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安信价值精选:招募说明书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募集 申请 于 201 4 年 1 月 21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4]114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混合 型基金,属于 预期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水平较高 的投资品种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与一般基金不同,本基金的管理费分为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两个部分。其中,浮动 管理费依据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而定。投资者必须注意,由于每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认购 、 申购 、 转入以及赎回 、转出的 日期不同,每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持 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可能不同,进而导致浮动管理费率不同。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计提浮动管理费,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或转出基金份 额时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者必须注意,赎回 / 转出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未扣除浮动管 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赎回 / 转出 的 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超过 7 .00% ,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该赎回 / 转出 基金 份额应计提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将从赎回 / 转出金 额中扣减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5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6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6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7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7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2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6 第一部分 绪言 《 安信 价值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安 信 价值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 价值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安信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安信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 安信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 《业务规则》:指《 安信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4 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 固定管理费: 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的基金管理费,本 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52 、浮动管理费:指根据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而收取的基金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 转出基金份额时收取 53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 比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71 %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8.72 %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8.5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牛冠兴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武汉市人民银行硚口支行信贷员,武汉市工商 银行古田办事处主任,武汉市工商银行江岸支行行长,武汉市工商银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 行信贷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组及广东证券托管组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军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深圳市罗湖工业研究所经理,深圳证券电脑公司经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人事部助理总监、西南中心主任、上市审查部副总监、市场监察部副总 监、会员管理部副总监,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任珠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有色部 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五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五矿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原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 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原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益翔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气工程师,中国广东核电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电力市场分析员、研究中心战略与策略研究员、战略规划部规划管理主 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战略规划高级经理。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 徐景安先生,独立董事, 1964 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学专业 。历任中央马列主义研究 院干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干部,北京军区炮兵政治部教员,国家计划委员会研究室科长,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科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处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副所长,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士必达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徐景 安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现任深圳市景安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 高正平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天津财经大学教授。现任天津财经大学珠江 学院院长、教授。 郑斌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央组织部干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综合司副 处长,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 、监事会成员 王晓荷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现任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国威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副经理、经 理,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 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现任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副总经理 兼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姜志刚先生,职工监事,理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开发中心高级 程序员,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脑部项目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中心主机开发工程师,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3 、 高 级 管 理 人员 牛冠兴先生,董事长 , 经济学硕士 。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汪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衍 生产品部一级研究员、董事总经理,资产委托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研究业务。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理,上海证券交 易所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 ( CFA )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 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5 、 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委员: 汪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姜诚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 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兼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李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高级 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合规 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 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 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 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 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 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96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为: 250,010,977,486 股 (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48,592.1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34 % 。 2013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199.6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65 % 。年化资 产回报率为 1.66% ,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 23.90% 。利息净收入 1,876.60 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10.59% 。净利差为 2.54 % ,较上年同期提高 0.01 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 2.71% , 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555.2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76%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 10 家一级海外分行,拥有建行 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 5 家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 全球 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 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 村镇银行 27 家,拥有建信基金、建 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 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3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 30 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3 年 “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 ” 中位列第 5 ,较上年上升 1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 500 强排名第 5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在美国《福布斯》 2013 年全球 2000 强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 2 ,较上年提升 11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 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 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 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 工 225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 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 四 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 并 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 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 和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 日经济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 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 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 - 825098 20 传真: 0755 - 82509 920 联系人:陈婕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 088 - 088 公司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 com ( 2 )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 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 - 82509861 传真: 0755 - 82560289 联系人:魏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 0755 ) 25028288 传真:( 010 ) 85188298 、( 0755 )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陈立群 联系人:李妍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 于 201 4 年 1 月 2 1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4 号文注册 。 一、 基金 运作方式与 类型 1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2 、 基金的类别: 股票 型 二、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公司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在与 基金管理人 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基金管理人 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 后,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 基金管理人 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 增加 代销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 将会刊登 关于 本基金 增加 代销机构的公告 。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与 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 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 含认购费用 ) 认购费率( % ) M <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 8 0% M≥5 00 万元 1000 元 / 笔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20 0,000/ ( 1+1.20% )= 197 , 628.46 元 认购费用= 20 0,000 - 197 , 628.46 = 2 , 371.54 元 认购份额=( 197 , 628.46 + 15 ) / 1.00 = 197 , 643.4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5 元,则 其可得到 197 , 643.46 份基金份额。 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 的 方式 及确认 ( 1 )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 2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基金 募集期内,投资 人 可多次认购,已 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 4 ) 销售 机构 受理 认购 申请并不表示 对该 申请是否成 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 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机构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5 ) 若投资 人 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 人 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 人 。 3 、认购 的限额 ( 1 ) 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 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认购费); ( 3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0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00 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 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 4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 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十、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 份额 以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 , 具体的销售网 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赎回 开放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申购费) 。 3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00 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00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 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 4 、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0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6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 的累计 申购 金额不设上限。 7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 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 +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七、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 0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 % ) M < 10 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1.0 0%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 售。 2 、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T ) 赎回费率( % ) T < 7 天 1 .50% 7 天 ≤ T < 30 天 0.75% 30 天 ≤ T < 365 天 0.50% 365 天 ≤ T <730 天 0.25% T ≥730 天 0 .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 100% 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30 天(含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 75% 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90 天(含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50% 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180 天(含 180 天)但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25% 归入基金资产 。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的媒体 上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2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25 万元,对应的 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25 0,000/ ( 1+1.50% )= 246 , 305.42 元 申购费用 = 25 0, 000 - 246 , 305.42 = 3 , 694 . 58 元 申购份额 = 246 , 305.42 /1.05 2 = 234,130.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2 元,可得到 234,130.63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 浮动管理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的浮动管理费的计算方法见 本招募说明书 “十三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 例 3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 万份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 1 0 元,(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