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立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8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92号)核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9,333,33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9,999,995.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066,037.7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424,933,957.2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进行 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51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以下简称“开 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开户银行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389666042366,截止2014年3月14日,专户余额为319,109,995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和“红外热像仪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571905076510104,截止2014年3月14日,专户余额为107,890,000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非制冷红外焦平面阵列探测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浙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浙 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轶、程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开户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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