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宝馨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一四年三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 1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 7 (一)购买资产方案 .................................................................................................................... 7 (二)发行股份方案 .................................................................................................................... 8 二、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 11 (一)发行人暨资产购买方宝馨科技 ....................................................................................... 12 (二)发行对象暨资产出售方陈东、汪敏 ................................................................................ 14 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 15 (一)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 15 (二)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 16 四、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 16 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 17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17 (二)本次交易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 20 (三)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21 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的主要情况 ............................................................ 22 (一)标的资产 ......................................................................................................................... 22 (二)友智科技的历史沿革 ...................................................................................................... 22 (三)友智科技主要资产 .......................................................................................................... 28 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 40 (一)关联交易 ......................................................................................................................... 40 (二)同业竞争 ......................................................................................................................... 42 八、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 43 九、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披露 ............................................................................... 44 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及其资格 ....................................................................... 45 十一、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买卖宝馨科技股票的情况 ..................................... 46 十二、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是否存在重大调整 ........................................................................... 46 十三、 结论意见 ......................................................................................................................... 4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中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宝馨科技/公司/发行 人 指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友智科技/标的公司 指 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 指 宝馨科技向陈东、汪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友智科技100%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25%的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 指 宝馨科技向陈东、汪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友智科技100%股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宝馨科技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 本次交易总金额25%的配套资金 《公司章程》 指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交易对方 指 陈东、汪敏 标的资产 指 陈东、汪敏合计持有的友智科技100%股权 友智科技 指 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 德勤环境 指 江苏德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德勤创投 指 江苏德勤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萨摩亚广讯 指 萨摩亚广讯有限公司 (BROAD-INFO LIMITED)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叶氏夫妇 指 叶云宙和CHANG YU-HUI夫妇 定价基准日 指 宝馨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3年12月31日 资产交割日 指 友智科技100%股权完成股权变更之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 指 宝馨科技与陈东、汪敏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苏州宝馨科技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补充协议》 指 宝馨科技与陈东、汪敏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的《苏州宝馨科技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 《盈利预测协议》 指 宝馨科技与陈东、汪敏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的《苏州宝馨科技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泰联合证券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华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和资产评估 指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预案》 指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 集资金预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 书(草案)》 指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审计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于2014年3月27日出具的《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大华审字[2014]003879号) 《资产评估报告》 指 中和资产评估于2014年3月27日《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拟收购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书》(中和评报字(2013)第BJV3042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以有关法律事宜发生时的生效法 律为准)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证券发行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 《决定》 指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 定》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 任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陈东和汪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陈 东、汪敏分别持有的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90.48%、9.52%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相关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 管理办法》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 律师对有关实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 