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汉王科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时间:2014年03月29日 15:26:33 中财网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4]第01510006号






目 录

1、

鉴证报告 ································································································

1

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4]第01510006号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科技公司”)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汉王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
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汉王科技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汉王科技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雪松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葆华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