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华银电力: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2014年第2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 2014年第2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2014年第1次 会议的有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 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和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 报告工作的通知》及其备忘录,我们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调查: 1.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3年12月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子公司、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2.根据张水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2009 年6月26日签订的2009年张中银借合字001号《人民币借款合 同》及2009年张中银质合字001号《质押合同》,张水公司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借款20,000万元,借款期限 为120个月,以贺龙电站、鱼潭电站发电上网产生的电费应收账 款收款权做质押,质押期限为10年。截至2013年12月31日, 该项质押借款余额为19,500万元,质押的应收账款账面净值为 3,132,144.12元。 3. 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先一科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为:2B6606201200000010,对 先一科技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南大唐先一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66012012280290,借款金额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长期借款合同 提供担保。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项保证借款余额为610 万元。 4. 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先一科技公司")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 担保书,合同编号为:66DB120624,对先一科技公司全资子公司 湖南大唐先一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的 "2012年授字第407号"授信协议提供担保,授信期间为2013年 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循环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项保证借款余额为2,000万元。 上述保证合同中作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湖南大唐先一科 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大唐先一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都是本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公司无对外保证事项。 5.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上述担保事项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披露,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的风险。 二、关于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议案》,认为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 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2013年的实际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 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及支付2013年度审计费的议案》,认为天职国际会计 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等服务的能力,我们同意本议案,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差错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其追溯调整的议案》, 认为 1.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表述清楚,依据 符合有关会计制度和政策的规定,会计处理方式恰当。 2.本次因会计差错更正而进行的追溯调整,真实、准确地确 定了对以往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我们同意本议案,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 五、关于燃煤购销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预测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充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可关联交易及 对其金额的预测,同意《关于公司2014年度燃煤购销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融资租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预测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充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可关联交易及 对其金额的预测,同意《关于与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 租赁的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关联方出售计算机软件并提供相关劳务的议案 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预测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充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可关联交易及 对其金额的预测,同意《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2014年向关联方 出售计算机软件并提供相关劳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关于公司聘免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我们审查了《关于聘免公司董事的议 案》,并对周浩先生进行了考察。我们认为周浩先生具备公司董 事候选人资格,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聘免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我们审查了《关于聘免公司独立董事 的议案》,并对张亚斌先生、傅太平先生、易骆之先生进行了考 察。我们认为张亚斌先生、傅太平先生、易骆之先生具备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同意周绍文先生、李效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聘免高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我们审查了《关于聘免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议案》,并对周浩先生、韩旭东先生、罗建军先生进行了 考察。我们认为周浩先生、韩旭东先生、罗建军先生具备公司高 管候选人资格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考核公司领导班子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对公司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的议案》, 认为此次考核合理,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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