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宝馨科技、友智科技及其子公司、 陈东以及汪敏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 件,听取了宝馨科技、友智科技及其子公司、陈东以及汪敏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宝馨科技、友智科技及其子公司、 陈东以及汪敏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 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 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4、本所律师已对宝馨科技、友智科技及其子公司、陈东以及汪敏提供的相 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 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方出 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 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 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 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宝馨科技部分或全部在《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引用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宝馨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馨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一)购买资产方案 1、 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陈东、汪敏分别持有的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 90.48%、9.52%的股权。 2、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陈东、汪敏2名自然人。 3、 交易方式 为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宝馨科技将向陈东、汪敏支付人民币13,300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并向其发行24,328,859股的宝馨科技股票。本次交易完成 后,宝馨科技将直接持有友智科技100%的股权,友智科技将成为宝馨科技全资 子公司。 4、 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 标的资产的价格参照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中和资产评估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2,348万元, 交易双方据此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2,300万元。 5、 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和收益 归宝馨科技享有,亏损及损失由陈东、汪敏承担,陈东、汪敏以货币方式向目 标资产相关公司补足亏损及损失部分,陈东、汪敏相互之间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的损益以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6、 评估基准日前标的公司友智科技的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评估基准日前标的公司友智科技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归宝馨科技所有。 7、 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宝馨科技与 交易对方应配合友智科技完成股权变更之工商变更登记,即将友智科技100%的 股权过户至宝馨科技名下。 陈东或/及汪敏如违反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即视 为该方违约,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因违约行为而使协议不能完全履行、 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宝馨科技造成损失的,陈东、汪敏应 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股份方案 1、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新增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2、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对象为陈东、汪敏。 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为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 联人之外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等。 3、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均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本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11.92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将不低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 算公式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本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不低于10.73元/股,为保 护公司现有股东利益,公司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为10.73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批文 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的规定,依据申购对象报价的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本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发行数量也 将相应调整。 4、 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1.33 亿元)/11.92元/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24,328,859股(含本数),标的资产折股 数不足一股的余额由公司以现金向陈东、汪敏补足,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股数为准。 本次交易中,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交易总金额(本次收购对价与本 次配套融资金额之和)的25%,按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人民币42,300万元计算, 配套融资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按本次发行底价10.73元/股计算, 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13,047,530股。最终发行数量将以最 终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和最终发行价格作为测算依据,由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 发行股份锁定期 交易对方陈东、汪敏所认购宝馨科技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并 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在宝馨科技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也不转 让。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如经会计师审计确认交易对方完成其对标 的资产的利润承诺,交易对方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可解锁。如交易对方未能 完成其对标的资产的利润承诺,则应在履行完毕对股东的补偿义务后(包括对 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确认的补偿义务),剩余的股份可解锁。 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 应遵守上述约定。 6、 上市地点 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7、 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约人民币14,0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总额中的 2,000万元将用于对友智科技增资以支持其业务发展,剩余部分用于本次交易现 金对价款的支付。 8、 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完成之日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 东共享。 9、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方包括股票发行人和股票发行对 象,标的资产购买方和标的资产出售方。 (一)发行人暨资产购买方宝馨科技 宝馨科技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人和标的资产购 买方。 1、 宝馨科技基本情况 根据宝馨科技持有的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9月14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00400026273),宝馨科技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10,880万元,注册地为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新亭路10号;法定 代表人为叶云宙,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精密模具,用于电子专用设备、测试 仪器、电子通讯设备等的钣金结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经核查, 宝馨科技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注册年检。 