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国石化: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 临2014-15 SH-SINO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9时整 .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8日(星期二) .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号北京港澳中心瑞 士酒店 . 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 不提供网络投票 . 公司A股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一、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兹通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或“公司”)谨 定于2014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9时整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 北大街2号北京港澳中心瑞士酒店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 年会”)。因公司A股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人员可按 照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参加股东年会。 二、股东年会审议事项 (一)作为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中国石化《201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中国石化《201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中国石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 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 4.审议通过中国石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利润分配 方案。 董事会提请股东年会审议批准: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数 为基准,派发2013年末期现金股息人民币0.15元/股(含税),加上 中期已派发的现金股息人民币0.09元/股(含税),全年共派发现金 股息人民币0.24元/股(含税)。 5.授权董事会决定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6.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 道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石化2014年度外部审计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 其酬金。 (二)作为特别决议案: 7.审议并批准《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 中国石化负责处理因上述《公司章程》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 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 性修改)。 8.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公司提请股东年会一般及无条件授予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 董事)在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根据生产经营、资本支出的需要以 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境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境外 美元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债券金额、利率、期限、发行对 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制作、签署、披露所有必要的文件。 本项议案的有效期至中国石化下一届股东年会结束时止。 9.给予董事会增发公司内资股和/或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性授权 的议案。 为了在增发公司新股时确保灵活性并给予董事会酌情权,本公司 提请股东年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授予董事会有关增发公司内资股 (“A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一般性授权(“一般性 授权”)如下: (1)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决定单独或同时配 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中国石化已发行的A股或H股各自数量的20% 的A股或H股或可转换成该等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 购公司A股或H股的类似权利(“类似权利”)(以本议案获得股东年 会审议通过时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行A股新股,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一般性授权,仍需再次就每 次发行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在遵守(3)及(4)段的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公司法》 及中国石化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不时修订),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 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行使中国石化的一切权利,决定单独或 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A股及/或H股或类似权利,及决定配发、发 行及处理新股或类似权利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 拟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 b 新股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c 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 d 向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及/或 e 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选 择权、转股权或其它相关权利。 (3)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根据(2)段所述授权批准有 条件或无条件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选择 权或以其他方式)的A股新股或H股新股或类似权利的数量(不包括根 据中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发行的股 份)分别不得超过中国石化于本议案获股东年会通过时该类已发行的 A股或H股各自数量的20%。 (4)在根据上文(2)段行使权利时,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 事)必须:a)遵守中国《公司法》、中国石化上市地监管有关规定(不 时修订)及b)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中国政府部 门的批准。 (5)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石化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 授权的董事)于根据上文(2)段行使权利时相应地增加中国石化的注 册资本。 (6)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石化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根据 上文(2)段行使权利时为完成配发、发行及上市新股签署必要文件、 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7)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 权的董事)在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后,根据中国石化新股配发及发行 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时中国石化股权结构的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作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 中国石化股本结构、注册资本根据此项授权而产生的变动。 (8)上述一般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年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止: a中国石化下届股东年会结束时; b本议案获股东年会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或 c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除非董事会于相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售股建议、协议、购股选择权、 转股权或其他相关权利,而该等售股建议、协议、购股选择权、转股 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行使。 股东年会议案的主要内容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址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址 http:// www.hkexnews.hk/上阅览,并载于中国石化将发出的致H股 股东的股东通函内。 附注: 一、股东年会出席对象 (一)股东年会出席资格 凡在2014年4月8日(星期二)办公时间结束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的中国石化境内股东名册内之A股股东及香港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保管的中国石化股东名册内之中国石化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年会。欲参加股东年会的H股股东最迟应于2014年4月8日(星期二)下午四 时三十分前将股票及转让文件送往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代理人 1.凡有权出席此次股东年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 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 为中国石化股东。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 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3. 投票代理委托书和/或已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原件最迟须 在股东年会召开前24小时交回中国石化法定地址方为有效。A股股东须将 有关文件递交中国石化董事会秘书局(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 街22号,邮编:100728),H股股东须将有关文件递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公司如未在 前述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有关文件的原件,该股东可被视为未出席股东年会, 有关委托代理人表格可被视为无效。 4.股东或其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股东年会登记程序 (一)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会议的 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 法人之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方可出 席会议。 (二)欲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2014年4月19日(星期六)或以前 将拟出席会议的回执送达中国石化。 (三)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邮寄或传真将上述回执送达中国石化。 (四)股东名册过户登记。中国石化将于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至2014年5月9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 户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股东年会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与会股东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二)中国石化A 股股份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的地址为: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 (三)中国石化H股股东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 (四)中国石化注册地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门北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728 联系电话:(+86)59960028 传真号码:(+86)59960386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为:傅成玉*、王天普*、张耀仓*、李春光#、 章建华#、王志刚#、蔡希有#、曹耀峰*、戴厚良#、刘运*、陈小津+、马蔚华+、 蒋小明+、閰焱+及鲍国明+。 # 执行董事 * 非执行董事 + 独立非执行董事 承董事会命 黄文生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2014年3月21日 sinopec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回条 本人(或吾等)(附注1): 地址: 联系电话: 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H股/A 股(附注2) 股之持有人,兹确认,本人(或吾等)愿意(或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2014年5月9 日(星期五)上午9时整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号北京港澳中心瑞士酒店召开 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年会”)。 签署: 日期: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及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 2.请删去不适用者并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数目。 3.请把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条,以邮寄或传真或亲自送递方式于2014年4月19日(星 期六)或之前送达中国石化董事会秘书局(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 号,邮编100728)或传真号码(+86) 10 5996 0386);惟未能签署及寄回本回条的合资 格股东,仍可出席股东年会。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适用的委托代理人表格 与本委托代理人表格 有关的股份数目(附注1) 本人(或吾等)(附注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H股/A股(附注3)_____________股 之持有人,现委托(附注4)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 _________________)/大会主席为本人(或吾等)的代理人,代表本人(或吾等)出 席2014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9时整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号北京港澳 中心瑞士酒店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年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股东年 会通知所列载的决议案,并代表本人(或吾等)依照下列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 则代理人可自行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一、 普通决议案: 赞成(附注5) 反对(附注5) 1 中国石化《201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 中国石化《201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 中国石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 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 4 中国石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利润分配 方案。 5 授权董事会决定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6 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石化2014年度 外部审计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二、 特别决议案: 赞成(附注5) 反对(附注5) 7 审议并批准《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并授权中国 石化董事会秘书代表中国石化负责处理因上述《公 司章程》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 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 行文字性修改)。 8 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9 给予董事会增发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 一般性授权。 日期:2014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注6) 附注: 1.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与委托代理人表格有关的股份数目。如未 有填上数目,则本委托代理人表格将被视为与中国石化股本中所有以阁下 名义登记的股份有关。 2.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3.请删去不适用者。 4.请填上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未填上姓名,则股东年会主 席将出任阁下的代理人。股东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代表出席及投票, 受委托代理人不必为中国石化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阁下出席股东年会。 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项变更,将须由签署人签字示可。 5.谨请注意: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适当地方 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 “√”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中 国石化《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 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6.委托代理人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 委托人为一法人,则本表格必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 7.如果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位人士均可于股东年 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 然而,如果有一位以上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就任何决 议案投票时,中国石化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的投票 (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 8. A股股东须将本委托代理人表格连同签署人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于股东年会指定召开时间24小时前送达中国石化董事会秘书局 (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邮编:100728),H股 股东须将有关文件送达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 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公司如未在前述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有关文 件的原件,该股东可被视为未出席股东年会,有关委托代理人表格可被视 为无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