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龙宇燃油: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LYPC彩色1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603003)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中国上海 二○一四年三月 目 录 1、大会须知及表决办法-------------------------------------------------- 3 2、大会议程------------------------------------------------------------ 6 3、《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4、《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 9 股东大会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股东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期间, 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认 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利。 三、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2014年3月28日17:00以前办理参会登记, 并需携带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于3月31日上午10: 30前到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630号莎海国际酒店办理签到登记,未在上午10: 30前办理签到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能参加会议表决。 四、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提前进行登记,由主持人安排 发言。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举手示意,并按照主 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2 次, 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议案表决开始后将 不再安排发言。 五、股东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 先报告所持股份数。 六、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 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保荐代表人、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入 会场。 七、股东大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进行 录音、拍照及录像。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为: 编号 议案名称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1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 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否 2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否 二、监票人与计票人的产生及其职责 1、在对议案审议表决前,由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举手表决方式推 举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代表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2、计票人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核实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人数以及代表股权数; (2)清点票数,根据股东名册对照审核登记手续或有效证件是否齐全(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去掉无效票,统计有效票数和每一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3)计票结束,宣读计票结果。 3、监票人负责对投票和计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投票与表决 1、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2、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请务必填写股东信息,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签字”处签名,并保持表决票上股东信息的完整性。 3、每一表决事项均为单选,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当场统计选票,并由监票人对投票和计票的全过 程进行监督。计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宣读计票结果,监票人宣读监票结果,大会 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本次审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2014年3月31日上午10:30 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630号莎海国际酒店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增增 会议议程: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始。 二、由董事会秘书宣布大会须知及表决办法。 三、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推举2名股东代表和 1名监事代表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四、由计票人和监票人核实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人数以及代表股数。主持人宣 布股东、股东代表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审查会议有效性。 五、审议大会议案 编号 议案名称 是否为特别 决议事项 1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 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否 2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否 六、与会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七、现场表决统计 八、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大会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与会董事、监事、主持人等签署会议决议、记录 十二、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授信总额411,000万元人民 币,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授信额度总 规模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并赋予其转委托权。 公司拟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明细如下: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000万元人民币; 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申请40,000万元人民币; 向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 向招商银行上海营业部申请20,000万元人民币; 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60,000万元人民币 向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6,000万元人民币; 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 向上海银行浦东分行申请20,000万元人民币; 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30,000万元人民币; 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30,000万元人民币; 目前公司子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如下: 广东龙宇燃油有限责任公司拟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 授信额度、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申请7,000万元人民币融资业务; 龙宇青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拟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65,000万 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向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向浦发银行上海分 行申请3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上述授信额度有效期至2015年6月。对于该等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融资、 担保(包括为子公司授信额度担保)、委托担保等相关事项,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长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或子公司签署相关文件,不再另行提交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授权有效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述授信总额内,申请上述明细以外的其 他授信或融资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超出上述授信总额的,需 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另行提交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31日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部分控股子公司因营运资金之所需,拟向相关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融资业 务,具体明细如下: 广东龙宇燃油有限责任公司拟向: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申请7,000万元人民币融资业务; 龙宇青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拟向: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5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4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浦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3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以上融资业务由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授权徐增增女士签署该等融资相关担保的有关法律文件,并 赋予其转委托权。 上述授信额度及融资业务,有效期至2015年6月。 有效期内,公司如为子公司提供上述授信额度和融资业务以外的担保,在 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授信总额内的,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审议决定,超出上述年度授信总额的,需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另行提交 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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