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五洲交通:独立董事对公司201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作为广西五洲交通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及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2013年末,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借款6000万元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90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公司为其提供第三方 连带责任担保。此外,为确保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及运营正常开 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也为金桥公司向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银 行广西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高新支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江南支行、招商银 行南宁分行等金融机构按照授信额度申请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 款期限一年,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10%,含10%) 事项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金融机构与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规定的相应 保证期限。 截止报告期末,金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借款 余额5,5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5,500万元;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余额1.5亿元,公司提供担保900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 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获得3,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为其提供第三方连带责 任保证; 在广西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塘分社获得5,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为 其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获得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为其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2、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为借助信用 证、承兑汇票等现代金融工具开展投资与经营活动,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坛 百高速公路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最高12亿元的 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桂林银行等金融 机构已提供总额11.2亿元的银行授信,其中坛百公司为其中的9.2亿元提供第 三方连带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国通公司已使用授信额度 7.7亿元。 3、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 分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广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发放的五 洲国际项目住宅、商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该项目需提供 阶段性担保总额约为4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以各银行最终审批通过金额为准。 截止报告期末,各银行实际抵押借款情况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分行6,503.7万元,兴业银行南宁分行304.3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11,762.7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广场支行 7,816.3万元。 4、全资子公司坛百公司为金融机构向其全资子公司广西百兴交通建设有限 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的银行授信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 报告期末,上述担保事项尚未发生。 5、为增加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融资渠道, 较好开展放贷业务,全资子公司坛百公司拟为浦发银行南宁分行向利和公司提 供总额不超过(含)1 亿元的银行授信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 为坛百公司与浦发银行南宁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规定的相应保证期, 一般为一年期。截止报告期末,上述担保事项尚未发生。 二、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向我们提供的对外担保情况材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 2013年度担保事项的发生及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均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已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13年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4、要求公司及子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避免发生违规担保 行为。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国 陈 潮 董 威 邓远志 2014年4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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