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上银新兴价值: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11:37:02 中财网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已于2013年12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9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
于具有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均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九、基金的投资 .......................................................................................................... 35
十、基金的财产 ..........................................................................................................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六、风险揭示 .......................................................................................................... 61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0
二十二、备查文件 ...................................................................................................... 7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新兴价
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2层01单元

设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法定代表人:金煜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联系人:何萍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批准,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金煜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兼中法合资上海联合财务公司董事,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银行副董
事长、行长、党委书记。


李建国先生,董事,澳大利亚麦考里大学货币银行和财政研究中心金融学硕
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外资司港澳事务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华安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港澳台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驻东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际部副主任,现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李永飞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坚先生,独立董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历任财政部条法
司副司长、国家债务管理司副司长、国家债务管理司司长、条法司司长,国家开
发银行总经济师、资金局局长兼香港代表办事处首席代表,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
员、行长助理兼资金局局长、香港代表办事处首席代表,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现任国开证券董事长兼国开行顾问。


傅建华先生,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银行行长、副董事长,上海银行董事长,浦发
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浦发硅谷银行董事长。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历任山东省菏泽地
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任教,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民泰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教
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培训委员会委员。


2、监事:

杨鸿雁女士,监事,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经济专业,法学硕士,高级会计
师。历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部长兼资金处处长、中国机械
工业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副部长兼财务处处长、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资产
财务部副部长兼财务处处长,现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


孙俊华女士,职工监事,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西格尔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中级经济师。历任上海银行白玉支行副行长、行长助理、综合管理部经理、市场
部副经理,总行营业部高级副主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宏磊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英国Exeter大学金融经济
学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办公室、
信贷管理部、公司业务部等干部、副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
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上海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
经理,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副行长。


唐云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高云志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上海博
弘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部高级研究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

程岽先生(投资总监);

高云志先生(拟任基金经理);

陈玥女士(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
制度) 、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
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
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
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岗位相分离
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部
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
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备
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
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
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
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或非法行
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
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
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
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6.34%。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净
收入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提高
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家一级
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5家
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
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
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
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
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
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
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排名第50位,较上年上升27位;在美国《福布斯》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
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中国建设银行还荣获了国内外
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
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
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25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11只证券投
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
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2层01单元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任燕茹

网址:www.boscam.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胡佳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2层01单元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雪峰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8楼B座

负责人:许海霞

电话:(021)50366223

传真:(021)50366733

联系人:孙贤

经办律师:屠勰、周锋、孙贤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13日证监许可[2014]137号文注
册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万

1.2%

50万≤M<100万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4%

500万≤M

每笔交易1,000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本金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份

认购份额=9,881.42+5.5=9,886.92份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6.92 份基金份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在代销网点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各代销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在直
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
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的最低认购标准。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申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含


认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各代销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
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的最低申购标准。已有认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5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5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4、赎回费用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
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认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顺应经济
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发展的趋势,关注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换代带来的投资
机会,同时把握传统产业低估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具有成长和价值的优质上市
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在国家经济转型的背景下,顺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发展的趋势,充分
挖掘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以及传统产业低估带来的投资机会,平衡价值
和成长,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0-3%。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中具备成长和
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比例将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四)投资策略

公司的发展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影响公司持续发展
的内外部因素,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公司的外部环
境和内部经营,精选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中具备新成长动力和


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动态调整股票、债
券等大类资产配置。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趋势,判断所处经济周期,
同时结合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证券市场趋势和流动性状况
综合分析,考虑股市和债市的估值和风险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将根据各类
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
资比例,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我国经济在经历了30余年的高速成长后,面临的首要
任务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转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内外部的多
重困难,包括外需放缓、内部经济结构矛盾突出等,要继续实现经济的长期持续
发展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从整个世界经济发展历史看,经济发
展到一定阶段后,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换代就将成为经济继续发展的主要动
力。我国目前已经进入这一阶段,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新兴产业将获
得巨大的发展机会,相关的上下游行业也将获得发展的良机,同时,相当一部分
传统产业也将通过新的技术、新的赢利模式和生产组织方式来实现产业升级,其
中蕴含着巨大的投资机会。与此同时,相当部分经营状况良好的传统产业会被阶
段性的低估,也是介入良机。本基金将一方面关注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投资机
会,另一方面也将关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以及阶段性低估带来的投资机会。


