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诚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次)

时间:2014年03月15日 11:32:31 中财网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1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9月16日2011[1472]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
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4年2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 2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九部分 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十部分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 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54
第二十部分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终止运作 ..................................... 5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 9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
深300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场所
28.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40.沪深3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以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41.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信诚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信诚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例不变
42.信诚沪深300份额:指信诚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43.信诚沪深300 A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4.信诚沪深300 B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5.日/天: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信诚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信诚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申
请购买信诚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通过场外或场内
将信诚沪深300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A份
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7.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沪深300场内份额
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一份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行为
58.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
一份信诚沪深300 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沪深300场内份额的行为
59.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信诚沪深
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信诚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包括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总份
额的1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分别计算的信诚沪深300份额净值、信诚沪深300 A份额净值与信诚沪
深300 B份额净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林军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
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
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包学勤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先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析
师、南非Norwich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瀚亚投资执行副董事
长。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新加
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
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美美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市场发展规划部处长。现任
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处长、研究员等职。现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李莹女士,监事会主席,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长、中国建设银
行苏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目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苏州元禾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於乐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
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王俊锋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瑞银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兼任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组合经理、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信诚优胜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
财务官。

林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市场总监,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汇添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
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首席市场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吴雅楠先生,统计物理学博士,CFA,历任加拿大Greydanus, Boeckh & Associates公司交
易员/编程员、加拿大道明资产管理公司(TD Asset Management)副总裁/高级投资经理。现任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数量分析总监,信诚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总监;
胡喆女士,研究总监、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
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
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
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
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
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
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
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
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34%。2013年
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
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净收入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

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
费及佣金净收入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
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家一级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
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5家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国家和
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
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
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
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50位,较上年上升27位;在美国《福布
斯》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
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
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
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25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
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11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
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
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杨雁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或www.x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郭伟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554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1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层、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高夫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ww.gf.co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3)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公司
网址:www.xzsec.com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2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 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 www.pingan.com
3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4)红塔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传 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662109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信诚沪深300份额”、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 “信诚沪深300
B份额”。其中,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
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
为信诚沪深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
300 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发售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沪深300份额将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信诚沪深300 A份额、
信诚沪深300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配比不变。

三、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3.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信诚沪深300 A份额
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信诚沪深
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收益,本基金
在优先分配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本金及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信
诚沪深300 B份额。

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加上3.0%。其中
计算信诚沪深3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生效
后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
准年利率。

例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1日,本基金以2012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3.0%作为第一个运作周年(2012年2月1
日至2013年1月31日)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天得到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信
诚沪深3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1.000元为基础,采用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乘
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其中,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定期份额折算
日次日起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的运作期间。信诚沪深300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
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收益,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信诚沪
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
次日至T日),NAV300
t为T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
t为T日信诚沪深300 A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
t为T日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NAVB
t=(NAV300
t-0.5×NAVA
t)/0.5
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3)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
与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
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表决
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年为信诚沪深300 A份额
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A
t=1+R年×365t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9月16日2011[1472]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18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90,145,245.77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63,442.84元人
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96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
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390,145,245.77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63,442.84份基金份
额。两项合计共390,308,688.6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2月1日正式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部分 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信诚沪深3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信诚沪深300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信诚
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信诚沪深300份额持有人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信诚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
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信诚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2年2月17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信
诚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信诚沪深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信诚沪深300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信诚沪深300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信诚沪深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信诚沪深300份
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
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信诚沪深300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在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投资人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信诚沪深300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信诚沪深
300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信诚沪深300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信诚沪深300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需一并全
部赎回。

(3)信诚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信诚沪深300份额持
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低于100 份时,注册登
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
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
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 元申购信诚沪深300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
当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4,380.06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 元申购信诚沪深3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信诚沪深300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可得到4,380.06 份信诚沪深300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 元申购信诚沪深300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
设申购当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 份,不
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118.58=0.42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从场内申购信诚沪深3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信诚沪深300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其可得到信诚沪深300份额9,640 份,退款0.42 元。

4.信诚沪深300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信诚沪深300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信诚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信诚沪深300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决定从
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信诚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信诚沪深300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从场外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元。

例四:某信诚沪深300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 份信诚沪深300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信诚沪深300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 份信诚沪深300份额,假
设赎回当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5.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信诚沪深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信诚沪深300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

3.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
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
开始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信诚沪深300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信诚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10%,
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信诚沪深300份额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信诚沪深3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信诚沪深300份
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信诚沪深3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信诚沪深300份
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且相关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开展信诚沪深300份额与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信诚
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将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2年2月17日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前一交易日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3.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
市首日起实行;
4.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
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入的
信诚沪深3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信诚沪深300 A份额、
信诚沪深300 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的信诚沪深300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信诚沪深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信诚沪深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诚沪深300 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沪深300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
诚沪深300 B份额上市交易或信诚沪深300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信诚沪深3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信诚沪深3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A份额、信
诚沪深300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沪深300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沪深
300 A份额与一份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一份信诚沪深300 B份额进
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沪深300场内份额的行为。

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通过跨系
统转登记至场内后,可按照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
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信诚300 份额与信诚300A 份额和信诚300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自2012年2月15日
起开始开通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
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上述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交易规则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信诚沪深300场内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
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1:1。

4.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信诚沪深300场内
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
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配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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