2、 宝馨科技主要历史沿革 (1) 股份公司设立 宝馨科技前身为苏州宝馨科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007年10月15日,苏州宝 馨科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决议通过了苏州宝馨科技精密机械有限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意将苏州宝馨科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53,729,778.71元(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按照1.0746:1的比例折股后确定宝 馨科技的股本总额为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2007年12月5日商务部核 发了《关于同意苏州宝馨科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转制股份制的批复》(商资批 [2007]2030号),同意了此次变更设立。宝馨科技于2007年12月27日在苏州工商行 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20500400026273)。设立时,宝馨科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股本总额 为5,000万股。 (2) 第一次增资 2008年10月22日,宝馨科技召开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由富兰德 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宝馨科技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 人民币2元/股的价格,认购宝馨科技人民币100万股的股份(人民币100万元计入 公司注册资本,另人民币100万元计入宝馨科技资本公积)。2008年12月31日,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了《关于同意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 资的批复》(苏外经贸资[2008]1196号文),核准了此次增资。此次增资后,宝 馨科技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100万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00万元。 (3) 第二次增资及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2010年5月14日,宝馨科技召开了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201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 核准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1581号文),核准宝馨科技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新股。2010年11月30 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同意宝馨科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宝 馨科技”,证券代码为“002514”,宝馨科技首次上网定价公开发行的1,361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0年12月3日起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2011年2月15日,江苏省商务厅出具了《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增资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苏商资[2011]153号文),同意宝馨科技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10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6,800万元。此次增资后,宝馨科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00万元,折合普通股6,800万股。 (4) 第三次增资 2012年5月17日,宝馨科技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宝馨科技决定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总股本 6,8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2012年8月1日,江 苏省商务厅出具了《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同意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的批复》(苏商资[2012]932号文),核准了此次增资。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完成后,宝馨科技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0,880万元。股本总额增加至人民 币10,880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变更为3,040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经认为,宝馨科技为依据当时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馨科技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宝馨科技具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对象暨资产出售方陈东、汪敏 陈东、汪敏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对象和标的资产 出售方。 1、陈东,身份证号码为51138119790309****,住所为南京市建邺区云锦美 地花园汇锦苑3幢三单元905室。经其本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 东未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陈东系友智科技股东,现持有友智科技 950万元出资额,占友智科技注册资本的90.48%。 2、汪敏,身份证号码为52222319800110****,住所为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 路63号。经其本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汪敏未拥有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永久居留权。汪敏系友智科技股东,现持有友智科技100万元出资额,占友 智科技注册资本的9.5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陈东、汪敏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备作为宝馨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认购方及资产出售 方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 2013年9月26日,宝馨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适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4年3月27日,宝馨科技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报告书(草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方 案所涉资产的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进行申报和披露的议案》、《关于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 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再适用关联交易的 审批程序的议案》、《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 2014年3月26日,友智科技召开了股东会,同意陈东、汪敏将其持有的公 司合计100%股转让给宝馨科技。 (二)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 宝馨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尚需获得宝馨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2、 宝馨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宝馨科技、友智科技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上述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有关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待取得宝馨科技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后方可实施。 四、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2013年9月26日,宝馨科技与陈东、汪敏签署了《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014年3月27日,宝馨科技与陈东、汪敏签署了《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上述协议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即对协议各签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涉及的总资产额、净资产额占宝馨科技相应指 标的比例均超过了5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的情形,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宝馨科技购买资产是以发行股份为其 支付对价的手段,应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 依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及友智科 技的说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友智科技主要业务为气体流速流量测量设备、锅 炉优化燃烧系统中的煤粉流速流量、风速风量监测系统和环保监测系统中的烟气 流速流量监测系统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友智科技所属 行业不属于高污染行业,其所经营的业务不涉及立项、环评等报批事宜,不涉及 环境保护问题;友智科技主要办公场所和生产场地均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不涉及 土地管理问题,对友智科技承租的办公场所的权属瑕疵,交易对方已作出书面承 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三)3、土地、房产的租赁情况”);友智科技所 属的行业参与者较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友智科技在其所属行业中并未获得 垄断地位,不涉及反垄断问题,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 项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2、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完成后,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前,宝馨科技的股本总额约为13,312.89万股,社会公众股为3,840万股,社会公 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低于28.84%。