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粤 传 媒: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时间:2014年03月28日 07:03:42 中财网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JONT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天运[2013]普字第90156号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贵公司委托,对后附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编制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提供
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
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
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
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作为贵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除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
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无正文)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晓崴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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