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颖电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度之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14年04月09日 17:03:05 中财网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
之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颖电子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勇

联系电话:021-60893200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刚

联系电话:021-608932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发布如下主要公
告:
(1)2013年3月8日:关于2012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的公告
(2)2013年4月20日:2012年年度
报告
(3)2013年6月26日:2012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4)2013年7月31日:股价异动公

(5)2013年8月1日:关于加强上市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6)2013年10月12日:关于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7)2013年12月10日:关于为全资
子公司西安中颖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
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公司相关人员进一
步学习掌握了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均
有效执行情况。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370,670,643.82元。公司分别同保荐
机构、募集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具体如下:2012年7月5日,公
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同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2012年7月5日,公司会同保
荐机构国信证券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2012年7月5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
桥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3 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11,276,355.82 元,对募集资金项目支出合
计44,522,657.79 元。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前
往银行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2次。查
询时间分别为:5月30日、12月16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于
2013年5月、6月、10月、12月4次对募
集资金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
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2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2次,
为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9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 1 次,
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7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监事会 1 次,
为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3
年6月24日、2013年10月28日、2013年
12月16日、2014年1月21日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业务经营、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
控制、信息披露、承诺事项等情况等。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现场检查报告已按要求上传至保荐业
务专区。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于2013年4月
20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2012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三方
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情况;
保荐人于4月20日对公司2012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2012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
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公司的《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
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
情况;
保荐人于6月5日对公司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
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保荐人于9月10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1、中颖电子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独
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2、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没
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 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
等有关规定;3、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
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
益, 其使用是合理、必要的;4、本保荐机
构将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督促公
司严格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等,督促公司围绕主业、谨慎使用募集资
金,形成良好的业绩回报。基于以上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中颖电子本次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合规
的、必要的,本保荐机构同意中颖电子本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保荐人于12月10日对公司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中颖电子
对子公司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本次被担保对
象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和财
务能实施有效控制,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损害广大中
小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本次担保事项无异
议。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
的情形,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次

(2)培训日期

5月24日、12月16日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股份锁定的承诺





3.无违法违规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徐传胜工作
变动,保荐人委派赵刚接替徐传胜担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之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 勇 赵 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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