鉴于为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 均为社会公众股,为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仍 将不低于25%。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股票上市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不会导致宝馨科技不符 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建立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 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基础上,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东和江敏合法拥有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的完整 权利,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在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 的核准后,依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办理 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 定; 5、 本次交易完成后,友智科技将气体流速流量测量设备、锅炉优化燃烧系 统中的煤粉流速流量、风速风量监测系统和环保监测系统中的烟气流速流量监测 系统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提高,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宝馨科技重组后主要资产为 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 定; 6、 依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宝馨科技 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宝馨科技将继续保持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 务的独立性,保持公司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同时,友智 科技已出具承诺,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 立。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7、 依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 前,宝馨科技已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宝馨科技在业务、资产、人员和财务方面的独立性得到加强, 有利于宝馨科技保持健全和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七)项的规定; 8、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审计报 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大华核字 [2014]003188号),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 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同时,陈东、汪敏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 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9、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宝馨科技201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4]001692号),宝馨科技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取得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0、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权属清晰,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属转移手续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宝馨科技本次交易后,其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发行 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 12、 本次交易的内容除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外,还包括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份配套融资,融资金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总交易金额的25%,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3、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按 照市场化原则,发行价格参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最终确定为11.92元/股,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 14、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陈东、汪敏所认购宝馨科技本次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在宝馨科技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也不转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份锁定期的安排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 有关规定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联合年检报告书、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宝馨科技近三年均已通过历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 检,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 2、 宝馨科技的主营业务为运用数控钣金技术,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 业级数控钣金结构产品,友智科技的主营业务为气体流速流量测量设备、锅炉优 化燃烧系统中的煤粉流速流量、风速风量监测系统和环保监测系统中的烟气流速 流量监测系统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不属于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限制或禁止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要求,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 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本次发行完成后,宝馨科技外资股占其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符合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2、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的90%,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3、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总交易额的25%,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款 的支付以及对友智科技的增资,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三 之规定。 4、 本次交易完成后,萨摩亚广讯有限公司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叶氏夫妇 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发 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5、 经核查,宝馨科技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 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 形; (3) 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 不存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5) 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 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 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 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的主要情况 (一)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陈东、汪敏合计持有的友智科技100%股权。 根据友智科技的章程及其他相关材料,陈东、汪敏分别持有友智科技 90.48%、9.52%的股权。 