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平安: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03月14日 11:31:35 中财网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
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本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本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
与、协助或纵容本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本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本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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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本公司实行专
户存储制度。即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本公司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专
项账户的设立由董事会批准,并在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或者非公开发行
股票时,将设立情况及材料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专项账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本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本公司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应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有权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本公司、保荐人和商业银行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如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本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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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本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在本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专项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按照本公司承诺的
计划进度实施,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相关项目管理部门
定期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


第十一条当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本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在项目出现以下
情形时,项目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根据监管要求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本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本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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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3、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本公司
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本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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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本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本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本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本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本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八条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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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贷款,但每
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和详细计划;


4、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5、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
影响;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本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
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单个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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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须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并在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或低于该项
目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项目全部完成
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须
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并在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经本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
可使用,并在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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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须经本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变更。


仅变更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所述程序,但须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变更投向后的募集资金须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若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本公司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参照相关监

管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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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若本公司将项
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本公司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的投资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投资项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须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

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持续运行情况,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披露事
宜。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本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使用
计划来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九条募集资金通过本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运用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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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董事会每半年度全
面核查资金使用进展情况,由本公司相关部门针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起草《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本公司应当在该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本公司应当在该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该报告经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在
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本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本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报告中
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当予以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后
2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本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同时公告违规情形、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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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使用募集资金或
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予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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