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中国平安:201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1 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持续督导期间: 2013 年 12 月 9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被保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 ) 联合保荐机构 1 : 中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林隆华 联系方式: 010 - 6505 16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 乔飞 联系方式: 010 - 6505 16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合保荐机构 2 :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 保荐代表人姓名: 郭宇辉 联系方式: 010 - 6653 86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2 层、 15 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 董曦明 联系方式: 010 - 6653 86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2 层、 15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3]1436 号《关于核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 复》核准 , 上市 公司 于 201 3 年 11 月 22 日 按债券面值公开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 26,0,0,0.0 元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A 股可转债”) 。 2013 年 11 月 28 日, 上市 公司监管账户实际收到汇入资金为人民币 26,0,309,598.26 元, 包括 A 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6,0,0,0.0 元以及非冻结资金利息 309,598.26 元 。 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184,051,597.2 元后,本次发行 A 股可转债募 集资金 金 额为人民币 25,816,258,01.04 元 。 该等 A 股可转债 已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 中金公司 和瑞信方正 担任 上 市 公司 本次 A 股 可转债 持续督导的 联合 保荐机构。 一、 联合 保荐 机构 于 201 3 年 1 2 月 9 日至 201 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对 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 案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已对上市公司通过日常沟通、访 谈等形式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无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等,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 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截至 2014 年 2 月 27 日,本次 A 股 可转债所募集资金均已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 金及支付发行费用,专户已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注销。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详见“二、联合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详见“二、联合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详见“二、联合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 情况;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向上交所报告。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无违背承 诺情况;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上 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未发生该等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 联合 保荐 机构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联合 保荐机构对 上市 公司 自 201 3 年 1 2 月 9 日 起至 201 3 年 12 月 31 日 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或 事后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 要审查方面包括: 1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2 、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 、审查 临时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如 有) ; 4 、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如有) ; 5 、审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相关 约定,决策程序是否 合法合规 (如有) 。 上市 公司 于 201 3 年 1 2 月 9 日至 201 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的信息披露文件如 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3-12-13 中国平安:保费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3-12-14 中国平安:关于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上市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2013-12-31 中国平安:关于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公告 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 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交所的规 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 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 事项 经核查, 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 , 联合 保荐机构未发现 上市公司 存在《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