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中国平安:201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14年03月21日 20:46:42 中财网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1
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持续督导期间:


2013

12

9


2013

12

31



被保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




联合保荐机构
1



中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林隆华


联系方式:
010
-
6505 16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27
层及
28



保荐代表人姓名:
乔飞


联系方式:
010
-
6505 16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27
层及
28



联合保荐机构
2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


保荐代表人姓名:
郭宇辉


联系方式:
010
-
6653 86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2
层、
15



保荐代表人姓名:
董曦明


联系方式:
010
-
6653 86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2
层、
1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3]1436
号《关于核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
复》核准

上市
公司

201
3

11

22

按债券面值公开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
26,0,0,0.0

A

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A
股可转债”)


2013

11

28
日,
上市
公司监管账户实际收到汇入资金为人民币
26,0,309,598.26
元,
包括
A
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6,0,0,0.0
元以及非冻结资金利息
309,598.26



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184,051,597.2
元后,本次发行
A
股可转债募
集资金

额为人民币
25,816,258,01.04



该等
A
股可转债
已于
2013

12

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中金公司
和瑞信方正
担任


公司
本次
A

可转债
持续督导的
联合
保荐机构。







一、
联合
保荐
机构

201
3

1
2

9
日至
201
3

12

31
日期间

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已对上市公司通过日常沟通、访
谈等形式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无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等,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
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截至 2014 年 2 月 27 日,本次 A 股
可转债所募集资金均已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
金及支付发行费用,专户已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注销。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详见“二、联合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详见“二、联合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详见“二、联合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
情况;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向上交所报告。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无违背承
诺情况;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上
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未发生该等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
联合
保荐
机构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联合
保荐机构对
上市
公司

201
3

1
2

9

起至
201
3

12

31

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事后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
要审查方面包括:


1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2
、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
、审查
临时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如
有)



4
、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如有)



5
、审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相关
约定,决策程序是否
合法合规
(如有)




上市
公司

201
3

1
2

9
日至
201
3

12

31
日期间
的信息披露文件如
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3-12-13

中国平安:保费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3-12-14

中国平安:关于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上市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2013-12-31

中国平安:关于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公告



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
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交所的规
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
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
事项


经核查,
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

联合
保荐机构未发现
上市公司
存在《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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