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亚泰集团: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亚泰集团”)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亚泰集团201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 德规范,以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 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亚泰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及其副本均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并无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亚泰集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亚泰集团董事会召集, 亚泰集团决定于2014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亚泰集团总部七楼多功能 厅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亚泰集团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开15日前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 日报》上对此事项进行了公告通知,通知详细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题等相关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31日上午9时如期在亚泰集团总 部七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大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更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情况及会议决议已当场作了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大会的全体董事和监 事签名存档。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亚 泰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亚泰集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出席对象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截止2014年3 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亚泰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354,493,673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71%。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2、《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 回报规划》; 3、关于为所属公司借款及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 林省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吉林省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 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为辽宁交通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7)关于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为辽宁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8)关于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经现场监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通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