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安利股份: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安利股份2014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互保情况概述 1、互保基本情况 为发挥一体化优势,协同发展,共享金融机构授信资源,满足安利股份与控 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新材料”或“控股子 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安利新材料继续建立互保关系,互为对方向银行等金融 机构申请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在约定的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担保,也 可分数次提供担保;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 贸易融资等。 2、控股子公司安利新材料的基本情况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地:合肥 法定代表人:姚和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4,145万元 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聚氨酯树脂、聚氨酯树脂和聚氨酯合成革用助剂、添加 剂、表面处理剂等精细化学品及其它化工原料。 目前股权结构:本公司占65.21%股权、香港敏丰贸易有限公司(S.&F. TRADING CO.(H.K.)LTD.)占17.90%股权、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16.89% 股权。 2013年度财务和经营情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安利新材料总资产为 21,444.65万元,净资产为14,208.48万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0,570.86 万元,净利润1,503.51万元。 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计划 2014年,公司拟继续为安利新材料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6,900万元,计划担保期限为一年。具体担保计 划如下: 被担保单位 担保金额(万元) 贷款银行 合肥安利聚氨酯 新材料有限公司 3000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2300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1600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 合 计 6,900 以上担保计划是控股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初步协商后制订的计划,为确保 公司与安利新材料互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及协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得到解决, 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最高额为6,900万元的担保额度前提下,根据安利 新材料与各金融机构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对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并签署 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实际担保金额以正式签署的文件为准。。在 约定担保额度内的担保不再单独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安利新材料为安利股份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计划 2014年,安利新材料拟继续为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和反担保,担保和反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担保和反担保期 限计划为一年。具体情况为: 1、安利新材料2014年为安利股份提供担保的计划 被担保单位 担保金额(万元) 贷款银行 安徽安利合成革 股份有限公司 4000 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 16000 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 3000 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 合 计 23,000 2、安利新材料2014年为安利股份提供反担保的计划 被担保单位 被反担保单位 反担保金额 (万元) 贷款银行 安徽安利合成革 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信用担保 集团有限公司 2,000 上海浦发银行合肥 分行 合 计 2,000 以上担保和反担保计划是安利股份与相关金融机构初步协商后制订的计划, 实际担保和反担保金额仍需控股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协商后确定,相关 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安利新材料其它股东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鉴于安利新材料是安利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双方是互保关系,且控股子公司 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大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控股子公司的其它股东未向其提供同比例担保。 五、以上公司2014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相关事项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六、安利股份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3年 12月31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和 反担保总额为5,300万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为6.22%,本次拟提供担保总额为最高额人民币6,900 万元,占最近一期(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为 8.1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零,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 项。 七、平安证券核查意见 经核查,平安证券认为:安利股份与控股子公司安利新材料建立互保关系, 有利于双方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和必要的。 上述互保事项已经安利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 见。安利股份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 平安证券对此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汪 岳 张 逊 保荐机构盖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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