产重组,南洋科技与交易对方于2014年3月5日签署了《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就利润补偿期间、净利润预测数及承诺净利润数、净利润实 现数及资产减值额的确定、利润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的实施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 定,主要条款如下: 1、协议各方同意,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个会计年度 (含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即2014年、2015年、2016年,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4 年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则利润补偿期间相应顺延。如因审核要求延长利润补 偿期间的,各方根据审核要求就利润补偿期间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间承诺利润另 行协商确定。 2、根据坤元评报〔2014〕41号《评估报告》,东旭成于2014年至2016年 拟实现的净利润数(净利润数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以下同)分别为4,903.89万元、6,439.80万元和8,441.25 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东旭成2014年至2016年拟实现的净 利润数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500万元、8,450万元。 3、减值测试:各方确认: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由南洋科技聘请合格审 计机构在不晚于南洋科技前1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 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限内乙方各 方已支付的补偿金额”,则乙方应向南洋科技另行补偿。 4、补偿义务人履行盈利预测补偿的上限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罗培栋、罗新良、新亚联合就其履行盈利预测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姚纳新履 行盈利预测补偿义务时与其他交易对方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其补偿的上限为本 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南洋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已经 南洋科技和交易对方签署,协议形式合法有效;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协议约定的生 效条件成就时即可生效;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会侵害南洋科技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 六、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东旭成,其目前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 溪分局于2012年10月12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30282000107570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罗培栋,住所为慈 溪市逍林镇逍林大道工业区,经营范围为高性能膜材料的研发;化学工程技术研 究与实 验发展;高分子功能光学膜、光电子器材、高分子材料制品、液晶显 示器组件制造;自营和代理货物进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经营期限自2009年7月23日至2029年7月22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旭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罗培栋 3900 3900 65 2 罗新良 600 600 10 3 姚纳新 300 300 5 4 新亚联合 1200 1200 20 合 计 6000 6000 6000 经交易对方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新亚联合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交易对方持有的东旭成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质押和其他第三方权利 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东旭成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1)2009年7月,东旭成设立 2009年7月2日,罗培栋、罗新良签署《宁波东旭成化学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罗新良、罗培栋出资1000万元设立宁波东旭成化学有限公司,其中罗培栋 认缴出资800万元,持股80%,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160万元,其余部分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罗新良认缴出资200万元,持股20%,在公司设立登 记前缴纳40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009年7月21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慈弘会验字 (2009) 第37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7月21日止,宁波东旭成化学有限公 司(筹)已收到股东缴纳的首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200万元,各股东以 货币出资。 2009年7月23日,东旭成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时的名称为“宁波东旭成化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罗培栋,经营范围为化学工 程技术研究与实验发展;高分子功能光学膜、光电子器材、高分子材料制品、液 晶显示器组件制造。 东旭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1 罗培栋 货币 800 160 80 2 罗新良 货币 200 40 20 合 计 -- 1000 200 100 (2)2010年2月,股权转让 2010年2月24日,东旭成召开2010年第一次股东会,同意罗培栋将持有 的东旭成10%股权即100万元出资额作价100万元转让给罗慰民;同意修改公司 章程。 同日,股权出受让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罗培栋将10%股权即 100万元出资额作价100万元转让给罗慰民。 2010年2月25日,东旭成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东旭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1 罗培栋 货币 700 60 70 2 罗新良 货币 200 40 20 3 罗慰民 货币 100 100 10 合 计 -- 1000 200 100 (3)2010年3月,实收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 2010年3月3日,东旭成召开2010年第三次股东会,同意将实收资本变更 为1000万元,其中罗培栋缴纳出资640万元,罗新良缴纳出资160万元;同意 修改公司章程。 2010年3月10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慈弘会验字 (2010) 第9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3月9日止,东旭成已收到股东罗培栋、 罗新良缴纳的第二期出资注册资本合计8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0年3月10日,东旭成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东旭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1 罗培栋 货币 700 700 70 2 罗新良 货币 200 200 20 3 罗慰民 货币 100 100 10 合 计 -- 1000 1000 100 (4)2010年11月,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 2010年10月20日,东旭成召开2010年第四次股东会,同意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2000万元,其中:罗培栋认缴1400万元,罗新良认缴400万元,罗慰民认 缴200万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0年11月8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慈弘会验字 (2010) 第56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1月5日止,东旭成已收到股东缴纳 的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10年11月8日,东旭成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东旭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1 罗培栋 货币 2100 2100 70 2 罗新良 货币 600 600 20 3 罗慰民 货币 300 300 10 合 计 -- 3000 3000 100 (5)2011年11 月,股权转让 2011年10月31日,东旭成召开2011年第一次股东会,同意罗慰民将其持 有的东旭成10%股权即300万元出资额作价300万元转让给罗培栋;同意重新制 定公司章程。 同日,股权转受让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罗慰民将其持有的东 旭成10%股权即300万元出资额作价300万元转让给罗培栋。