根据陈东、汪敏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未 设有质押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 (二)友智科技的历史沿革 1、基本状况 根据友智科技现持有的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2月19日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00000137247),友智科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50万元,住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万谷 移动互联科技园9号楼2楼西侧局部及3楼;法定代表人为陈东,公司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计量器具制造(按 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自动 化控制系统集成;仪器仪表销售;计量器具研发、销售”,成立日期为2008年2 月1日,经营期限为2008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经核查,友智科技 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注册年检。 根据友智科技的工商材料,友智科技目前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陈东 950 950 90.48% 汪敏 100 100 9.52% 合计 1,050 1,050 100% 2、历史沿革 (1) 设立 2008年1月28日,友智科技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章程;任命陈 东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三年,汪敏为监事,任期三年;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300万元,由陈东、汪敏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分三期到位。江苏华证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出具《验资报告》(苏华证验字[2008] 第009号)确认:陈东本期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4万元,汪敏本期实缴注册资 本人民币6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截止2008年1月28日,投资各方实缴 的第一期投入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已全部缴足,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 20%。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2月1日出具《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核准设立友智科技,友智科技于2008年2月1日取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00000137247)。友智科技设立时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0万,住所为玄武区洪武北路121号 2102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 营项目:软件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仪器仪表销 售”。 友智科技设立时,友智科技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陈东 270 54 货币 90% 汪敏 30 6 货币 10% 合计 300 60 — 100% (2) 第一次变更住所 2008年2月1日,友智科技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住址变更为雨 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高家库工业园,并通过相应章程修正案。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3月5日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核准本次住所变更。 (3) 第一次增加实收资本 2008年7月1日,友智科技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友智科技实收资本 增加人民币140万元,实收资本从人民币60万元增至人民币200万元,并通过 相应章程修正案。江苏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4日出具《验 资报告》(苏天泰会验[2008]第070号),该验资报告确认:陈东本期实缴注册资 本人民币126万元,汪敏本期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4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截止2008年7月4日,友智科技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占已登 记注册资本总额的66.7%。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7月23日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核准本次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变更后,友智科技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陈东 270 180 货币 90% 汪敏 30 20 货币 10% 合计 300 200 — 100% (4) 第二次增加实收资本 2009年4月14日,友智科技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友智科技实收资本 增加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从人民币200万元增至人民币300万元,并通 过相应章程修正案。江苏中正同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 出具《验资报告》(同仁验字[2009]第104号),该验资报告确认:陈东本期实缴 注册资本人民币90万元,汪敏本期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出资方式均 为货币。截止2009年4月14日,友智科技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 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4月16日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核准本次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变更后,友智科技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陈东 270 270 货币 90% 汪敏 30 30 货币 10% 合计 300 300 — 100% (5) 第一次增资 2012年4月1日,陈东与友智科技签署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陈东借给 友智科技人民币680万元,于2012年5月25日前交付给友智科技,借款期限 半年,借款利息执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12年4月1日,汪敏与友智科技签 署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汪敏借给友智科技人民币70万元,于2012年5月 25日前交付给友智科技,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利息执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12 年5月25日,陈东、汪敏与友智科技签署了《债转股协议》,协议约定陈东将 其借给友智科技的人民币680万元转作股权出资,汪敏将其借给友智科技的人 民币70万元转作股权出资。同日,友智科技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友智科 技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750万元,实收资本由人民币300万元变为人民币1,050 万元,其中陈东认缴人民币680万元,出资方式为非货币(债权转股权),汪敏 认缴人民币70万元,出资方式为非货币(债权转股权),债权为股东与友智科 技之间的合同之债,并通过相应章程修正案。 江苏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光 大评报字[2012]字4-41号),该评估报告确认:依照评估基准日2012年5月25 日,陈东拟转为股权的债权评估值为人民币680万,汪敏拟转为股权的债权为 人民币70万元。 江苏瑞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出具《验资报告》(苏 瑞泽验[2012]A-370号),该验资报告确认:陈东本期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680 万元,汪敏本期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70万元,出资方式为非货币(债权转股权)。 截止2012年5月25日,友智科技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0万元,占已 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7月5日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核准本次注册资本变更。 本次变更后,友智科技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陈东 950 950 货币、债转股 90.48% 汪敏 100 100 货币、债转股 9.52% 合计 1,050 1,050 — 100% 本次增资后,友智科技的非货币出资(债转股出资)金额占当时注册资本的 71.4%,不符合《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 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经核查,友 智科技本次债转股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新增注册资 本已经缴足,故本次增资不存在出资不实之情形,且根据自2014年3月1日起 施行的《公司法》(2013年修订),不再适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同时,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于2014年2月21日出具《证明函》确认,友智科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 年1月31日,无因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的记录, 故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增资的瑕疵不会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 性障碍。 (6) 第一次变更经营范围 2013年9月9日,友智科技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增加友智科技经营 范围“计量器具研发、制造、销售”,并通过相应章程修正案。