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九名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其有 《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的情形,九名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同时,未发现三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二、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3年度,公司对内部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 本健全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 序开展,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运作的重大风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运行情况。 三、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已完成建设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电子化学品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项目”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开设 的募集资金专户(专户账号755915137210303)进行销户,并将专户内利息留存 形成的节余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使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时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 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对该专户销户后将账户内利 息留存形成的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 四、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 运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以及租赁相关 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其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六、对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12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 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必要的和合理的。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七、对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执业经验,2013年度,在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恪尽职守,遵循公允、独立、客观的职业准则,较好 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制度》的相关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 八、对公司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1、公司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情况; 3、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亦不存在为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国世平 张晓凌 黄雷 2014 年3 月 25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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