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三峡水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时间:2014年03月28日 04:03:37 中财网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本人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以下专项说明(以下数据均以《通知》规定计算),
并发表独立意见:
A、本报告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通知》的
规定。

B、本报告期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
为。

C、根据《通知》的要求,本报告期,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了对
外担保审议程序、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了对外担
保风险。

D、担保情况说明:
(1)报告期初至本报告发布日新增加29,120万元担保
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向站台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
(公告见 2012 年 12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本公司为参股公司站台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的2,070 万元短期贷款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两江支行 1,000 万元短期贷款,提供了 1,02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投资有限公
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告见2012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电力投资公司新增的2,9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巫溪县后溪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告见2011年4月16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后


溪河公司新增的18,2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盈江县民瑞水电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公告见 2013 年 12 月 21 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民瑞水电7,000 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报告期初至本报告发布日解除3,691.14万元担保
公司参股公司站台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归还了2,600万元贷款,公
司按对该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解除884万元的反担保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供热公司向建设银行万州分行归还了850万元贷款,公司按
对该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解除467.5万元的担保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电力投资公司向农村商业银行万州分行偿还389.64万元贷
款,从而解除本公司389.64万元的担保责任;向建行万州分行归还了250万元贷
款,从而解除了本公司250万元的担保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河公司向建行万州分行偿还了贷款1,000万元,从而解除
本公司对江河公司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源田现代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田公司)向
重庆三峡银行归还了700万元贷款,从而解除本公司700万元的担保责任。

(3)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本报告发布日的44,841.50万元担保
为全资子公司电力投资公司在农商行万州分行15,904万元长期贷款及建行
万州分行2,750万元长期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为控股子公司供热公司在建
行万州分行6,187.5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为控股子公司后溪河公司在
农商行万州分行16,000万元长期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
河公司在建行万州分行4,000万元长期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4)尚未履行的担保事项的说明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四川源田现代节水有
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续担保的议案》,同意在公司控股子公司源田公司以其应收
账款等合计1,003万元为反担保的前提下,为源田公司700万元贷款提供续担保,
期限为一年。本担保事项尚未办理。




截止本报告发布之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担保总额为73,961.50万元。其
中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1,020万元,对子公司的担保72,941.50
万元。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净资产的66.70%。

E、独立意见:
(1)对站台公司的贷款担保
因站台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籍毅、陈丽娟在站台公司分别任副
董事长及董事职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为
站台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有利于站台公司持
续稳定经营和进一步开发媒体资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对后溪河公司的贷款担保
此笔担保有利于公司电力主业的发展。同时,为有效防范本公司的担保风险,
该公司以两会沱电站工程项目和镇泉引水电站工程项目为公司担保提供了反担
保,能够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3)对杨东河公司的贷款担保
此笔担保有利于夯实公司电力主业,根据该公司投资建设的杨东河水电工程
项目的运行情况分析,认为其能够按期偿还债务。同时,为有效防范本公司的担
保风险,该公司以杨东河水电工程项目为公司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能够保障本公
司的利益。

(4)对江河公司的贷款担保
此笔担保有利于夯实公司电力主业,根据该公司投资建设的向家嘴电站运行
情况分析,认为其能够按期偿还债务。同时,为有效防范本公司的担保风险,该
公司为本公司为其贷款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能够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5)对供热公司的贷款担保
此笔担保有利于壮大公司主业,拓展公司产业结构及发展空间;同时,为有
效防范本公司的担保风险,供热公司成立后以该工程为本公司担保提供反担保,
能够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6)对民瑞水电的贷款担保
此笔担保有利于民瑞水电加快对芒牙河二级电站的建设。该电站建成后,公
司可控装机容量进一步增加,公司业务规模和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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