本次变更后友智 科技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计量器具制造(按许可证所列经营范围);一 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仪器仪 表销售;计量器具研发、销售”。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10日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核准本次经营范围变更。 (7) 第二次变更住所 2014年2月17日,友智科技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变更公司住所为“南 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万股移动互联科技园9号楼2楼西侧局部及3楼”, 并通过相应章程修正案。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2月19日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核准本次住所变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友智科技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友智科技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陈东、汪敏出具的声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陈东、汪敏所持友智科技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查封、第三方权利负担等限制其 转让之情形。 (三)友智科技主要资产 根据友智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友智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德勤环境 拥有的主要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1、 知识产权 根据友智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友智科技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如下: (1)商标 友智科技及德勤环境取得的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序 号 商标图像 申请人 注册号 国际分 类号 专用权期 限 商品/服务项目 1 友智科技 8447929 9 2011年8 月28日 至 2021年8 月27日 测量装置;计量仪器; 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 仪器;计量仪表;自动 指示牌;遥控仪器;工 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 2 友智科技 8447953 37 2011年9 月21日 至 2021年9 月20日 机械安装、保养和修 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 坏的机器;电器设备的 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 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 养和维修;计算机硬件 安装、维护和修理;清 除电子设备的干扰;医 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 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 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 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 和修理; 依据友智科技的说明,前述商标权不存在质押之情形。 (2)专利 友智科技及德勤环境取得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1 ZL 2012 2 0149851.9 烟气流量测 量装置 友智科技 实用新型 2012-04-09 2013-01-23 2 ZL 2009 2 0043291.7 自清灰整流 式横截面风 量、风速测 量装置 友智科技 实用新型 2009-06-26 2010-08-18 3 ZL 2012 2 0146722.4 自清灰全截 面烟气流量 测速装置 友智科技 实用新型 2012-04-09 2012-10-31 依据友智科技的说明,前述专利权不存在质押之情形。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友智科技及德勤环境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体情况如下表 所列: 序号 证书编号及登记号 软件全称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 日期 登记日期 1 2013SR023958 友智磨煤机入口总风 量在线监测系统软件 V1.0 友智科技 2012-12-08 2013-03-14 2 2013SR020470 烟囱烟气流速流量在 线监测系统软件V1.0 友智科技 2012-04-13 2013-03-06 3 2012SR106120 友智热二次风总风量 在线监测系统软件 V1.0 友智科技 2012-03-28 2012-11-08 4 2012SR106118 友智煤粉流速流量在 线监测系统软件V1.0 友智科技 2012-03-06 2012-11-08 5 2010SR000097 友智二次风速在线监 测系统软件V1.0 友智科技 2009-09-15 2010-01-04 6 2010SR000062 友智二次风流量在线 监测系统软件V1.0 友智科技 2009-09-15 2010-01-04 7 2010SR000060 友智烟气脱硫流量在 线监测系统软件V1.0 友智科技 2009-09-20 2010-01-04 8 2009SR061158 友智一次风流量在线 监测系统软件V1.0 友智科技 2009-09-15 2009-12-31 9 2009SR061156 友智一次风速在线监 测系统软件V1.0 友智科技 2009-09-15 2009-12-31 10 2008SR20347 友智风量(风速)监测 软件V1.0 友智科技 2008-08-02 2008-09-23 11 2013SR079788 燃尽风流量(流速)在 线监测系统软件V1.0 友智科技 2013-06-14 2013-08-02 12 2013SR082391 全截面矩阵式烟气流 量在线监测系统软件 V1.0 友智科技 2013-06-10 2013-08-08 13 2012SR120231 一次总风量在线监测 系统软件V1.0 德勤环境 2011-07-01 2012-12-06 14 2013SR081719 脱销烟气流量在线监 测系统软件V1.0 德勤环境 2013-06-10 2013-08-07 依据友智科技的说明,前述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之情形。 (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友智科技及德勤环境取得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序 号 证书编号 软件产品 名称 申请企业 发证日期 有效期 产品著作权编号 1 苏 DGY-2012-A0845 友智二次 风流量在 线监测系 统软件 V1.0 友智科技 2012-10-10 五年 2010SR000062 2 苏 DGY-2012-A0846 友智二次 风速在线 监测系统 软件V1.0 友智科技 2012-10-10 五年 2010SR000097 3 苏 DGY-2012-A0847 友智烟气 脱硫流量 在线监测 系统软件 V1.0 友智科技 2012-10-10 五年 2010SR000060 4 苏 DGY-2012-A0848 友智一次 风流量在 线监测系 统软件 V1.0 友智科技 2012-10-10 五年 2009SR061158 5 苏 DGY-2012-A0849 友智一次 风速在线 监测系统 软件V1.0 友智科技 2012-10-10 五年 2009SR061156 6 苏 DGY-2008-0400(延续) 友智风量 (风速)监 测软件 V1.0 友智科技 2013-9-30 五年 2008SR20347 7 苏 DGY-2012-A0969 德勤一次 总风量在 线监测系 统软件 V1.0 德勤环境 2012-11-09 五年 2012SR120231 (5)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友智科技及德勤环境取得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承担单位 有效期 发证时间 1 燃煤电厂脱硫烟气管道全截 面流量流速监测系统 110114G0266N 友智科技 五年 2011年10月 2 友智风量风速在线监测系统 110114G0267N 友智科技 五年 2011年10月 2、 对外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友智科技拥有一家全资子公 司:江苏德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德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现持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月8日 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108440),注册资本人民币500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住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0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峰亮,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经营范围为“许 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环保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机电产品、通 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电子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成立日期2012年8月2日,经营期限为2012年8月2日至 2027年8月1日。 经核查,德勤环境已通过2012年度工商注册年检。 友智科技为德勤环境的唯一股东,持有德勤环境100%股权。 3、 土地、房产的租赁情况 根据友智科技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友智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德勤 环境目前未拥有自有土地或房屋,其目前经营使用的房屋系通过租赁方式取得, 具体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房屋坐落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1 南京市雨花区小行 路16号万谷移动 互联科技园9号楼 2楼西侧局部及3 楼整层 南京万谷 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受江苏 警官学院 委托) 友智科技 2,013平 方米 前二年147 万/年,第三 年108万/年 2014年3月 15日 至 2017年3月 14日 2 江宁区秣陵街道清 水亭东路987号 江宁佑宁 机械设备 有限公司 友智科技 1,800平 方米 人民币 21,600元/月 2014年3月 26日至2015 年12月31 日 3 南京市宁双路28 号10层1028室 中国(南 京)软件谷 管理委员 会招商合 作局 德勤环境 100平方 米 人民币 12,000元/年 2013年2月 18日 至 2016年2月 17日 2013年6月20日,中国(南京)软件谷管理委员会招商合作局就友智科技 企业入驻过程中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事宜,向南京市工商局雨花台分局出具 了《关于企业落户江苏警官学院(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过程中房屋规划用途 的情况说明》。