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软控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时间:2014年03月20日 17:36:12 中财网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软控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公司201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目前经营和发展情况,2013年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含
税)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本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同意公司继续聘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本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独
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
真的阅读,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
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
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在加强内
部控制的管理和执行方面比较明确。报告期内,公司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程序,从运作机制上保证专门委员


会作用的发挥。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加
强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融资、信息披露
等重点活动的控制,加强对经营各环节的控制,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副总裁调整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罗天韵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提出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与实际情况一致,并
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罗天韵先生申请辞职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罗天韵先生的辞职申请。


本次董事会聘任龙进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
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龙进军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龙进军先生的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及教育背景符合所聘任岗位的要求,具备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龙进军先生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龙进军先生为
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修
订现金分红政策,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对《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的修订符合审议程序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本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规划将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在保证公司持续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为公司建立了持
续、稳定、科学和可预期的分红政策。


上述规划符合审议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本次规划。


本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以下十二个议案:

1、《关于2014年度销售业务回购担保总额管理的议案》

2、《关于向农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80,0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3、《关于向建设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4、《关于向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5、《关于向青岛银行申请不超过30,0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6、《关于向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7、《关于向上海浦发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8、《关于向民生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9、《关于向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向工商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1、《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青岛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不
超过11,000.00万元借款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2、《关于同意海外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00
万美元融资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使用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
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进一
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公司开展回购担保销售业务,有利于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


有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同意上述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段天魁、姜省路、王荭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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