(1)新兴产业中的投资机会

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
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
合效益好的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本基金对新兴产业的范围界定为: 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
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兴产业的范围也不
断变化,我们将不定期的更新新兴产业的范围。


鉴于新兴行业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特征,对于新兴行业的各个细分子行业,本基


金管理人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寻找投资机会。首先考虑行业受宏
观经济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程度,分析相关行业与宏观经济环境之间的关
系,深入分析国家的特定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及其落实情况和力度,综合评估以
上因素对于行业的影响。其次分析行业的发展前景,主要分析行业内产品的需求
空间和成长速度,并考虑行业在没有政策影响下内生的增长动力,综合各方面的
信息对行业的发展做出预测,判断行业的投资机会。再次分析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从所处行业的技术发展、需求变化以及创新程度,结合产业在国内发展的时间,
判断行业生命周期,选择处于成长期及成熟期早期的行业,在行业上升时期将会
有更多的投资机会。另外考虑行业的竞争环境,分析行业的技术壁垒和进入壁垒,
行业内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盈利模式等。


(2)传统产业中的投资机会

传统产业是指发展时间较长,生产技术已经基本成熟,经过高速增长后发展
速度趋缓,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逐步下降,资源利用率和环保水平通常较低的产
业。我国的传统产业,主要是指在工业化初级阶段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产业群,在
产业分类上包括传统农林牧副渔业,第二产业中的传统工业以及部分第三产业。


传统产业的投资机会主要来自产业升级具有新的成长性以及经营状况良好
的行业被低估两类。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国家政策、所处产业
基本面和产品的市场情况来判断产业的整体状况。重点考虑在产业升级过程中获
得国家扶持、具有核心竞争力以及通过并购、重组、新技术、新产品导致公司基
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获得新的成长性的企业。此外,通过定性和定量的研究以及
实地调研,筛选出基本面健康、具有估值优势的行业和企业作为投资的对象。


(3)个股精选策略

在新兴产业股票方面,本基金将从公司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受国家政策
的影响程度、盈利增长前景、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主要股东状况等多方面
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中具有创新能力、专有技术、
特许权、品牌、渠道优势、从国家产业政策中受益较大,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公
司股票。


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股票方面,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
策、区域政策等因素的分析,选择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具有增长潜力的行业,积


极发现公司经营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变化,分析其对公司未来成长能力和盈利能
力的影响。充分理解企业的内生性成长和外延式成长,深入挖掘影响公司未来成
长的内生性和外延性的新因素,并从公司发展战略、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与盈
利质量、财务健康状况、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寻找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估值优势股票方面,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结合的方式。定量方面,首先依据市
净率、市盈率、股息率等指标来考察个股的价值属性;依据营业收入增长率、营
业利润增长率、税后利润增长率等指标来考察个股的成长属性。然后通过PEG、
EV/EBITDA等主要估值指标来考察和筛选出内在价值较高的股票。定性方面主
要考虑:公司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公司主营业务具有持
续成长的能力;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健康度等。最后结合以上分析结
果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基本面健康的、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作为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
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
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
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
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
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
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


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

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
场进行配置。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
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
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基金投资的可
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1)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积
极管理策略,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
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2)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
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
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总经理、分管投
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研究部经理和基金经理等组成。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1)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
给基金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作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委员负责决议
的督促落实;

(2)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根据有限授权原则,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
入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但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授权权限范围内
的,经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超出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授权权限的,须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投资研究部、运营部基于一套数量化系统,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
常性的风险测量与绩效评估;定期向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
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中具备成长和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8%;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七)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因为:(1)
沪深300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
势的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
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2)沪深300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
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
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3)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


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
易于比较。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组成,编制
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