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欧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 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12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于 2013年1 月31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从 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纯债A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 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纯债B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纯债A场外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纯债B场外认购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纯债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 为50,000份。 纯债A与纯债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纯债A将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基金投资者的集中申 购与赎回,纯债B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纯债A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纯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纯债A的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 1.25%。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纯债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 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纯债A仍可能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纯债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纯债B。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月30日(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录 一、绪言 ----------------------------------------------------------- 7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7 七、基金的募集 ---------------------------------------------------- 4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5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1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2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八、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8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103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2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纯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指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B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 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纯债A和纯债 B,两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 23.基金分级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 取分级运作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纯债A: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级份额。纯债A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 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5.纯债B: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级份额。本基金在扣 除纯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B享有,亏损以纯债B的资产净值 为限并由纯债B承担;纯债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 年 2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纯债A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其中纯债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7.纯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加或减少的行为 28.纯债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6.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3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 册登记系统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后,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基金份额转换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 日,且与纯债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1.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纯债A和纯债B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即中欧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62.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纯债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纯债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 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 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顾丽萍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UBI)出资6,5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6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6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上述四个股东共出资18,8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国 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 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意 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历任布雷西亚农业信 贷银行(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 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 及米兰总部工作。 卢树奇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中国籍。现任国都景 瑞投资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曾任职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天津营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及副总经理。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历任安永(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 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 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 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周皓先生,美国杜克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和经济学学 士,美国籍。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风险 分析部高级经济学家,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访问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籍。历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 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黎忆海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中国籍。 南开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历任湖南省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世纪星源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员。 黄峰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运营副总监及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国籍。北京大学信息科学中心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历任中再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微软全球技术中心工 程师。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17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3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上海万国 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 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周蔚文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 年5月起至今)、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1年 8月起至今),中国籍。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14年以上证券及基 金从业经验。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 研究员、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起至 2011年1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起至2014年1月)。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2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同意聘任许欣先生担任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职务,任期三 年。上述决定已于2014年2月12日许欣先生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起正式生效,许欣先生的相关任职备案材料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报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上海证监局备案,其任职事项也已于2014年2月20日进行了 信息披露。)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争光先生,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国籍。上海财 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7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金信证券研究 所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兼高级研究员。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今)、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今)。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总经理刘建平先生、分管投资副总经 理周蔚文先生、基金经理苟开红女士、基金经理聂曙光先生、专户投资总监陆文 俊先生。其中总经理刘建平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 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处、内控稽核 处、运营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 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3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21只, 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 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4208)、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长安宏 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农银汇理消费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汇丰晋信恒生A股 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共25只,其中11只 已到期,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号资产管理计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 银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 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 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 灵活配置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长盛- 邮储-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 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安基金-增益分级债券型特定多个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农银汇理-邮储-国投信托雨燕1号悦达债券1号资产管理计划、 华商-邮储-瑞熙1号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 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 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 品体系,托管规模达5,169.2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内 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联系人:顾丽萍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金鼎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文彦娜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热线: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客户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俊 客服热线: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www.jjm.com.cn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赵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1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号 恒鑫大厦19、20楼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号 恒鑫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研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619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1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热线: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A座3层、5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热线: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21)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2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8678-8815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客服热线: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5楼C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注:以上场外销售机构未特别注明的,仅代理销售纯债A和中欧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振波 经办会计师:单峰 张振波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纯债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纯债A”)和纯债B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纯债B”)。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纯债A和每份纯债B享有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此外,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 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 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 效。 纯债A和纯债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 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含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将 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纯债B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纯债A与纯债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 纯债A的每次开放日,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 可提前(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根据开放日净值对纯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纯债A的单 个开放日,如果纯债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纯债A、纯债B在该次开 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纯债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纯债A、纯债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纯债A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 1.25%。其中,计算纯债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其后纯债A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纯债A的约定年收益率,纯 债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纯债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第2位。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纯债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纯债B;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纯债A的本金 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纯债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 的纯债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纯债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纯债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纯债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半年的 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8月1日生效,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半年、满1年、满1年半的日期分别为2014年1月31日、2014 年7月31日、2015年1月31日,以此类推。假设2014年1月31日为非工作 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1月30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4 年1月30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含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含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的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纯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章“纯债A的运作”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内容。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纯债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纯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纯债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纯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纯债A的份额数×纯债A的折算比例 纯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纯债A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纯债B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纯债B的运作 1.纯债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纯债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纯债B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纯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B享有,亏损 以纯债B的资产净值为限并由纯债B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纯债A和纯债B的份额总额;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 告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纯债A上一 次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纯债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纯债B的 份额余额, NAVa为第T日纯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纯债B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纯债A的约定年收益率Ra,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 数设定为Y,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纯 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 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纯债A与纯债B在分级运 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纯债A与纯债B在分级运 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NAVa×Fa)/Fb; 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的开放日,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七)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纯债A和纯债B的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 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纯债A和纯债B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 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纯债A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纯债A份额数×T日纯债A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B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纯债B份额数×T日纯债B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转换规则见基金合同第二十章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 1月6日证监许可[2013]12号文 批准募集。募集期为2013年1月22日至2013年1月25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 纯债A共募集675,914,677.79份基金份额,纯债B共募集300,607,523.74份基 金份额,总计976,522,201.5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002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3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B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纯债A与纯债B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纯债B份 额或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纯债B份额或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纯债A与纯债B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份额后,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纯债B、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 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纯债B、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 其整数倍; 5.纯债B、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6.纯债B、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纯债B、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纯债B、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纯债B前一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纯债B、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含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 可在纯债A的开放日对纯债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基金 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 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纯债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纯债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纯债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章“纯债A的运作”的相关 内容。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纯债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纯债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纯债A于2013年7月30日办理了第一次申购、赎回业务,于2014年1月 30日办理了第二次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纯债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纯债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纯债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纯债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 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纯债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纯债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纯债A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纯债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纯债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纯债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纯 债A与纯债B的份额配比不高于7: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纯债A的申购申请全 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纯债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纯债A与纯债 B的份额配比超过7:3,则在经确认后的纯债A与纯债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纯债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纯债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纯债A申购和赎回申请。纯债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各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 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若发生比例确认,申购金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份的,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 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纯债A不收取申购费用。 (2)纯债A不收取赎回费用。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纯债A申购份额的计算: 纯债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在纯债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纯债A,则其可得到 的纯债A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纯债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在纯债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纯债A,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纯债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纯债A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纯债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为基准扣除相应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纯债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纯债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纯债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纯债A 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纯债 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纯债A在单个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纯债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纯债A的净赎回 金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纯债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场外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净赎回金额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纯债A与纯债B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申 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在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场外申购的数额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 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场内申购的数额限制 场内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 额。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投资者。 (2)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份 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份 的,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 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转换为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价格等于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00=9,090.9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的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