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渤海租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4-018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及向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634 号)核准 ,公司已向 3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8,600,28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95.84 元,扣除 支付给主承 销商的 发行费用 39,00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60,999,995.84 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全部到位,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4)01027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 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专户银行(乙方)、银河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91900028410616,截止2014年3月25日,专户余额为1,960,999,995.84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Seaco SRL10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景然、杨丽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 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26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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