根据该情况说明,江苏警官学院位于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规 划用途为科教用地,因该区域为中国(南京)软件谷的核心区域,现重新规划 为软件信息产业集聚高地,江苏警官学院内的建筑由南京万股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该公司已于2013年7月更名为“南京万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招商, 租赁给各大企业办公经营。 2013年2月19日,中国(南京)软件谷管理委员会就德勤环境企业入驻过 程中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事宜,出具《房屋产权证明》确认,德勤环境目前 租赁房屋所处的宁双路28号,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暂无法办理产权证,其上 建筑物作为软件谷对外招商,租赁给引进企业发展之用,此楼宇只供公司研发、 办公。 经核查,友智科技所承租的用于办公的房产其土地规划用途为科教用地,德 勤环境所承租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权证,对于该等瑕疵,陈东、汪敏出具《承 诺函》,承诺在友智科技或德勤环保与相关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 内,如因前述瑕疵导致友智科技或德勤环保无法继续租赁的,就因此给友智科 技以及德勤环保造成的损失,陈东、汪敏连带承担全额和连带赔偿责任。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法律瑕疵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 友智科技的重大债权债务 (1) 借款合同 根据友智科技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友智科技正在履行 的借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合同名称 编号 债权人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1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GLZXJ-20130403-217)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 鼓楼支行 130万元 自2013年4月 19日至2014年 4月18日 保证、抵押 2 《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Ba1020613061900136) 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珠江 支行 300万元 自2013年6月 19日至2014年 6月19日 保证、抵押 3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 鼓楼支行 195万元 自2013年12月 10日至2014年 4月30日 质押 4 《借款合同》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 200万元 自2013年12月 18日至2014月 保证 分行 6月17日 (2) 对外担保 根据友智科技的银行贷款卡信息以及友智科技、德勤环境及交易对方出具的 承诺确认,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友智科技和德勤环境不存在对外担保。 (3) 预售房产转让合同 2012年4月13日友智科技与江苏禹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预转让合 同》,购买该公司开发建造的科技研发大厦第7层,建筑面积1769.73平方米, 并向其预付了部分房款,截至2013年12月31日预付款金额合计12,611,803.2 元。 因该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实际交付,为保证宝馨科技本次收购的资产无权 属纠纷,2014年3月,友智科技与江苏禹源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沃鹏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房屋预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由友 智科技变更为南京沃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预转让合同》中友智科技的合 同权利以及义务一并由南京沃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或承担,南京沃鹏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友智科技支付12,611,803.2元作为受让合同的对价。 为确保友智科技及时收回已付购房款,陈东、友智科技、南京沃鹏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陈东在收到宝馨科技向其支付 的预付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借给南京沃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611,803.2 元。南京沃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在收到陈东向其提供的12,611,803.2元借 款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全额支付给友智科技。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4) 侵权之债 根据友智科技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友智科技和德勤环境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5、 业务经营资质及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友智科技及其子公司拥有经营认证与资质的具 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证书持有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时间 有效期限 /年审情况 1 友智科技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证书》 (风速风量测量装置) 2011F275-32 2012年6 月28日 不适用 2 友智科技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证书》 (自清灰全截面烟气 流量测速装置) 2012F113-32 2012年6 月28日 不适用 3 友智科技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证》 (风速风量测量装置、 自清灰全截面烟气流 量测速装置) (苏)制 01000382号 (-1号) 2013年8 月19日 至2016年8 月18日 4 友智科技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 认证证书》 CCAEPI-EP-2014-038 2014年2 月13日 至2017年2 月13日 5 友智科技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苏 R-2008-0098 2008年12 月29日 已通过2012 年年审 6 友智科技 《高新技术企业》 GF201332000057 2013年9 月25日 三年 7 德勤环境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苏 R-2013-A0027 2013年5 月22日 不适用 6、 税务 (1) 税务登记证 友智科技目前持有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 3月10日共同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苏地税宁字320114571306182)。 (2)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友智科技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友智科技目前适用 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12.5%、15% 2 增值税 17% 3 城建税 7% 4 教育费附加 3%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3)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友智科技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友智科技目前享有 如下税收优惠: a. 友智科技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 17%。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0年9月22日下发的《关于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及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友智科技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b. 友智科技于2008年12月29日取得了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苏 R-2008-0098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 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012年度享受实际按12.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 惠。 c. 友智科技于2010年9月7日取得了江苏省科技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1032000218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并于2013年9月25日取得了江苏省科技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后颁发的编号为GF20133200005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3年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7、 产品质量技术合法合规性 依据友智科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友智科技研发的气体流速流量测量 设备在2010年取得了实用新型专利,用于锅炉燃烧优化和污染源排放烟气流量 监测,主要用于反映流量变化趋势。