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汇丰科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

时间:2014年03月13日 12:02:26 中财网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 1号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4月27日证监许可[2011]60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年1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年 12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 1号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转换 ..................................................... 49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5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1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九、风险揭示 ..................................................... 80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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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 1号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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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 1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科技先
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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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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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 1号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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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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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 年11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789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 49%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
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叔肄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地市信托部经理、
太原资产管理公司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现任山西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Mr. Sridhar Chandrasekharan,董事。曾任汇丰银行董事总经理、结构化信
贷全球市场主管、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全球销售主管。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首席
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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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JOANNA MUNRO, 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全球投资总监、多元基金
经理行政总裁、环球投资产品部主管。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董事、亚太行政总
裁。


王栋先生, 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
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
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
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修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副所长、国家计委
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教
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和博士
研究生导师。


Mr. Alan Howard SMITH, 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总经理和董事长、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副董事长。现任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任宏伟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现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经理。

黄碧娟女士,监事,本科学历。曾任汇丰集团银团贷款经理、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大中华地区债务发行部主管、环球银行部香港区常务总监、汇丰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现任汇丰集团总经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
长兼行政总裁,同时担任汇丰中国董事会执行董事。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
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栋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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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
理助理。


闫太平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曾任匈牙利金鸥国际贸易公司董事、山
西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处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李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
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琳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部副
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部总监;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
部副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
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晋先生,会计学硕士。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
员和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邵骥咏先生,于 2011年7月27日至 2012年8月18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曹庆先生,于 2012年 12月 18日至 2013年 12月 21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5.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栋,总经理;曹庆,代理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王品,股票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汇丰晋信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郑宇尘,固定收益部总监兼汇
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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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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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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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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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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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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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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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 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年9月分立
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 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 A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包括 240,417,319,880股H股及 9,593,657,606股 A股)。


截至 2013 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48,592.14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6.34%。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199.64亿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利
息净收入 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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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 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 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 10家一级
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 5家
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
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
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
强。


2013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 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3
年“世界银行 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 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
500强排名第 50位,较上年上升 27位;在美国《福布斯》2013年全球 2000强上
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 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
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
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
心等 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225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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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3年 6月 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11只证券投
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年及自 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年及 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
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 2011年度和 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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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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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楼
电话:021-20376952
传真:021-20376989
联系人:薛蓓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汇丰晋信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https://etrading.hsbcjt.cn/
联系人:薛蓓
电话:021-20376952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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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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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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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 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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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号洛阳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号洛阳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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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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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025-8445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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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20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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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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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ewone.com.cn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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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 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18号2号楼 21-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18号2号楼 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络人:吴宇、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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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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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6、16、17楼
法定代表人:雷波
联系人:金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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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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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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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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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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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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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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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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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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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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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杨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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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105-885 0571-5676888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姚思轶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汪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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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58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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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96777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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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8-6661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层
法定代表人:黄碧娟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卓越理财客户 800-820-8828(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2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运筹理财客户 800-820-8878(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7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非汇丰个人客户800-830-2880(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3015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400-809-651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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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 刘佳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电话: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钱晓英、江雯

联系人:钱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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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1年4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607号文
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 2011年6月20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1年

7月 22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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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费率
A <50 1.2%
50 ≤ A <100 1.0%
100 ≤A <500 0.6%
A ≥500 每笔 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 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② 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3元。如果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

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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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为 3元。如果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

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
的后端认购费率缴纳后端认购费用。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暂定募集期从 2011
年6月20日起至 2011年7月15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
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 1,000元。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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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16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575142302.93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06054.53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575248357.4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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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年7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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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一)
条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年 10月 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1年 10月 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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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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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1,0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
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最迟于调整前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笔 1000元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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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① 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 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分别于2011 年5 月31 日和2022 年5 月31 日申购本
基金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 元、1.5 元。如投资人
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每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该部
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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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五,假定某投资人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 份,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2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用

类别下的基金份额20,000 份,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 元。1 年后
该投资人申请赎回10,000 份,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值为1.5 元,该笔
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5=15,000 元
赎回费用=15,000×0.5%=75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1.5%=180 元
赎回金额=15,000-75-180=14,74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 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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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项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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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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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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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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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
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年 10月 26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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