根据罗慰民出具的 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均已结清。 2011年11月3日,东旭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旭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1 罗培栋 货币 2400 2400 80 2 罗新良 货币 600 600 20 合 计 -- 3000 3000 100 (6)2012年10 月,注册资本增加至6000万元、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 2012年10月9日,东旭成召开2012年第一次股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3000万元,其中:罗培栋以债权转股权增资1500万元,姚纳新以债权转股权增 资300万元,新亚联合以货币增资1200万元;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东 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变更经营范围。 2010年10月10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甬工商)名称变核内〔2012〕 第130337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宁波东旭成化学有限公司”企 业名称变更为“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宁波弘正资产评估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日出具的宁弘评报 字(2012)第15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基准日2012年9月30日,罗培 栋、姚纳新在宁波东旭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 2012年10月10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慈弘会验字 〔2012〕 第41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2年10月9日止,东旭成已收到股东罗培 栋、姚纳新、新亚联合缴纳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200万元,以 债权转股权出资1800万元。2012年10月12日,东旭成办理完毕本次注册资本 增加、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东旭成名称变更“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为6000万元,经营范围变更为“高性能膜材料的研发; 化学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高分子功能光学膜、光电子器材、高分子材料制 品、液晶显示器组件制造;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本次变更后,东旭成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 或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罗培栋 货币、债权 3900 3900 65 2 罗新良 货币 600 600 10 3 姚纳新 债权 300 300 5 4 新亚联合 货币 1200 1200 20 合 计 -- 6000 6000 1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旭成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根据东旭成工商登记及年检资料、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相关股东会 的决议,以及东旭成股东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新亚联合出具的承诺,本所 律师认为,东旭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东旭成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七、标的公司的重大事项 (一)主要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旭成拥有以下主要资产: 1、对外投资权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旭成拥有1家全资子公司即康迪森贸易,其基 本情况及历史沿革如下: (1)康迪森贸易成立于2009年6月1日,目前持有慈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2014年3月4日核发的330282000098245号《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 胡学群,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住所为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公司经营范围:塑 料高分子材料、高分子功能光学膜、高性能和功能纤维、光电材料、电池隔膜、 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或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2)康迪森贸易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 ①2009年6月,康迪森贸易设立 2009年5月25日,罗培栋、罗新良签署《慈溪市丰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章程》,约定出资50万元设立慈溪市丰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其中:罗培栋认 缴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80%,罗新良认缴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20%, 认缴的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缴清。 2009年5月26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慈弘会验〔2009〕 第26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5月26日止,慈溪市丰德高分子材料 有限公司(筹)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09年6月1日,康迪森贸易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核准成立, 公司名称为“慈溪市丰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0万 元,住所地为慈溪市逍林镇新圆村,法定代表人为罗培栋,经营范围为塑料高分 子材料、高分子功能光学膜、高性能和功能纤维、光电材料、电池隔膜、聚合物 基复合材料批发、零售。 康迪森贸易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1 罗培栋 货币 40 40 80 2 罗新良 货币 10 10 20 合 计 -- 50 50 100 ②2012年8月,股权转让及增资 2012年7月20日,康迪森贸易召开2012年第一次股东会,同意罗培栋、 罗新良将其分别持有的康迪森贸易40万元股权、10万元股权作价40万元、10 万元转让给东旭成。 同日,东旭成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300万元,新增注册资 本由东旭成以货币方式认缴,于本次变更登记前足额缴足;同意重新制定公司章 程。 2012年7月20日,罗培栋、罗新良分别与东旭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将其持有的康迪森贸易40万元出资额、10万元出资额分别作价40万元、 10万元转让给东旭成。 2012年8月2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慈弘会验字〔2012〕 第33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2年8月2日止,康迪森贸易已收到股东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2012年8月2日,康迪森贸 易就本次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康迪森贸易股权结构如 下: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 元) 认缴出资比例 (%) 1 东旭成 货币 300 300 100 合 计 -- 300 300 100 ③2014年3月,名称变更 2014年3月1日,东旭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慈溪市 康迪森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变更组织机构。2014年3月4日,康迪森贸易就本 次变更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康迪森贸易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2、专利知识产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旭成拥有7项发明专利及11项实用新型专利,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权利人 申请日 专利类型/专 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期 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东旭成 2011年1 月30日 发明专利 ZL201110036483.7 一种三层复合式防 刮高性能光学扩散 膜及其制备方法 自申请 起20年 申请 取得 无 2 东旭成 2011年1 月30日 发明专利 ZL201110036491.1 一种三层复合式抗 静电高性能光学扩 散膜及其制备方法 自申请 日起20 年 申请 取得 无 3 东旭成 2010年12 月6日 发明专利 ZL201010589164.4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