后友智科技为将该产品用于计量用途,积 极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在2012年6月取得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在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之前,友智科技对外销售的气体流速流量测量设 备,以提供科研院所的实验检测报告或现场比对作为其产品测量准确性的依 据。” 依据友智科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友智科技成立之初,确定了将制造 加工环节外包的业务模式,委托浙江海盐麦哲伦电气有限公司进行外协加工。 但浙江海盐麦哲伦电气有限公司并未取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2月19日出具了《证明函》确认,未发现 友智科技近三年内有违反质量技术法律法规的情况。 就友智科技在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前即委托加工并对外销售气体流 速流量测量设备之事宜,陈东、汪敏出具《声明与承诺函》,承诺如友智科技因 “在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前即委托加工并对外销售气体流速流量测量设 备”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有其他经济损失,陈东、汪敏将向友智科技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就友智科技进行外协加工的浙江海盐麦哲伦电气有限公司并未获得“计量器 具制造许可证” 之事宜,陈东、汪敏出具《声明与承诺函》,承诺如友智科技 因“委托不具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厂商为其外协加工”的事项受到行政处 罚或有其他经济损失,陈东、汪敏将向友智科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以及友智科技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友智科技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交易对方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陈东、汪敏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 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陈东、汪敏在本次交易前与宝馨科技及其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2013年9月26日宝馨科技的控股股东萨摩亚广讯、叶氏夫妇与陈东、汪敏 签署《备忘录》,约定若友智科技在承诺期限内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完成或超过其盈利预测承诺金额,且萨摩亚 广讯持有的宝馨科技的股份市值比2013年7月3日停牌前增加,并同时满足其 他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萨摩亚广讯将向交易对方陈东夫妇无偿赠与其持有的部 分宝馨科技的股份。宝馨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相关 议案,宝馨科技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同意公司本次交易 比照适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4年3月,萨摩亚广讯、叶氏夫妇与陈东、汪敏签署《关于终止<备忘录> 之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备忘录》即告终止,对各方不具有任何 法律约束力。宝馨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不再适用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陈东、汪敏在本次交易前与宝 馨科技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宝馨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因当时陈东、汪敏与宝馨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存 在关于股份无偿赠与的安排,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比照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进行审议;萨摩亚广讯、叶氏夫妇与陈东、汪敏签署的《关于终止<备忘 录>之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自协议经各方签署 生效后,《备忘录》对相关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宝馨科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无需比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的规范 为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陈东、汪敏出具了《关 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宝馨科技及其 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宝馨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 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宝馨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宝馨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拆借、占用宝 馨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宝馨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 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宝馨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 间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 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影 响的企业与宝馨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宝馨科技公司章程等公司治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广 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人在宝馨科技权力机构审议涉及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 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且交易须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 方可执行; (4)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宝馨科技及其 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宝馨科技或其控 股子公司损失的,宝馨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损失由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陈东、汪敏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未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并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叶氏夫妇仍为实际控 制人。叶氏夫妇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本次交易前并未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宝馨科技、友智科技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宝馨科技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陈东、汪敏除持有友智科技股权外,未投资其他与宝馨科技 及其关联方、友智科技有同业竞争的企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宝馨科技产生同 业竞争。 2、本次交易后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陈东、汪敏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除已纳入本次收购范围的资产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气 体流速流量测量设备、锅炉优化燃烧系统中的煤粉流速流量、风速风量监测系 统和环保监测系统中的烟气流速流量监测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也 未从事其他与友智科技、宝馨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2)承诺人持有宝馨科技股份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不得以任何 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联合经营) 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宝馨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 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宝馨科技及其 下属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3)如果因违反上述声明、承诺导致宝馨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损失的,宝 馨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损失由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目前与宝馨科技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的情形,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陈东、汪敏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宝馨科 技产生同业竞争,已经出具承诺书,该承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